【招标结果】【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招租项目
【招标结果】【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招租项目: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东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深圳市 | 采购单位 | 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招租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公告基本信息
资产信息
招租信息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交易方式
报名须知
交易保证金
出租方信息
其他
1、公开竞价招租文件.docx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docx
自行公开招租文件
(招租方式:公开竞价)
项目名称: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ZC022600074785
招租人: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招租公告7
第二章招租人需求12
第三章竞价人须知20
第四章租赁合同80
第五章资格审查文件及竞价现场用表94
第一章招租公告
第二章招租人需求
一、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
物业位置: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
2、竞价人须满足下列履约条件
1、招租时招租面积以招租公告为准。招租人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答疑的,请竞价人务必参与招租方组织的现场踏勘答疑,未参与现场统一踏勘答疑的意向承租方,视为了解招租房屋之现状,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
2、基本要求:在其承租范围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食品安全卫生许可标准的休闲轻食及周边配套服务;并按招租方要求须提供合法合规、符合公园主题、高品质的文化活动。
3、承租方应按招租方移交时的现状接收物业,除房屋主体结构外,需要进一步进行修缮或开展二次装修工程的,均由承租方负责(包括相关费用的支出),承租方自行开展的室内二次装修工程需经招租方相关部门审批。
4、公益文化活动要求:每年在园区开展不少于2场次的品牌营销活动/公益活动。
5、履约要求:5.1风险提示:服务期限内,招租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自主决定在公园内新增投放同类经营服务项目及多经点位的投放,承租方应充分了解并承担其中可能存在的经营亏损风险。
5.2承租方承担水电接驳及运营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5.3承租方应在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招租方有权不予退还阳光租赁平台交易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5.4因政府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招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租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爆炸、台风、罢工、国家或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或收归国有,或发生任何双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对方或对方的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的损失。
5.5负面清单:
本项目定位为配套设施,须对项目的承租管理活动做出必要的限制。禁止承租方进行以下任意一类的经营活动: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2)存在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的。
(3)违法、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
(4)开展大规模集会的。
(5)涉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6)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7)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
(8)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它用途。
(9)擅自扩大面积,私自搭建。
(10)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11)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
(12)无证照经营的餐饮经营活动。
(1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销售。
(14)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经营活动。
(15)禁止设立私人会所,或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
(16)政府方因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限制引入的其他经营活动。
(17)不符合公园功能定位的其他经营活动。
(18)不符合场地相关管理要求的。
(19)危险的、污染环境的、消极的。
(20)使用明火的。
(21)对承租效果或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
(22)开展有可能引起公众批评反对,难以消除不良影响的。
(23)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5.6承租方须对院落空间保持常态化开放,除吧台区、仓储区和配餐区游客不可进入外,经营空间的其他消费场景无消费情况下仍完全开放,不允许设立私人会所或区域,只对少数人开放。
5.7活动计划和确认
承租方应当配合招租方的活动计划和活动主题,经营性活动开展前,应向招租方报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内容、活动安排、开展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活动计划有变动的,须及时再次报备案。
5.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不可分租、转租。
6、场地中涉及到装修布置时间或筹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即30天)。若超过上述时间,则每逾期一天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500元/天。装修期间或筹备期间如有免租,若逾期则需按时交租。若因地质灾害、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延迟装修,则此延迟时间不计入装修工期。
7、项目承租期间招租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制定和更新项目履约监管考核办法,发现现场管理无序、管理人员缺位、卫生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市民游客投诉等情况,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承租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招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对承租方处以月租金10%至100%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承租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视为租金逾期。
8、承租方租赁期间,应当于其对外经营前的15日内,自费购买租赁期限内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工程一切险等,食品安全责任险及该租赁房屋内承租方的自有财产的财产一切险(如盗窃险、现金险、营业中断险等)。
9、承租方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接招租方,定期向招租方汇报承租情况,于每年年末提交本年度承租报告及下一年度承租计划,作为管理承租方履约评估的依据之一,并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0、承租方必须确保合同期间及合同期满后,由招租方根据《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对其所移交并验收确认的场地设备设施及房屋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招租方有权使用租赁保证金委托第三方对相关资产进行维护,维护费用超过租赁保证金数额的,招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维护费用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承租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视为租金逾期。
11、承租方需承担承租范围内环卫清扫保洁,保持绿地清洁无垃圾杂物,产出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保持承租范围内所有公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及时清理乱涂写、乱张贴、乱悬挂和乱刻画等。
12、承租方承租期间若出现经营问题,管理不善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约,则招租方有权重新组织采购。
13、开放时间:全年开放,因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开放情况除外。无正当理由暂停营业,每个自然年累计15天以下警告处理,若全年累计超过15天,除应继续缴纳租金外,每超过一天扣罚500元人民币。罚扣金额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承租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视为租金逾期。
14、承租方经营期间,因经营过失被顾客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经核实投诉符合实际情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再超出一次,招租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每次5000元支付违约金。
15、承租方须严格按投标的经营方案执行,招租方将全程监管,如发现实际经营与投标方案存在重大偏差且未获批准,管理方将根据违约程度扣减商户的履约评价分数及扣减租赁保证金,并纳入商户信用档案,影响后续合作机会。
1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决定退出,可以书面通知招租方放弃承租权,提前60天以上书面申请,在扣罚其他承租责任款项后可退回全部租赁保证金。提前30天及以上书面申请,招租方有权扣罚承租方的一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若提前不足30天申请,招租方有权扣罚承租方1.5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未能提前通知招租方,招租方有权扣罚承租方两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如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前述违约金后不足以覆盖其他承租责任款项,承租方应当予以补缴。
17、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内申请退出或因违约等情况退出,退出交接期间不得干扰招租方重新寻找新承租方以及后续进场工作。承租期限满4年,承租方在期满前60天,应积极配合招租方进行工作交接和后续采购工作。
18、安全保障责任:对承租场地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承租方自身经营活动、设施设备使用与维护、人员管理、装修改造等原因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安全事故。若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致使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租户、顾客、路人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租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财产修复或赔偿费用等。若招租方因此被第三方追究责任或遭受损失,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的所有支出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租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19、租赁期限
本项目租赁期限4年,系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结束的时间期限。(合同采用"招一管四"模式,一年一签,年度履约达标可续签)
合同期内承租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规经营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0、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首个租赁年度一个月的租金,此后每月租金应于当月【5】日前支付。
21、承租方违约责任
21.1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等招租方或管理方有权收取的费用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支付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承租方实际支付之日,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招租方有权在承租方交纳的租金及费用中先行扣除应交的违约金,租金及费用不足部分视同承租方欠费。
21.2承租方拖欠租金、管理费或其它费用累计超过30日的,管理方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违约责任。
2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方拖欠任何费用累计超过60日的,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违约责任。
21.4承租方逾期未在招租方通知的清退日将房屋恢复至承租起始日状态或者其他招租方要求的状态的,招租方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违约责任。
21.5第21.1至21.3的违约责任各自独立且可累加。如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租方应补偿上述不足部分的损失。
21.6违约责任各自独立且可累加。如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租方应补偿上述不足部分的损失。
21.7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项目的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任何一方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其在本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协议的约定均属违约。对违约行为及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按相关约定处理。对任何违约行为及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包括原则性规定)处理,如合同其他章节未做约定的,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处理。按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均不免除违约方对第三方的其他责任,也不免除对此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对违约方进行的行政处罚或依法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22、租赁保证金
22.1租赁保证金的来源
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招租方缴纳租赁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额度详见招租公告。若无法履约或因自身原因放弃则招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
22.2租赁保证金的使用
(1)承租方在经营场所装修或承租期间,因管理不善引起火灾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造成招租方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给其他商户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招租方有权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没收承租方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2)承租方逾期支付全部或部分的租赁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且招租方有权顺延交付租赁房屋,但本合同项下装修免租期、计租日、租赁期限等均不予顺延;如逾期30日仍未缴纳的,招租方除有权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部分租赁保证金(如有)且要求承租方支付前述违约金外,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如果承租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租金、管理费用或承租方违约、侵权等行为造成招租方损失的,在招租方发出要求承租方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承租方拒不支付或赔偿损失的,招租方均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减,招租方应在扣减后3日内书面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收到招租方书面扣减通知的10日内向招租方补足被扣减部分的租赁保证金,承租方逾期补足的,应按8.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无权要求招租方以租赁保证金抵扣其应缴纳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4)承租方逾期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且超过30天的,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清退承租方及承租方物品,并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5)招租方依据本合同第29条单方解除合同的,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要求承租方全额补足支付装修免租期或重装期免除或者减少的租金(租金标准为减免期限所在租赁年度对应的月租金),并要求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终止日所在月份两个月的月租金标准(如合同终止日在计租日前按计租日后首月月租金标准计算)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租方还应按本合同其他约定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占用费等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6)承租方违约的,招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向承租方催付租金、管理费、等欠缴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及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第三方向招租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招租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并要求承租方支付招租方因要求承租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引起的招租方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22.3租赁保证金的退还
承租方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承租,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反向移交并经招租方验收认可,在所有手续交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招租方应将租赁保证金的剩余金额向承租方支付。
第三章竞价人须知
特别说明
一、分段限时异议的规定:
本次招租活动各阶段的异议处理按“分段限时异议”原则进行。竞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超过本规定要求时效的,可以不受理该异议。
(1)对招租公告内容提出异议时限:公告发布首日起5日内。
(2)对招租文件内容提出异议时限:报名截止时间前提出;补遗或答疑文件发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
(3)对竞价过程的异议时限:竞价结束前当场提出。
(4)对中选结果异议时限: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二、本次公开招租的行为是按照《深国资委【2020】132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招租人在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中关于招租物业的描述情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招租人保证本次招租的物业是指招租人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物业。
第四章租赁合同
(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合同为)
具体见附件
第五章资格审查文件及竞价现场用表
第一部分资格审查阶段提供材料(资格审查时提交)
自行公开招租
资格审查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竞价人:
二〇二年月日
目录
1.报名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资格证明材料
5.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6.竞价承诺函
7.竞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附件一报名申请书
致招租人: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我方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的竞价(项目编号:),并提交公开竞价报名申请文件。呈报以上资料进行报名,请贵方予以资格审查。
应至少包括以下文件:
1)报名申请书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委托书
4)资格证明材料
5)竞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下述资料
我方确保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并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贵方关于招租公告、招租人需求、租赁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
2、我方承诺完全接受竞价人须知的所有内容,并按公开竞价报名申请文件中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3、我们承诺绝不围标、串标、串通报价;
4、我方承诺提供的资料文件和补充文件均是真实有效的;
5、我方已了解本次招租底价为人民币元/月,并承诺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的价格参与竞价,根据相关规定如本项目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我方确认上述报价为初始报价;
6、我方承诺按照招租文件规定的时间,缴纳竞价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7、本招租有效期为自竞价开始之日起120个日历日,我方承诺在有效期内不会撤销本次竞价;
8、我方保证在贵方发出成交通知书之后个工作日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9、按贵方要求递交租赁保证金;
10、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此次竞价有关的一切数据和资料;
11、我方承诺,在签署及执行正式合同之前,本《报名申请书》连同你们发出的《招租人需求》及《成交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作为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2、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竞价人须知中相关处罚。
承诺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
承诺人(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
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竞价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项目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与本招租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
授权有效期:从授权开始日到投标有效期截止日止。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合法文件)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竞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全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名: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五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致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贵司公开招租的项目(项目编号:),我方承租该物业用途如下:(用途必须填写)
我方承诺该物业不进行转租、分租,用途符合招租文件出租经营业态限定要求,如违反租赁物业的用途,可按相关规定没收竞价保证金和租赁保证金。
竞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附件六承诺函
竞价承诺函
致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贵司公开招租的项目(项目编号:),我方承诺如下:
1.我方承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贵方关于招租公告、招租人需求、租赁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
2.我方承诺信誉良好,未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3.我方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我方承诺会参与招租人组织的关于本项目的现场踏勘会。
5.我方承诺一旦承租本项目物业,物业用途符合经营业态限定,在承租期间不变更经营业态。
如我方违反上述承诺,贵司可取消我方参与本项目竞价的资格,如我方为本项目中选人,可按相关规定没收我方竞价保证金和租赁保证金。
竞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附件七竞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第二部分现场竞价文件(格式)(以下材料在公开竞价阶段由竞价人现场签署,请竞价人仔细阅读并知悉,资格审查阶段不需要提供)
公开竞价承诺书
(现场签署)
致招租人: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我方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的现场竞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经正式授权并代表(竞价人)提交《竞价书》等与竞价相关的书面材料,我方承诺签字代表签署的任何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文件是真实有效的。
1、我方完全满足本次招租的所有内容;
2、我方承诺以的价格作为本项目的初始报价,参加此次竞价活动。后续竞价活动将按照招租文件中规定的竞价规则进行。竞价结束后,如我方中选,中选价格以我方在竞价中所报最高的有效价格为准。
3、我方承诺若中标后,出现下列情况时同意招租人没收招租保证金:
(1)在公开竞价报名申请文件中规定的招租有效期内撤消其竞价;
(2)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
(3)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交纳交易服务费;
(4)招租人需求、招租人合同条款、竞价人须知、公开竞价报名申请文件及相关规定中的其他没收招租保证金情况。
承诺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承诺人(盖章):
日期:2026年月日
第X轮竞价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竞价报价填写规则:
1、严格按招租文件要求填写竞价内容,字迹要清晰,对字迹不清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报价,不予接受;
2、在现场竞价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竞价报价表提交到竞价现场指定的地点,迟交竞价报价表的,将不接收其竞价报价;
3、报价增幅为人民币XX元的整数倍;大小写填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4、大写数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
5、本次竞价报价不含管理费、水电费等物业费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必须填写)
日期
现场竞价结果确认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磋商谈判记录表
谈判时间:2026年月日谈判地点:山海中心
磋商结果确认书
【XX】项目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租赁房屋:
经营品牌:
签署时间:2026年月日
合同编号:
目录
第一章定义4
第一条释义4
第二章租赁房屋基本租赁信息6
第二条租赁房屋位置6
第三条租赁面积及计算方式6
第四条租赁期限6
第五条租赁房屋用途6
第三章租金、租赁保证金7
第六条本项目租赁房屋租金计算方式7
第七条租赁房屋租金标准8
第八条租赁保证金9
第九条租金等应付款项的支付9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1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11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11
第十二条水、电费12
第十三条空调费用12
第十四条其他费用12
第十五条交付期限13
第十六条交付与接收13
第十七条交付时的验收13
第六章租赁房屋装修、维修14
第十八条装修免租期14
第十九条装修的主要规范15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维修16
第七章租赁房屋使用规范17
第二十一条经营主体的确定17
第二十二条经营证照的办理17
第二十三条乙方经营的一般要求18
第二十四条收银系统20
第二十五条保险20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21
第二十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21
第九章合同终止及解除23
第二十七条自然终止23
第二十八条乙方单方解除权23
第二十九条甲方单方解除权24
第十章租赁房屋交还27
第三十条交还方式27
第三十一条交还期限27
第三十二条交还查验及接收27
第三十三条逾期交还的后果27
第三十四条工商等信息的注销27
第三十五条不可抗力28
第三十六条联系方式、通知与送达29
第三十七条其他29
第十二章附件30
附件一:33
商务条件33
附件三37
附件四38
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规范38
附件五44
附件六48
园博园项目商户管理办法细则(试行)48
总则48
职责48
承租人入场管理49
承租人日常经营管理50
承租人退租及撤场管理52
附件七59
基础管理服务内容59
附件八增值服务内容清单60
附件九61
XX项目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租方:(下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释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房屋租赁合同》正文、附件及双方就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本项目”指甲方或甲方委托运营管理公司运营的项目,位于。甲方有权修改本项目名称,甲方应于名称变更30日前通知乙方,但无须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
1.3“租赁房屋”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即本合同第2.1条所述租赁房屋。
1.4“营业额”指乙方在该租赁房屋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租赁房屋,直接或间接通过现金、支票、电子移动支付、各类线上、线下营销渠道支付/转付等方式收取的所有的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因消费者退回已售商品所返还的货款及消费者为维修损坏商品单独支付的由乙方代第三方收取的维修保养费可以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若有价格优惠,营业额按优惠后的商品价格乘以商品数量计算。若乙方销售任何形式的代用券(如礼券、现金卡、储值卡等),销售时的收入计入营业额;消费者使用该代用券消费时的实际金额则不计入营业额。
1.5“租赁保证金”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担保金额,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
1.6“管理费”指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管理公司(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管理公司以下合称“管理方”)支付的,为保证管理方维护本项目的良好状态和正常运作,对本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绿化、设备设施运行、维修等管理本项目的相关费用及报酬。
1.7“预定交付日”指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交付条件/交付标准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的最晚日期。
1.8“交付日”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的具体日期,或虽未办理交接手续或未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但根据本合同约定视为交付之日,为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起算日。
1.9“装修免租期”指乙方进场装修的特定期间,自该租赁房屋交付日起算,以附件一约定的具体期限为准,该等期限内,乙方享有免缴租金的优惠。
1.10“租赁期限”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承租租赁房屋的期限。租赁期限自交付日起计算,至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截止日止,因乙方违约导致实际交付日晚于约定交付日的,租赁期限不顺延。
1.11“计租日”指租赁房屋的租金起算日。
1.12“租赁年度”指自租赁起始日当日计至下一年度同月同日的前一日的租赁期间(如,租赁起始日为2024年5月1日的,则租赁年度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为一个租赁年度)。
1.13“租赁房屋重装”指乙方于租赁期限内对租赁房屋进行的整体或部分装修。
1.14“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5“元”指人民币元。
1.16“日”指自然日。
第二章租赁房屋基本租赁信息
第二条租赁房屋位置
2.1甲方将本项目内的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进行租赁房屋现场踏勘,充分知晓并接受租赁房屋位置、现状、性能等各方面情况。
2.2租赁房屋的地址及编号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该租赁房屋地址为乙方办理租赁房屋工商营业执照的唯一登记地址(如需),乙方不得在乙方其他租赁房屋或其他经营事项上使用。
第三条租赁面积及计算方式
3.1本项目房屋的租赁面积是指租赁房屋的计租面积(包含建筑面积、室外面积、外摆区面积)。
3.2该租赁房屋的租赁面积及租赁面积计算方式以附件一《商务条件》约定为准。双方一致确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对租赁面积再行提出异议。
第四条租赁期限
4.1乙方租用该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
4.2乙方如欲续约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甲方同意考虑乙方继续租赁该租赁房屋的,且累计履约评价平均分为良好及以上的,双方应协商租赁条件重新签署合同。乙方逾期未书面提出续租或在乙方提出续租通知后双方对租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本合同于租赁期届满时终止。
第五条租赁房屋用途
5.1该租赁房屋仅供乙方作为附件一《商务条件》约定的品牌及业态用途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并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附件一约定品牌、业态之外的其他用途。
5.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是该租赁房屋品牌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权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租赁房屋正常经营的限制。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自有经营品牌的权属证明文件或授权经营品牌的授权许可使用权证明文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相关证明文件载明的权利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权利续期的证明文件。
乙方应当确保基于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材料、资质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甲方对此仅进行形式审查,且不因该等检查而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三章租金、租赁保证金
第六条本项目租赁房屋租金计算方式
6.1本项目内的全部租赁房屋的租金(含税)按月计算,计算方式包括如下四种,本合同按照下述第种方式计租:
(1)固定租金:月固定租金=每平米月固定租金单价*租赁面积;
(2)提成租金: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乙方每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
(3)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两者取高:每月提成租金少于固定租金的,则月租金以固定租金为准;如每月提成租金多于固定租金的,则月租金以提成租金为准。
(4)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合计数: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之和,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分别按照上述(1)(2)方式计算。
6.2提成租金相关的乙方每月税前营业额确认方式如下:
6.2.1甲方将根据收银系统采集的乙方营业数据及乙方每月提供的营业额报表确定该租赁房屋的税前营业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上月提成租金。乙方须于每月5日向甲方提供该租赁房屋上月的月度报表(加盖公章/或财务章),该报表需列明各类营业收入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内及任何线上、线下渠道销售收入、折扣、团购、免单等)。乙方须确保营业额月报表及收银系统数据全面反映该租赁房屋真实销售、收入情况,当月营业额应以二者中总额较高者为准。
6.2.2甲方有权随时抽查租赁房屋销售台账(包括但不限于纸质销售台账、销售账簿、收付一体机/POS机专用收银系统或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其他收银系统营销数据、台账等)或要求乙方提交租赁房屋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核查原件)。如乙方向甲方申报的年度营业额总和少于乙方提交租赁房屋的年度审计报告所显示的金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足相应租金差额,并以差额为基数,按照4LPR计收利息。
6.2.3甲、乙双方对乙方销售额的对账,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所提供账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确认。如乙方提供虚假营业额报表,或未开具本项目销售单、漏报、瞒报销售收入,经查证属实的,乙方除应按照实际销售额补交租金外,乙方还应每次向甲方支付壹万元或瞒报部分相应租金的30倍(两者取其高)作为违约金,累计发生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6.3无论何种租金计算方式,租赁房屋租金均不包括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电话费、排污费、垃圾清运费、停车费、网络等)。
6.4本合同项下租金金额为含增值税金额,即不含增值税租金金额=租金金额/(1+增值税率),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金额×增值税率;租赁房屋不含增值税租金单价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本合同签订之后如遇国家(地方)增值税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的,在政策正式实施后,租赁房屋含税租金=不含增值税租金金额*(1+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但,对政策正式实施前已开具发票的含税租金总价不再进行税率调整。
6.5日租金、首末月租金的计算方式:
(1)日固定/基本租金=每月固定/基本租金该月自然天数。首月或末月的固定/基本租金=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当月日固定/基本租金。
(2)日提成租金=当月营业额该月实际租赁天数提成比例。首月或末月的提成租金=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当月日提成租金。
(3)首月实际租赁天数为计租日至当月最后一天,末月实际租赁天数为当月第一天计至租赁期届满之日,其余月份实际租赁天数均以各自然月天数为准。
第七条租赁房屋租金标准
7.1该租赁房屋租金(含税)计算方式及标准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租金自租赁房屋装修免租期届满之次日起计收。乙方不享有装修免租期的,则自租赁房屋交付日起计收。
第八条租赁保证金
8.1租赁保证金金额及支付时间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甲方收到租赁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8.2乙方逾期支付全部或部分的租赁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顺延交付租赁房屋,但本合同项下装修免租期、计租日、租赁期限等均不予顺延;如逾期30日仍未缴纳的,甲方除有权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部分租赁保证金(如有)且要求乙方支付前述违约金外,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3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租金、管理费用、水电费用等各项应付费用或乙方违约、侵权等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乙方拒不支付或赔偿损失的,甲方均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减,甲方应在扣减后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扣减通知的10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减部分的租赁保证金,乙方逾期补足的,应按8.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无权要求甲方以租赁保证金抵扣其应缴纳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8.4乙方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承租,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反向移交并经甲方验收认可,在所有手续交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租赁保证金的剩余金额无息向乙方支付。
第九条租金等应付款项的支付
9.1采取固定租金方式的,首月固定租金应于计租日前支付,此后租金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
9.2采取提成租金方式的,乙方应于计租日前支付预付租金,用于抵扣提成租金,直至抵扣完毕。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应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等约定与甲方结算并足额支付上月提成租金。乙方应于约定的租赁房屋交还日前与甲方结算并足额支付末月提成租金。
9.3采取基本租金或提成租金两者取高方式的,首月基本租金应于计租日前支付,此后,每月10日前,乙方应支付当月基本租金,并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等约定与甲方结算上月租金,如上月提成租金高于基本租金的,乙方应补足上月基本租金与提成租金间的差额。乙方应于约定的租赁房屋交还日前与甲方结算并补足支付末月基本租金与提成租金的差额(如有)。
9.4如约定租金支付期限截止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周末等非工作日的,不予顺延。
9.5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及除物业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可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下述账户。甲方核实收妥乙方支付款项后,甲方应当在收到款项后30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自然人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甲方可开具普通发票)。
甲方收取租金及除物业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银行账号: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可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下述账户。甲方核实收妥乙方支付款项后,甲方应当在收到款项后30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自然人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甲方可开具普通发票)。
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的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银行账号:
乙方指定转账账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乙方发票信息如下:
个人/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9.6甲方如变更收款信息的,则甲方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邮递方式或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变更收款信息书面函件(如甲方委托第三方收款的,需同时提供委托收款函并加盖委托方及委托方之公章)、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如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变更函、银行记账单等)。
9.7乙方如变更发票信息的,则乙方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邮递方式或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变更发票信息书面函件及相关变更信息资料(如新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变更函等)。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0.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等甲方或管理方有权收取的费用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支付日的次日起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之日,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交纳的租金及费用中先行扣除应交的违约金,租金及费用不足部分视同乙方欠费。
10.2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或其它费用累计超过30日的,管理方有权协调相关单位暂停乙方水、电的供应,或采取限制乙方进入租赁房屋、对外经营租赁房屋等限制性措施,因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拖欠任何费用累计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清退乙方及乙方物品,并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乙方逾期未在甲方通知的清退日将房屋恢复至承租起始日状态或者其他甲方要求的状态的,甲方有权入户清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室内物品均视为无主物。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
11.1物业管理费用含基础管理费用和增值服务管理费用,租金中不含前述物业管理费用。
11.2物业服务项目乙方应向管理方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含税)标准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基础管理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七,增值服务内容详见附件八。租赁期限内,管理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目的物业管理费(此调整不单独针对乙方做出),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11.3首月物业服务管理费于租赁房屋计租日前支付,此后物业服务管理费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遇节假日不顺延。日物业服务管理费=租赁房屋当月物业服务管理费该月自然天数;首月或末月物业服务管理费=当月日物业管理费该月实际租赁天数。
第十二条水、电费
12.1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确定,乙方须自行负担并按附件一《商务条件》约定方式按月缴纳。如乙方应向管理方支付水费/电费的,且有关单位调整收费标准的,管理方有权自有关单位公布的新的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相应调整该租赁房屋水费/电费收费标准,乙方应配合实施。
12.2水、电费押金金额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乙方应于该租赁房屋交付之日前向管理方支付,管理方向乙方开具水电费押金收据。如乙方未按有关单位、管理方的要求缴纳租赁房屋水、电费,管理方有权从水、电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管理方书面扣减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方补足被扣减部分的水、电费押金。管理方应在甲乙双方合同终止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且收到水、电费押金收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该水、电费押金。
12.3乙方自行向本项目水、电服务提供方支付水费、电费的,因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水、电费导致相应服务提供商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空调费用
13.1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空调系统的,甲方负责将冷水管接入租赁房屋内,乙方自行负责空调末端设备的设计、安装及相关费用。甲方空调服务的供应时间及费用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
13.2乙方自行安装独立空调系统的,应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承担相关电费。
第十四条其他费用
14.1自租赁房屋交付日起,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租赁房屋使用有关的电话费、网络费、宽带费、排污费、垃圾清运费、停车费及其他使用费用并依法及时支付,因乙方未及时支付而被收取违约金、滞纳金或被采取停止服务等措施,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4.2本项目停车按照停车场运营单位依法制定或届时依法调整后的标准由停车场运营单位收取。
14.3与本合同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将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有关规定负担,除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因租赁及使用、经营该租赁房屋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
14.4垃圾清运费由乙方承担,具体与甲方或管理方另行协商。
第五章租赁房屋交付与验收
第十五条交付期限
15.1甲方应在租赁房屋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且于预定交付日前,向乙方发送租赁房屋交付通知并交付租赁房屋。该租赁房屋预定交付日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缴付费用并与甲方按期完成交付验收、接收租赁房屋。乙方同意,甲方可提前【5】日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调整预定交付日,租赁期限和装修免租期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交付与接收
16.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租赁房屋交付通知之日起3日内(“验收期限”)验收租赁房屋,如对交付条件及状态无异议,乙方应在验收期限内签署附件三《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样本,下同),租赁房屋的实际交付日以甲、乙双方签署的《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载明的交付之日为准。
16.2乙方逾期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的,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交付日,且租赁房屋的装修免租期自验收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不得顺延。乙方逾期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且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清退乙方及乙方物品,并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乙方逾期未在甲方通知的清退日将房屋恢复至承租起始日状态或者其他甲方要求的状态的,甲方有权入户清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室内物品均视为无主物。
第十七条交付时的验收
17.1乙方应在验收期限内与甲方共同检查租赁房屋是否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乙方无证据证明租赁房屋存在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情形的,乙方应当在验收期限内接收租赁房屋并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如乙方拒不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的,则验收期限届满之日即为交付日,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房屋。若交付日后,乙方再行提出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情况,则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不作减轻或免除。租赁房屋存在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甲方应在整改完毕后再次通知乙方验收交付。
17.2交付时租赁房屋仅剩余需甲方完成的少量收尾工程或存在质量瑕疵均不属于前述“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情形,该等情形并不影响乙方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甲方应进行整改(继续完成收尾工程或对质量瑕疵进行修复)。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整改完毕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验收确认,乙方在前述时间内既未提出合理改正意见也不签字确认的,视为乙方确认甲方整改结果且无异议。
17.3乙方未依约与甲方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且未超过预定交付日30日的,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交付日,且视为乙方对租赁房屋的状态没有异议。若交付日后,乙方提出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情况,则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不作减轻或免除。乙方超过预定交付日30日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还应支付该租赁房屋自预定交付日至甲方解除本合同之日期间的空置费用,空置费用标准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租赁房屋首月日租金标准计算。
第六章租赁房屋装修、维修
第十八条装修免租期
18.1装修免租期限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自租赁房屋交付日起计算。本合同原则上不提供装修免租期。乙方确因装修周期较长需要装修免租期的,应当在房屋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装修免租期须经甲方按照集团租赁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按照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执行;免租期不得超过本合同总租赁期限的10%,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项目总租期年,实际最高不超过个月;装修免租期计入本合同总租赁期限;续租不得设置免租期。免租期内仅豁免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全部相关费用由乙方正常足额缴纳。乙方未取得甲方内部决策审批书面批复,不享有任何装修免租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足额支付房屋租金。
18.2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需向管理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管理费(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以及装修活动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在装修免租期内,管理方为租赁房屋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管理方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及本项目实际情况拟定的装修水电费收费标准,以管理方提供的装修临时用电、用水表计量的数据作为计收依据。
18.3装修免租期届满,不论乙方是否完成装修或是否已实际使用租赁房屋,乙方均须支付自装修免租期届满之次日起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乙方提前完成了租赁房屋装修的,可向甲方申请提前对外经营,甲方同意的,装修免租期至乙方对外经营之日前一日届满,租赁房屋租金自乙方对外经营之日起计算。
18.4租赁期内,乙方对该租赁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前需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租赁房屋重装期间,除甲方书面豁免外,乙方仍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或管理方支付租金、管理费、因装修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等费用。
18.5双方一致同意,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不再享有装修免租期优惠或重装期间租金减免(如有)优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补足支付装修免租期或重装期免除或者减少的租金(租金标准为减免期限所在租赁年度对应的月租金)。
第十九条装修的主要规范
19.1乙方如需装修,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乙方在通过管理方的审核同意后才可进行施工。管理方对装修工程图纸的审核或者对装修的管理均不得作为减轻或免除乙方对装修工程质量及符合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应承担的责任的理由。
19.2乙方应按照管理方审核批准的图纸审图意见进行装修工程(包括初始装修和租赁期重新装修)。租赁房屋装修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的,乙方自行完成报批并承担相应费用。
19.3管理方有权对乙方装修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有权对该租赁房屋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等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本项目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本项目内其他租赁房屋的租户造成滋扰。因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或承建商之疏忽而引致甲方或其他经营户之损失,乙方必须予以赔偿。乙方应服从本项目物业管理机构的规范及管理。
19.4乙方如对该租赁房屋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项目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必须提前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后应聘用甲方认可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如乙方与甲方认可的施工单位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可邀请甲方从中协调,但甲方不对双方协调结果或最终达成的方案与解决办法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
19.5装修押金及装修垃圾运输费
19.5.1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且该租赁房屋交付之日前向管理方交纳装修押金,乙方应按管理方要求在租赁房屋交付前缴纳该等费用,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装修押金的限制、抵扣等按照第8.3条约定执行。装修押金金额及支付时间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
19.5.2如乙方违反附件四《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规范》中约定的相关装修规范或装修时损坏甲方财产,管理方有权从装修押金中扣除赔偿甲方损失的费用和罚款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扣减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方补足被扣减部分的押金,乙方逾期补足的,应按照8.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9.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确认起60日后,管理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剩余)的装修押金(如有)。
19.5.4装修垃圾由乙方自行运输。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维修
20.1在租赁期限内,本项目(含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公共部分的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由甲方负责维护并承担费用。因乙方或其雇员、访客过错等非设备设施自然损耗原因导致的主体结构、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乙方负责维护并须承担维修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负责维护的项目外,其余均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灯泡等易耗品的更换等)。
20.2租赁房屋内由甲方提供的、属于公共部分设施末端入户设备(如有)的,其维修保养在设施的工程保修期内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但乙方改装或更换的部分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法律责任,改装或更换方案须经甲方同意。租赁房屋内由甲方提供的前述设施的工程保修期届满后,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双方应做好检查记录。
20.3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租赁房屋内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门窗、电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0.4在该租赁房屋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本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或管理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尽快安排维修工作。但因乙方或乙方的供应商、服务商、雇员、代理人、客户等关联人员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交付条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20.5甲方及管理方有权进入该租赁房屋检查该租赁房屋内的交付标准范围内的相关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0.6甲方因变更本项目之公用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等需要,在事先知会乙方后,有权临时封闭该租赁房屋所在本项目公用区域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
20.7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及管理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租赁房屋,且管理方不需赔偿因强行(如需)进入该租赁房屋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及管理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0.8乙方应承担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并对甲方及/或第三方进行赔偿:
20.8.1因该租赁房屋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
20.8.2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租赁房屋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
20.8.3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租赁房屋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燃气在该租赁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外泄而造成甲方、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
第七章租赁房屋使用规范
第二十一条经营主体的确定
21.1除甲方另有安排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为自然人外,乙方应为在租赁房屋所在地设立的具备法人或经营负责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或者,乙方于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在租赁房屋所在地设立具备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资格的经营主体,该主体设立完成,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新设立主体成为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承接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乙方并应敦促该等主体在设立完成之日起15日内与甲方签订与本合同内容一致的新的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
21.2乙方应为其新设立的承租租赁房屋的经营主体在本合同或新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2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包、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或管理该租赁房屋。且发生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应于情形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擅自转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同时乙方需要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1)乙方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乙方为公司的,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分立、破产;
(3)法定继承事实发生,致使该租赁房屋的使用人发生变更。
第二十二条经营证照的办理
22.1乙方在开业前,应依法办理合法经营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需)、环保验收合格证(如需)、卫生许可证(如需)、娱乐经营许可证(如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需),并取得各种授权经营的许可和授权证书,并在开业前提交复印件给甲方。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如乙方证照不齐,则不允许开业,甲方有权暂停水电供应,并且乙方需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上述证照持续有效。如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未在开业前取得全部证照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所有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应予赔偿。甲方对此不负审核义务,因证照不全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22.2在租赁期间需要更换营业证照或许可、授权证书的,乙方应在更换完成后3日内向甲方提交证照复印件。无论乙方是否已经取得租赁房屋合法经营的各类证照,不影响乙方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付款义务。
第二十三条乙方经营的一般要求
23.1乙方必须合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也不得允许、包庇、纵容第三方在该租赁房屋内使用或食用违法违禁物品,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的行为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23.2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及展现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3.3如因乙方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乙方应在收到用户反馈后3天内进行回复处理。如乙方怠于处理、处理不及时以致消费者向甲方进一步投诉的,甲方与乙方核实情况后有权代乙方处理,因甲方代乙方处理投诉事宜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3.4乙方应按照与甲方约定的营业时间正常开店营业。因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开放情况除外。无正当理由暂停营业,每个自然年累计15天以下警告处理,若全年累计超过15天,除应继续缴纳租金外,每超过一天扣罚500元人民币。罚款金额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视为租金逾期。乙方不得以因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暂停营业为由要求调整租金。
23.5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行为被顾客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有效投诉包括但不限于因食品卫生问题、人身安全问题和不符合公园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用户投诉,不包括商户商业经营引起的投诉,经核实投诉符合实际情况的,每再超出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每次5000元支付违约金。
23.6乙方同意无偿配合甲方实施为塑造公园品牌而开展的宣传计划及主题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结合自身经营的商品推出优惠套餐、联合举办抽奖活动等、开展与融合的活动方案、提供适配宣传素材、线上社交媒体内容发布,线下店铺海报张贴等。
23.7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在租赁房屋外播放音乐。租赁房屋内应严格控制音乐音量以免影响到其他租赁房屋经营活动或影响消费者购物体验。
23.8乙方有权自费在该租赁房屋入口处或其门上,安置经甲方书面批准的招牌、商号、广告牌、LED灯牌等;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乙方不得安置或更换。
23.9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本合同另行约定外,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任何区域摆放任何营业设备设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当街兜售、叫卖、派发传单活动,不得进行阻碍公共通道通畅的经营行为。
23.10乙方应严格遵守附件四《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规范》的规定。
23.11除乙方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及其他媒体载体形式介绍该租赁房屋所在项目位置及相关信息外,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甲方所持有的标志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如果乙方在推广活动中要使用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使用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
23.12乙方应在对外经营前于该租赁房屋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需视频及音频均能记录),且该监控系统对该租赁房屋进出口、收银区等重要区域必须覆盖,并维持在该租赁房屋租赁期限内监控系统可正常运行及使用。如乙方在对外经营前未能安装可正常使用的视频监控系统,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100元/日违约金,并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在3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
23.13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维持租赁房屋内视频监控系统可正常运行及使用,且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需不少于30日(不包括非人为原因丢失视频的情况)。甲方有权随时抽查、调取视频监控资料,乙方必须全力配合,不得阻挠或隐瞒。如乙方违反本条款,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30日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并应立即整改;如乙方有拒绝提供或以故意或人为过失损毁资料的方式拒不提供、拖延提供或擅自修改、编辑视频监控资料等行为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应立即整改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3.14乙方利用租赁场地开展文化艺术、展览、演艺演出、论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文化活动,应按照谁主管谁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乙方及其所隶属的上一级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文化活动管理的主体责任。乙方开展文化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因未履行相关活动审批报备或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负面影响的,由乙方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说明情况,配合甲方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甲方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的,乙方亦应积极配合。
23.15项目承租期间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制定和更新项目履约监管考核办法(详见附件六《园博园项目商户管理办法细则》),发现现场管理无序、管理人员缺位、卫生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市民游客投诉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对乙方处以月租金10%至100%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视为租金逾期。
第二十四条收银系统
24.1乙方须租用甲方POS系统,POS系统租金及押金标准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采用POS机系统乙方需遵守《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规定》。
24.2采用POS机系统,乙方应将该租赁房屋内的每一笔交易在交易发生时如实、实时、全额通过POS系统进行结算,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营业额,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和必要的核查。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未提供或少提供销售金额的30倍,该违约金与下月租金同日支付。
24.3本协议项下租金计收方式为提成租金或基本租金/提成租金孰高的,乙方应向甲方无条件开放POS系统(或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的其他收银系统)的营销数据、台账,以配合甲方监督、核查出租租赁房屋相应租金的计费基数。
第二十五条保险
25.1乙方应向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自费购买保险。租赁房屋装修前,乙方应当保证为该租赁房屋装修施工期间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期间为租赁房屋交付日起至乙方对外经营或重新营业之日止。租赁期间,乙方应当于其对外经营前的15日内,自费购买租赁期限内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工程一切险等,食品安全责任险(如需)及该租赁房屋内乙方的自有财产的财产一切险(如盗窃险、现金险、营业中断险等)。
乙方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保险额度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项目所在地有权机关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且足以涵盖乙方装修期间、租赁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
25.2乙方应维持上述保险在相应期限内的有效性,应保证保险金额应足以支付可能的赔偿数额(财产一切险承保限额不少于100%的重置成本),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甲方及管理方为被保险人。
25.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险保单及支付保费的发票复印件。如乙方未能提供前述资料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如乙方在收到书面警告之日起5日内仍不提供资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自甲方发出书面警告第6日起,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100元/日的违约金,直至乙方提供为止。
25.4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本项目或该租赁房屋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整体项目或该租赁房屋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25.5若本合同第25.1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金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金,而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甲方或其他第三者。
25.6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8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26.1甲方权利与义务:
26.1.1场地管理权限:有权对乙方使用的公园商业场地进行整体规划与布局调整,确保商业活动与公园整体风格及功能定位相符。可根据公园运营需求,要求乙方在指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场地使用范围、边界进行明确界定与管理。
26.1.2经营监督权利:对乙方的商业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质量、价格设定、营业时间、人员管理等。有权检查乙方的经营资质、相关许可证件,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若发现乙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情节严重时可依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26.2乙方权利与义务:
26.2.1场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有权在场地内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进行合理的装修装饰(需提前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公园相关规定及安全标准),以打造独特的商业经营环境,提升经营效果。
26.2.2自主经营权:在遵守公园整体管理规定、甲方管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拥有自主决定经营项目具体内容、商品或服务种类、定价策略、营销方案等经营活动的权利。可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状况,灵活调整经营策略,组织开展各类促销、推广活动,以提高经营效益。
26.2.3合法合规经营义务:确保自身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园所在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齐全各类经营所需的证照,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等,并按时进行年检及相关手续的更新。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商品或服务质量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服务,维护公园商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26.2.4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义务: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公园商户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时间、场地使用规范、环境卫生要求、安全管理规定等。按照公园统一要求,规范店铺招牌设置、广告宣传张贴等行为,保持公园整体景观协调统一。服从甲方对公园商业区域的整体规划和布局调整。
26.2.5场地维护与安全保障义务:负责对运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场地区域的场地维护和安全保障义务,内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完好、正常使用。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维护不善导致场地及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应加强经营场地的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26.2.6环境保护义务:在经营活动中,注重环境保护,严格遵守公园的环境保护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营活动对公园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如合理处理垃圾、控制噪声排放等。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保持经营场地周边环境整洁。
26.2.7数据报送义务:乙方须每周星期一当天提供前一周的税前营收总额数据给甲方,并在每月5日前提供上一自然月期间内完整、准确和真实的总营业额记录给甲方,总营业额包含租赁物业内一切经营活动和收入来源中所有应收账款和已收讫款项的总金额,包括任何经许可在该场地里经营的特许权人、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所有的应收账款和已收讫款项及与该场地有关的一切业务收入。甲方同时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上述经营数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后台数据,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配合提供。
26.2.8公益活动举办义务:乙方需承诺每年至少策划并完成举办次公益活动,活动形式应与公园环境、受众需求相契合,活动规模不少于30人。
第九章合同终止及解除
第二十七条自然终止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且双方未续签的,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方义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八条乙方单方解除权
2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8.1.1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租赁房屋超过60日的;
28.1.2因政府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租赁房屋自然灭失的;
28.1.3乙方在租赁期间决定退出,可以书面向甲方申请放弃租赁权,经甲方同意的;
28.1.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其他情形。
28.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28.1.1条和28.1.2条、28.1.4条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租赁房屋并经过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可要求甲方无息返还租赁保证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金额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或损失赔偿的上限)。
28.3乙方依据本合同第28.1.3条单方解除合同的,提前60天以上书面申请,在扣除其他承租责任款项后可退回全部租赁保证金。提前30天及以上书面申请,甲方有权扣罚乙方的一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若提前不足30天申请,甲方有权扣罚乙方1.5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未能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扣罚乙方两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如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前述违约金后不足以覆盖其他承租责任款项,乙方应当予以补缴。
28.4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申请退出或因违约等情况退出,退出交接期间不得干扰甲方重新寻找新乙方以及后续进场工作。承租期限满,乙方在期满前60天,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工作交接和后续采购工作。
第二十九条甲方单方解除权
2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租赁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29.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租赁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承包、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方式变相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
29.1.2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
29.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租赁房屋建筑结构,或损坏租赁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29.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经营品牌、经营范围,或自身利用该租赁房屋、容许他人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29.1.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租赁房屋或设备损坏的;
29.1.6拖欠支付租金、管理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之一或全部的(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9.1.7乙方为公司,乙方合并、分立、重组等导致本合同签署主体变更,乙方发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时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
29.1.8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的;
29.1.9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破产、解散、清算的;
29.1.10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的;
29.1.11经甲方查验核实,乙方故意漏报、少报营业额3次(包括3次)以上或发生以上行为后拒绝按照本合同第6.2.3条约定支付违约金;
29.1.12合同期内,因乙方运营管理不善或者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甲方员工、乙方员工或公园游客死亡或重伤的。
29.1.13经核实,乙方有重大弄虚造假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29.1.14乙方行为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29.1.15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招标文件等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影响合同履行的。
29.1.1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甲方单方解除项目的事由。
29.1.17项目运营期内,因乙方运营不善,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9.1.18乙方消费配套服务业态涉及本文件第四条负面清单的内容。
“经营业态负面清单”内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2)存在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的。
(3)违法、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
(4)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大规模集会的。
(5)涉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6)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7)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
(8)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他用途。
(9)擅自扩大面积,私自搭建。
(10)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11)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
(12)无证照经营的餐饮经营活动。
(1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销售。
(14)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经营活动。
(15)禁止设立私人会所,或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
(16)政府方因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限制引入的其他经营活动。
(17)不符合公园功能定位的其他经营活动。
(18)不符合场地相关管理要求的。
(19)危险的、污染环境的、消极的。
(20)使用明火、吸烟的。
(21)对承租效果或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
(22)开展有可能引起公众批评反对,难以消除不良影响的。
(23)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29.1.19因政府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
29.1.20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其他情形。
29.2甲方依据本合同第29.1条单方解除合同的,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要求乙方全额补足支付装修免租期或重装期免除或者减少的租金(租金标准为减免期限所在租赁年度对应的月租金),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终止日所在月份两个月的月租金标准(如合同终止日在计租日前按计租日后首月月租金标准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按本合同其他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占用费等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9.3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向乙方催付租金、管理费等欠缴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及因乙方违约导致第三方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因要求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引起的甲方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第十章租赁房屋交还
第三十条交还方式
30.1合同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终止的,乙方应自费拆除其增设的除电缆以外的设施和设备、搬离租赁房屋内乙方物品并将租赁房屋恢复至原交付状态交还予甲方。乙方在拆除其增设的设施和设备时,若损坏租赁房屋结构或造成甲方其他任何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0.2如果乙方未在交还期限内依照本合同31.1条约定交还该租赁房屋的,乙方自行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且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该租赁房屋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拆除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乙方增设的设施和设备使租赁房屋恢复至毛坯状态,并处置乙方遗留物品,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补偿或抵扣任何应付未付款。若甲方因处置乙方遗留物品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一条交还期限
乙方应当于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交还该租赁房屋。
第三十二条交还查验及接收
乙方应当在租赁房屋交还期限届满前3日内通知甲方查验及接收该租赁房屋,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第30.1条约定查验。在符合本合同第30.1条约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租赁房屋移交表,移交表应当载明交接日期,移交表一旦经双方签署,则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甲方同意接收租赁房屋。
第三十三条逾期交还的后果
乙方未根据本合同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约定交还租赁房屋并取得甲方验收通过的,除应当依照本合同终止时末月的标准支付逾期交还期间的租金、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每日还应按照本合同终止时末月日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租赁房屋占用费,直至乙方交还该租赁房屋或甲方根据本合同第30.2条的约定收回该租赁房屋。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交纳的全部押金,押金与房屋占用费互不相抵。
第三十四条工商等信息的注销
34.1乙方以租赁房屋为住所地注册了公司/企业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后10日内申请办理以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市场监督、税务、食药监等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的经营证照、批准、许可、备案等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于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办理完毕;若乙方自行开通租赁房屋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使用手续的,乙方还应在前述期限内申请、办理完毕注销或变更手续,结清相关费用。
34.2乙方应在获得主管机关的上述注销或变更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交该等变更或者注销证明文件,供甲方备案。
34.3如乙方逾期办理申请、办理完毕上述手续或者逾期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返,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总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予以赔偿。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不可抗力
35.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爆炸、台风、战争、动乱、暴乱、罢工、国家或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或收归国有,或发生任何双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对方或对方的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的损失。
35.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35.3一方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条款,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能证明事件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应资料,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资料,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5.4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因本合同35.1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或直接或间接归因于前述事件的任何损害、赔偿或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如果上述事件持续超过30日,各方应就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诚信原则基础上进行协商,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延迟履行合同或终止履行合同。
第三十六条联系方式、通知与送达
36.1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以本合同首页载明的信息为准。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该地址亦为各方进入争议解决程序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含裁判文书)向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和/或任一方当事人工商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36.2一方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对方按照原通讯方式发出的所有通知,均为有效通知。
36.3除非本合同有特殊约定,本合同中的“书面通知”可以专人送达、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如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不论签收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员工,签收文本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邮寄的方式,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寄出特快专递,在邮件发出之日起第3个自然日视为送达,快递公司的投递证明即为发送凭证;如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收件方拒绝签收或发生退件等情形的,均不影响通知根据本条约定送达的效力。
36.4甲方在指定门户网站上向乙方定期发送的本合同约定之收费相关通知等同甲方正式书面通知。
36.5双方特别确认:甲方有权通过在租赁房屋的显要位置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及送达,通知张贴的第二日视为送达日。
第三十七条其他
37.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法律除外)并受其管辖。
37.2本合同称乙方对甲方的赔偿损失范围,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保费、差旅费、公证费、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等全部损失。
37.3如果因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及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应由双方以真诚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以外,双方应继续不中断地履行本合同。
37.4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37.5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做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存在冲突的,以主合同及甲方要求为准。
37.6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方便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本合同系经双方充分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双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37.7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各自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8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后12个月,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本合同采用“招一管”,甲方可以视合同履约情况和需求决定是否续签。乙方履约评价良好的,双方可以直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签署本合同文本的形式延长合作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二章附件
附件一《商务条件》
附件二乙方相关法律文件(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附件三《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
附件四《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规范》
附件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附件六《商户管理细则》
附件七《基础管理服务内容》
附件八《增值服务内容清单》
附件九《廉洁自律协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商务条件
附件二乙方相关法律文件(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乙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附件三
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
(“乙方”)与公司(“甲方”)于202年月日签订了《租赁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承租【】房屋编号的租赁房屋(下称“租赁房屋”)。甲乙双方于202年月日对租赁房屋主体结构进行了验收、交接。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于202年月日正式将上述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交付的租赁房屋符合《租赁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出租租赁房屋交付条件》等相关约定,乙方对出租租赁房屋的状态及交付条件没有异议,乙方同意接收租赁房屋。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
附件四
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规范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管理公司(以下合称“管理方”)负责、执行本项目内的物业管理及/或运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下列各项工作)。如甲方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乙方应根据甲方指令,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与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管理公司双方或与甲方及物业公司/运营管理公司三方另行签订物业服务/运营服务合同进行约定,就物业服务/运营服务的相关具体内容、权利义务以该等合同约定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签署该等物业服务/运营服务合同,否则,甲方即行享有本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一)日常物业管理
1.管理方负责包括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设备设施运行、绿化、维修等全部物业管理工作。
2.管理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作为高品质项目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管理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时生效,乙方须遵守该等规章制度,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前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如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
3.根据管理方的需要,乙方可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涉及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约定的内容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为准,其余事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4.管理方与乙方就物业管理事项的权责
4.1乙方须把该租赁房屋的生活垃圾,统一打包放置管理方指定位置或垃圾桶内,严禁随意堆放。
4.2乙方的废旧报纸、纸箱(皮)、木箱、潲水(餐饮)以及其他特定行业的垃圾应由有资质的公司(并报甲方备案)收取或处理,乙方不得随意聘用其他人员收取或处理。
4.3乙方如需聘请清洁公司进行该租赁房屋的清洁工作,需提前报甲方备案,且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乙方不得在项目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他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他物件,亦不得将货品或其他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租赁房屋之外,除非经管理方书面同意。
4.5管理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管理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在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且管理方无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管理方赔偿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
4.6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租赁房屋受台风、暴雨或类似事件的破坏。
4.7未经管理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项目的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凉棚或其他任何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
4.8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项目结构的任何部分,或项目的公共地方、楼梯、电梯、自动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包括项目内的任何植物。
4.9管理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项目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管理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其他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但应尽量减少对乙方正常经营的干扰。
4.10除非获得管理方事先书面同意,乙
| 项目编号 | ZX1Z2612666 | 项目名称 | 【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招租项目 |
| 起始日期 | 2026年10月25日 16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6年10月30日 16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 资产现状 | 未租 |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 |
| 面积/数量 | 352.90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权属证明 |
| 资产性质 | 商业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否 |
招租信息
| 是否允许转租,分租 | 否 | 出租期 | 48月(4年(合同采用 “招一管四 " 模式,一年一签,年度履约达标可续签)) |
| 免租期 | 无 | 签订合同期限 | 《成交通知书》出具后30个工作日 |
| 招租底价 | 31,761元/月( *** 元/月或每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 10 %)两者取高)) | 租金的递增 | 自第 2 个合同年开始,每一个合同年固定租金在上一租赁年度执行的固定租金基础上递增 5%;每月将当期提成租金与本租赁年度当期执行的固定租金两者取高计收月租金。 |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资产用途限定 | 其他(轻餐饮业态) |
| 履约条件 | 1、招租时招租面积以招租公告为准。招租人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答疑的,请竞价人务必参与招租方组织的现场踏勘答疑,未参与现场统一踏勘答疑的意向承租方,视为了解招租房屋之现状,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 2、基本要求:在其承租范围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食品安全卫生许可标准的休闲轻食及周边配套服务;并按招租方要求须提供合法合规、符合公园主题、高品质的文化活动。 3、承租方应按招租方移交时的现状接收物业,除房屋主体结构外,需要进一步进行修缮或开展二次装修工程的,均由承租方负责(包括相关费用的支出),承租方自行开展的室内二次装修工程需经招租方相关部门审批。 4、公益文化活动要求:每年在园区开展不少于 2 场次的品牌营销活动/公益活动。 5、履约要求: 5.1风险提示:服务期限内,招租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自主决定在公园内新增投放同类经营服务项目及多经点位的投放,承租方应充分了解并承担其中可能存在的经营亏损风险。 5.2承租方承担水电接驳及运营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 5.3承租方应在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招租方有权不予退还阳光租赁平台交易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5.4因政府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招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租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爆炸、台风、罢工、国家或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或收归国有,或发生任何双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对方或对方的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的损失。 5.5负面清单: 本项目定位为配套设施,须对项目的承租管理活动做出必要的限制。禁止承租方进行以下任意一类的经营活动: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2)存在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的。 (3)违法、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 (4)开展大规模集会的。 (5)涉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6)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7)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 (8)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它用途。 (9)擅自扩大面积,私自搭建。 (10)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11)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 (12)无证照经营的餐饮经营活动。 (1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销售。 (14)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经营活动。 (15)禁止设立私人会所,或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 (16)政府方因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限制引入的其他经营活动。 (17)不符合公园功能定位的其他经营活动。 (18)不符合场地相关管理要求的。 (19)危险的、污染环境的、消极的。 (20)使用明火的。 (21)对承租效果或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 (22)开展有可能引起公众批评反对,难以消除不良影响的。 (23)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5.6承租方须对院落空间保持常态化开放,除吧台区、仓储区和配餐区游客不可进入外,经营空间的其他消费场景无消费情况下仍完全开放,不允许设立私人会所或区域,只对少数人开放。 5.7活动计划和确认 承租方应当配合招租方的活动计划和活动主题,经营性活动开展前,应向招租方报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内容、活动安排、开展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活动计划有变动的,须及时再次报备案。 5.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不可分租、转租。 6、场地中涉及到装修布置时间或筹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即30天)。若超过上述时间,则每逾期一天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500元/天。装修期间或筹备期间如有免租,若逾期则需按时交租。若因地质灾害、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延迟装修,则此延迟时间不计入装修工期。 7、项目承租期间招租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制定和更新项目履约监管考核办法,发现现场管理无序、管理人员缺位、卫生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市民游客投诉等情况,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承租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招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对承租方处以月租金10%至100%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承租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视为租金逾期。 8、承租方租赁期间,应当于其对外经营前的15日内,自费购买租赁期限内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工程一切险等,食品安全责任险及该租赁房屋内承租方的自有财产的财产一切险(如盗窃险、现金险、营业中断险等)。 9、承租方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接招租方,定期向招租方汇报承租情况,于每年年末提交本年度承租报告及下一年度承租计划,作为管理承租方履约评估的依据之一,并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0、承租方必须确保合同期间及合同期满后,由招租方根据《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对其所移交并验收确认的场地设备设施及房屋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招租方有权使用租赁保证金委托第三方对相关资产进行维护,维护费用超过租赁保证金数额的,招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维护费用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承租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视为租金逾期。 11、承租方需承担承租范围内环卫清扫保洁,保持绿地清洁无垃圾杂物,产出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保持承租范围内所有公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及时清理乱涂写、乱张贴、乱悬挂和乱刻画等。 12、承租方承租期间若出现经营问题,管理不善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约,则招租方有权重新组织采购。 13、开放时间:全年开放,因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开放情况除外。无正当理由暂停营业,每个自然年累计15天以下警告处理,若全年累计超过15天,除应继续缴纳租金外,每超过一天扣罚500元人民币。罚扣金额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承租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视为租金逾期。 14、承租方经营期间,因经营过失被顾客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经核实投诉符合实际情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再超出一次,招租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每次5000元支付违约金。 15、承租方须严格按投标的经营方案执行,招租方将全程监管,如发现实际经营与投标方案存在重大偏差且未获批准,管理方将根据违约程度扣减商户的履约评价分数及扣减租赁保证金,并纳入商户信用档案,影响后续合作机会。 1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决定退出,可以书面通知招租方放弃承租权,提前60天以上书面申请,在扣罚其他承租责任款项后可退回全部租赁保证金。提前30天及以上书面申请,招租方有权扣罚承租方的一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若提前不足30天申请,招租方有权扣罚承租方1.5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未能提前通知招租方,招租方有权扣罚承租方两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如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前述违约金后不足以覆盖其他承租责任款项,承租方应当予以补缴。 17、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内申请退出或因违约等情况退出,退出交接期间不得干扰招租方重新寻找新承租方以及后续进场工作。承租期限满 4 年,承租方在期满前60天,应积极配合招租方进行工作交接和后续采购工作。 18、安全保障责任:对承租场地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承租方自身经营活动、设施设备使用与维护、人员管理、装修改造等原因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安全事故。若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致使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租户、顾客、路人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租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财产修复或赔偿费用等。若招租方因此被第三方追究责任或遭受损失,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的所有支出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租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19、租赁期限 本项目租赁期限 4 年,系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结束的时间期限。(合同采用 "招一管四" 模式,一年一签,年度履约达标可续签) 合同期内承租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规经营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0、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首个租赁年度一个月的租金,此后每月租金应于当月【5】日前支付。 21、承租方违约责任 21.1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等招租方或管理方有权收取的费用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支付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承租方实际支付之日,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招租方有权在承租方交纳的租金及费用中先行扣除应交的违约金,租金及费用不足部分视同承租方欠费。 21.2 承租方拖欠租金、管理费或其它费用累计超过30日的,管理方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违约责任。 2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方拖欠任何费用累计超过60日的,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违约责任。 21.4 承租方逾期未在招租方通知的清退日将房屋恢复至承租起始日状态或者其他招租方要求的状态的,招租方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违约责任。 21.5 第21.1至21.3的违约责任各自独立且可累加。如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租方应补偿上述不足部分的损失。 21.6 违约责任各自独立且可累加。如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租方应补偿上述不足部分的损失。 21.7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项目的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任何一方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其在本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协议的约定均属违约。对违约行为及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按相关约定处理。对任何违约行为及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包括原则性规定)处理,如合同其他章节未做约定的,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处理。按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均不免除违约方对第三方的其他责任,也不免除对此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对违约方进行的行政处罚或依法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22、租赁保证金 22.1租赁保证金的来源 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招租方缴纳租赁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额度详见招租公告。若无法履约或因自身原因放弃则招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 22.2租赁保证金的使用 (1)承租方在经营场所装修或承租期间,因管理不善引起火灾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造成招租方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给其他商户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招租方有权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没收承租方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2)承租方逾期支付全部或部分的租赁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且招租方有权顺延交付租赁房屋,但本合同项下装修免租期、计租日、租赁期限等均不予顺延;如逾期30日仍未缴纳的,招租方除有权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部分租赁保证金(如有)且要求承租方支付前述违约金外,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如果承租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租金、管理费用或承租方违约、侵权等行为造成招租方损失的,在招租方发出要求承租方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承租方拒不支付或赔偿损失的,招租方均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减,招租方应在扣减后3日内书面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收到招租方书面扣减通知的10日内向招租方补足被扣减部分的租赁保证金,承租方逾期补足的,应按8.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无权要求招租方以租赁保证金抵扣其应缴纳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4)承租方逾期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且超过30天的,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清退承租方及承租方物品,并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5)招租方依据本合同第29条单方解除合同的,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要求承租方全额补足支付装修免租期或重装期免除或者减少的租金(租金标准为减免期限所在租赁年度对应的月租金),并要求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终止日所在月份两个月的月租金标准(如合同终止日在计租日前按计租日后首月月租金标准计算)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租方还应按本合同其他约定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占用费等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6)承租方违约的,招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向承租方催付租金、管理费、等欠缴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及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第三方向招租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招租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并要求承租方支付招租方因要求承租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引起的招租方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22.3租赁保证金的退还 承租方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承租,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反向移交并经招租方验收认可,在所有手续交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招租方应将租赁保证金的剩余金额向承租方支付。 | ||
| 其他补充说明 | 报名开始时间:2026年10月25日16时00分00秒(5个工作日) 报名结束时间:2026年10月30日16时00分00秒 踏勘时间:意向承租人自行踏勘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0月30日16时00分00秒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30日16时00分00秒 | ||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金额租金的2倍 | 物业管理费 | 据实结算 |
| 水费 | 据实结算 | 电费 | 据实结算 |
交易方式
| 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公开竞价 |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方可实施,但租金标准仍不得低于原招租低价。 |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 ||
报名须知
| 报名方式 | 线下报名 |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本项目仅支持线下报名,请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满足资格条件并相对应提交相关材料。 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经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信息查询单,并加盖公章)。注册资本不少于500(含)万元人民币; 2、承租方财务要求: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证明文件); 3、意向承租方未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证明文件:意向承租方提供公告期内以上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4、承租方需在承诺书中说明承租品牌,并承诺经营品牌及业态不做更改,若涉及商标侵权等自行承担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竞租才提交);(加盖公章); 7、《承诺书》(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不存在竞租人交叉任职、竞租人相互串通报价的情况);(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 8、承租方须购买至少包含公众责任险的两种以上商业保险(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9、承租方须承诺承租后的物业用途符合经营业态限定,在承租期间不变更经营业态(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 10、意向承租方或其母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意向承租方100%股权的上层公司)在该品牌下经营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家(含)。(提供经营品牌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书,不少于3家直营门店清单含股权证明、门店名称、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品牌、经营状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1、承租方需在承诺书中说明承租品牌,并承诺经营品牌及业态不做更改,若涉及商标侵权等自行承担责任。(提供承诺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转租、分租。 |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企业或其他组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加盖公章): 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有效续存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经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信息查询单,并加盖公章); 2.承租方财务要求: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证明文件); 3.意向承租方未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证明文件:意向承租方提供公告期内以上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 4.承租方需在承诺书中说明承租品牌,并承诺经营品牌及业态不做更改,若涉及商标侵权等自行承担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竞租才提交);(加盖公章); 7、《承诺书》(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不存在竞租人交叉任职、竞租人相互串通报价的情况);(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 8、承租方须购买至少包含公众责任险的两种以上商业保险(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9、承租方须承诺承租后的物业用途符合经营业态限定,在承租期间不变更经营业态(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 10、意向承租方或其母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意向承租方100%股权的上层公司)在该品牌下经营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家(含)。(提供经营品牌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书,不少于3家直营门店清单含股权证明、门店名称、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品牌、经营状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1、承租方需在承诺书中说明承租品牌,并承诺经营品牌及业态不做更改,若涉及商标侵权等自行承担责任。(提供承诺书)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转租、分租。 | ||
|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30日 16时00分00秒 | ||
交易保证金
| 金额 | 63522 | ||
| 收款信息 | 收款单位: 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深圳光明分行 银行账号: 755970834810005 转账备注: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招租项目公开招租;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至时间 | 2026年10月30日 17时00分00秒 | ||
出租方信息
| 出租方名称 | 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出租方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建安山海中心4楼 |
| 业务咨询人员1 | 汤工 | 业务咨询电话1 | 15915425604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建安山海中心4楼 | ||
其他
| 特殊事项说明 | 1.本次招租物业的计租面积为:建筑面积+外摆面积之和;建筑面积为建筑物室内面积之和,外摆面积为招租方指定框选招租范围面积(详见踏勘答疑或租赁区域平面图,以招租方实际出租情况为准)。物业管理费:(计租面积+公摊面积)*物业管理费基准价(元/㎡/月);水费:据实结算(不计入租金);电费:据实结算(不计入租金)。 2.承租方经营使用范围控制在物业计租面积范围内,不允许超出物业计租面积范围外经营;承租方超出经营范围(物业的计租面积)或经营使用部分(招租底价计算面积)进行经营的,承租方须向招标方提前报备协商,针对超出范围重新计取租金,未经招租方审批同意擅自使用,招租方有权对承租方按1000(元/次)进行罚款; 3.招租底价按“月总租金”模式计算总租金,报价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4.请竞价人自行前往现场踏勘,了解招租房屋之现状,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 5.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出租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出租物业所在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出租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出租物业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6.承租方应在《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发出后 30 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招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7.本项目合同期限 4 年,本合同采用“招一管 四 ”,须一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末,根据承租方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若未达到招租方要求的服务标准,招租方可不予续签。 8.租金支付方式:每月缴纳(按合同约定为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当月租金。 9.其他条款见留存在交易实施机构的租赁合同版本,招租方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对不影响租赁合同实质性条款作适当的调整。 10.招租方根据本招租文件选定承租方后,由招租方分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1、公开竞价招租文件.docx
房屋租赁合同模板.docx
自行公开招租文件
(招租方式:公开竞价)
项目名称: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ZC022600074785
招租人: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招租公告7
第二章招租人需求12
第三章竞价人须知20
第四章租赁合同80
第五章资格审查文件及竞价现场用表94
第一章招租公告
| 项目编号 | ZC022600074785 | |
| 项目名称 | 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招租项目 | |
| 招租人 | 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 公告时间 | 起始日期 | 2026 年10 月 25 日 |
| 截止日期 | 2026 年10 月 30 日 | |
| 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 出租资产位置 | 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 |
| 权属情况 | 有权属说明 | |
| 出租资产面积 | 总计租面积为: 352.9 平方米;其中含:建筑面积 352.9 平方米+外摆面积: 0 平方米。绿地面积: 902.6 平方米;(公摊面积不计收租金,仅计收物业管理费。);(以项目实际面积为准) | |
| 招租底价(高于或等于基准价) | 本次项目建筑租金基准价为月租金: *** 元/月或每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 10 %)两者取高)是否含税: 否 是 | |
| 招租方式(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 | 固定租金:月固定租金=每平方米月固定租金单价*租赁面积; 提成租金: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乙方每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 %); 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两者取高:每月提成租金少于固定租金的,则月租金以固定租金为准;如每月提成租金多于固定租金的,则月租金以提成租金为准。 固定租金+提成:月租金=每平方米月固定租金单价*租赁面积+税前营业额*分成比例( %) | |
| 租金递增 | 自合同第二年起,逐年递增,递增方式:第2年递增* 5 %,第3年递增* 5 %,第4年递增* 5 %。(注:递增均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进行递增) |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月一付(每月5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当月租金) | |
| 出租期限 | 4 年(合同采用 “招一管 四 " 模式,一年一签,年度履约达标可续签) | |
| 免租期 | ☑ 无 □ 有(___/___ 天,自交付日起算)承租方成交签订合同后,确因装修周期较长需要免租期的,由承租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按照集团租赁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方可核定;免租期不得超过本项目总租赁期限的 10%(本项目最高不超过 4 个月),且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免租期计入 4 年总租赁期限。未经甲方内部决策审批通过,不予给予任何免租期;续租不得设置免租期。免租期仅豁免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仍需正常缴纳。 | |
| 水费 | 水费 6.57 元/立方米(由招租人代收,如遇国家水、电价格上调,适时另作调整) | |
| 电费 | 电费 1.4 元/千瓦时(由招租人代收,如遇国家水、电价格上调,适时另作调整) | |
| 物业管理费 | 物业管理费 4 元/平方米(计租面积+公摊面积)*物业管理费基准价(元/㎡/月)(以实际使用结算)是否含税: 否 是 | |
| 其他费用 | 以实际使用结算 | |
| 经营业态限定 | 轻餐饮 | |
| 出租资产用途 | 其它 | |
| 是否空置 | 是 否 (以现场实际交付情况为准) | |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否 是 | |
| 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物业进行二次装修 | 否 是(装修方案需经招租人审批) | |
| 租赁保证金 | 2个月租金 | |
| 履约条件 | 详见招租文件第二章 | |
| 其他要求 | (一)基本要求:(二)承租方应按招租方移交时的现状接收物业,除房屋主体结构外,需要进一步进行修缮或开展二次装修工程的,均由承租方负责(包括相关费用的支出),承租方自行开展的室内二次装修工程需经招租方相关部门审批。(三)承租方需自行配套设置相应的 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附属设施需确保安全且外观新颖,与公园环境景观相协调,相关配套方案需经招租方审核认可。(四)承租方不得经营造成场地环境污染或者伤害游客人身的商品,或有污染及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项目。(五)公益文化活动要求:每年在园区开展不少于 2 场次的品牌营销活动/公益活动。(六)履约要求:1、风险提示:服务期限内,招租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自主决定在公园内新增投放同类经营服务项目及多经点位的投放,承租方应充分了解并承担其中可能存在的经营亏损风险。2、承租方承担水电接驳及运营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3、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招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4、因政府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招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租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爆炸、台风、罢工、国家或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或收归国有,或发生任何双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对方或对方的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的损失。5、负面清单:本项目定位为配套设施,须对项目的承租管理活动做出必要的限制。禁止承租方进行以下任意一类的经营活动:(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存在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的。(3)违法、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4)开展大规模集会的。(5)涉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6)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7)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8)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它用途。(9)擅自扩大面积,私自搭建。(10)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11)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12)无证照经营的餐饮经营活动。(1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销售。(14)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经营活动。(15)禁止设立私人会所,或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16)政府方因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限制引入的其他经营活动。(17)不符合公园功能定位的其他经营活动。(18)不符合场地相关管理要求的。(19)危险的、污染环境的、消极的。(20)使用明火的。(21)对承租效果或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22)开展有可能引起公众批评反对,难以消除不良影响的。(23)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6、承租方须对院落空间保持常态化开放,除吧台区、仓储区和配餐区游客不可进入外,经营空间的其他消费场景无消费情况下仍完全开放,不允许设立私人会所或区域,只对少数人开放。7、活动计划和确认承租方应当配合招租方的活动计划和活动主题,经营性活动开展前,应向招租方报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内容、活动安排、开展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活动计划有变动的,须及时再次报备案。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不可分租、转租。 | |
| 特殊事项说明 | 1.本次招租物业的计租面积为:建筑面积+外摆面积之和;建筑面积为建筑物室内面积之和,外摆面积为招租方指定框选招租范围面积(详见踏勘答疑或租赁区域平面图,以招租方实际出租情况为准)。物业管理费:(计租面积+公摊面积)*物业管理费基准价(元/㎡/月);水费:据实结算(不计入租金);电费:据实结算(不计入租金)。2.承租方经营使用范围控制在物业计租面积范围内,不允许超出物业计租面积范围外经营;承租方超出经营范围(物业的计租面积)或经营使用部分(招租底价计算面积)进行经营的,承租方须向招标方提前报备协商,针对超出范围重新计取租金,未经招租方审批同意擅自使用,招租方有权对承租方按1000(元/次)进行罚款;3.招租底价按“月总租金”模式计算总租金,报价不得低于招租底价。4.请竞价人自行前往现场踏勘,了解招租房屋之现状,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5.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出租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出租物业所在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出租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出租物业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6.承租方应在《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发出后 30 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招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招租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7.本项目合同期限 4 年,本合同采用“招一管 四 ”,须一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末,根据承租方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若未达到招租方要求的服务标准,招租方可不予续签。8.租金支付方式:每月缴纳(按合同约定为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当月租金。9.其他条款见留存在交易实施机构的租赁合同版本,招租方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对不影响租赁合同实质性条款作适当的调整。10.招租方根据本招租文件选定承租方后,由招租方分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 竞价人资格要求 | 竞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本项目仅支持线下报名,请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满足资格条件并相对应提交相关材料。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有效存续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经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信息查询单,并加盖公章)。注册资本不少于500(含)万元人民币;2、承租方财务要求: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证明文件);3、意向承租方未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证明文件:意向承租方提供公告期内以上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4、承租方需在承诺书中说明承租品牌,并承诺经营品牌及业态不做更改,若涉及商标侵权等自行承担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竞租才提交);(加盖公章);7、《承诺书》(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不存在竞租人交叉任职、竞租人相互串通报价的情况);(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8、承租方须购买至少包含公众责任险的两种以上商业保险(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9、承租方须承诺承租后的物业用途符合经营业态限定,在承租期间不变更经营业态(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10、意向承租方或其母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意向承租方100%股权的上层公司)在该品牌下经营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家(含)。(提供经营品牌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书,不少于3家直营门店清单含股权证明、门店名称、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品牌、经营状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1、承租方需在承诺书中说明承租品牌,并承诺经营品牌及业态不做更改,若涉及商标侵权等自行承担责任。(提供承诺书);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转租、分租。 |
|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 企业或其他组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加盖公章):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有效续存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经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信息查询单,并加盖公章);2.承租方财务要求: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证明文件);3.意向承租方未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证明文件:意向承租方提供公告期内以上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4.承租方需在承诺书中说明承租品牌,并承诺经营品牌及业态不做更改,若涉及商标侵权等自行承担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竞租才提交);(加盖公章);7、《承诺书》(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不存在竞租人交叉任职、竞租人相互串通报价的情况);(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8、承租方须购买至少包含公众责任险的两种以上商业保险(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9、承租方须承诺承租后的物业用途符合经营业态限定,在承租期间不变更经营业态(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10、意向承租方或其母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意向承租方100%股权的上层公司)在该品牌下经营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家(含)。(提供经营品牌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书,不少于3家直营门店清单含股权证明、门店名称、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品牌、经营状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1、承租方需在承诺书中说明承租品牌,并承诺经营品牌及业态不做更改,若涉及商标侵权等自行承担责任。(提供承诺书)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转租、分租。 | |
| 是否允许联合体竞价 | 否 | |
| 是否允许转租、分租 | 否 | |
| 招租方式 | 现场竞价(逐轮竞价) | |
| 竞价人须知 | 报名截止时间 | 详见深圳阳光租赁平台 |
| 资格审查须知 | 资格审查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 |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4A(纸质版同步递交)资格审查文件电子版递交邮箱:/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 年 月 日 点 00 分汤工,联系电话: 15915425604 。投标文件的所有资料应共同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密封面注明相关信息。 |
| 竞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详见招租公告/竞价人资格要求 | |
| 竞价人需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格式详见招租文件第五章第一部分和资格条件内容 | |
| 竞价有效期 | 120天 | |
| 竞价保证金 | 缴纳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前,具体见招标公告(以到账时间为准) |
| 金额 | 人民币 63522 元 (月招租底价的2倍) | |
| 注意事项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转账的,需在转账时注明项目编号,保证金应从投标人账户中转出。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 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深圳光明分行 银行账号: 755970834810005 转账备注: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招租项目公开招租;2、如因不标注或标注错误而导致竞价保证金未交、竞价保证金的错投、漏投的情况,相关责任由竞价人自行承担;3、竞价保证金将返还到竞价人对公账户。 | |
| 竞价须知 | 竞价开始时间 | 详见深圳阳光租赁平台 |
| 竞价开始地点 |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4A | |
| 参与竞价的条件 | 1、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于规定的时间前缴纳竞价保证金;2、准时履行签到程序,参加现场公开竞价(以现场签到时间为准);3、授权代表现场签署《公开竞价承诺书》。 | |
| 参与现场竞价须携带资料 | 随身携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竞价者如更换授权人,到场则需另行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 竞价增幅 | 报价增幅为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首轮报价必须高于招租底价。 | |
| 现场踏勘 | 是否组织现场踏勘 | 否 是 联系人: / 电话:/地址:/ |
| 特别说明 | 本次公开招租的行为是按照《深国资委【2020】132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招租人在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中关于招租物业的描述情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招租人保证本次招租的物业是指国有企业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物业。 | |
第二章招租人需求
一、出租资产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
物业位置: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梁溪园(二)
2、竞价人须满足下列履约条件
1、招租时招租面积以招租公告为准。招租人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答疑的,请竞价人务必参与招租方组织的现场踏勘答疑,未参与现场统一踏勘答疑的意向承租方,视为了解招租房屋之现状,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
2、基本要求:在其承租范围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食品安全卫生许可标准的休闲轻食及周边配套服务;并按招租方要求须提供合法合规、符合公园主题、高品质的文化活动。
3、承租方应按招租方移交时的现状接收物业,除房屋主体结构外,需要进一步进行修缮或开展二次装修工程的,均由承租方负责(包括相关费用的支出),承租方自行开展的室内二次装修工程需经招租方相关部门审批。
4、公益文化活动要求:每年在园区开展不少于2场次的品牌营销活动/公益活动。
5、履约要求:5.1风险提示:服务期限内,招租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自主决定在公园内新增投放同类经营服务项目及多经点位的投放,承租方应充分了解并承担其中可能存在的经营亏损风险。
5.2承租方承担水电接驳及运营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5.3承租方应在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招租方有权不予退还阳光租赁平台交易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5.4因政府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招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租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爆炸、台风、罢工、国家或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或收归国有,或发生任何双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对方或对方的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的损失。
5.5负面清单:
本项目定位为配套设施,须对项目的承租管理活动做出必要的限制。禁止承租方进行以下任意一类的经营活动: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2)存在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的。
(3)违法、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
(4)开展大规模集会的。
(5)涉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6)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7)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
(8)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它用途。
(9)擅自扩大面积,私自搭建。
(10)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11)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
(12)无证照经营的餐饮经营活动。
(1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销售。
(14)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经营活动。
(15)禁止设立私人会所,或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
(16)政府方因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限制引入的其他经营活动。
(17)不符合公园功能定位的其他经营活动。
(18)不符合场地相关管理要求的。
(19)危险的、污染环境的、消极的。
(20)使用明火的。
(21)对承租效果或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
(22)开展有可能引起公众批评反对,难以消除不良影响的。
(23)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5.6承租方须对院落空间保持常态化开放,除吧台区、仓储区和配餐区游客不可进入外,经营空间的其他消费场景无消费情况下仍完全开放,不允许设立私人会所或区域,只对少数人开放。
5.7活动计划和确认
承租方应当配合招租方的活动计划和活动主题,经营性活动开展前,应向招租方报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内容、活动安排、开展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活动计划有变动的,须及时再次报备案。
5.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不可分租、转租。
6、场地中涉及到装修布置时间或筹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即30天)。若超过上述时间,则每逾期一天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500元/天。装修期间或筹备期间如有免租,若逾期则需按时交租。若因地质灾害、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延迟装修,则此延迟时间不计入装修工期。
7、项目承租期间招租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制定和更新项目履约监管考核办法,发现现场管理无序、管理人员缺位、卫生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市民游客投诉等情况,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承租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招租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对承租方处以月租金10%至100%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承租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视为租金逾期。
8、承租方租赁期间,应当于其对外经营前的15日内,自费购买租赁期限内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工程一切险等,食品安全责任险及该租赁房屋内承租方的自有财产的财产一切险(如盗窃险、现金险、营业中断险等)。
9、承租方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接招租方,定期向招租方汇报承租情况,于每年年末提交本年度承租报告及下一年度承租计划,作为管理承租方履约评估的依据之一,并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0、承租方必须确保合同期间及合同期满后,由招租方根据《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对其所移交并验收确认的场地设备设施及房屋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招租方有权使用租赁保证金委托第三方对相关资产进行维护,维护费用超过租赁保证金数额的,招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维护费用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承租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视为租金逾期。
11、承租方需承担承租范围内环卫清扫保洁,保持绿地清洁无垃圾杂物,产出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保持承租范围内所有公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及时清理乱涂写、乱张贴、乱悬挂和乱刻画等。
12、承租方承租期间若出现经营问题,管理不善或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约,则招租方有权重新组织采购。
13、开放时间:全年开放,因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开放情况除外。无正当理由暂停营业,每个自然年累计15天以下警告处理,若全年累计超过15天,除应继续缴纳租金外,每超过一天扣罚500元人民币。罚扣金额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承租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视为租金逾期。
14、承租方经营期间,因经营过失被顾客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经核实投诉符合实际情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再超出一次,招租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每次5000元支付违约金。
15、承租方须严格按投标的经营方案执行,招租方将全程监管,如发现实际经营与投标方案存在重大偏差且未获批准,管理方将根据违约程度扣减商户的履约评价分数及扣减租赁保证金,并纳入商户信用档案,影响后续合作机会。
1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决定退出,可以书面通知招租方放弃承租权,提前60天以上书面申请,在扣罚其他承租责任款项后可退回全部租赁保证金。提前30天及以上书面申请,招租方有权扣罚承租方的一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若提前不足30天申请,招租方有权扣罚承租方1.5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未能提前通知招租方,招租方有权扣罚承租方两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如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前述违约金后不足以覆盖其他承租责任款项,承租方应当予以补缴。
17、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内申请退出或因违约等情况退出,退出交接期间不得干扰招租方重新寻找新承租方以及后续进场工作。承租期限满4年,承租方在期满前60天,应积极配合招租方进行工作交接和后续采购工作。
18、安全保障责任:对承租场地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承租方自身经营活动、设施设备使用与维护、人员管理、装修改造等原因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安全事故。若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致使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租户、顾客、路人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租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财产修复或赔偿费用等。若招租方因此被第三方追究责任或遭受损失,承租方应全额赔偿出租方的所有支出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租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19、租赁期限
本项目租赁期限4年,系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结束的时间期限。(合同采用"招一管四"模式,一年一签,年度履约达标可续签)
合同期内承租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规经营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0、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首个租赁年度一个月的租金,此后每月租金应于当月【5】日前支付。
21、承租方违约责任
21.1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等招租方或管理方有权收取的费用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支付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承租方实际支付之日,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招租方有权在承租方交纳的租金及费用中先行扣除应交的违约金,租金及费用不足部分视同承租方欠费。
21.2承租方拖欠租金、管理费或其它费用累计超过30日的,管理方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违约责任。
2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方拖欠任何费用累计超过60日的,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违约责任。
21.4承租方逾期未在招租方通知的清退日将房屋恢复至承租起始日状态或者其他招租方要求的状态的,招租方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违约责任。
21.5第21.1至21.3的违约责任各自独立且可累加。如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租方应补偿上述不足部分的损失。
21.6违约责任各自独立且可累加。如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租方应补偿上述不足部分的损失。
21.7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项目的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任何一方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其在本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协议的约定均属违约。对违约行为及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按相关约定处理。对任何违约行为及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包括原则性规定)处理,如合同其他章节未做约定的,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处理。按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均不免除违约方对第三方的其他责任,也不免除对此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对违约方进行的行政处罚或依法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22、租赁保证金
22.1租赁保证金的来源
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招租方缴纳租赁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额度详见招租公告。若无法履约或因自身原因放弃则招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
22.2租赁保证金的使用
(1)承租方在经营场所装修或承租期间,因管理不善引起火灾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造成招租方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给其他商户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招租方有权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没收承租方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2)承租方逾期支付全部或部分的租赁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且招租方有权顺延交付租赁房屋,但本合同项下装修免租期、计租日、租赁期限等均不予顺延;如逾期30日仍未缴纳的,招租方除有权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部分租赁保证金(如有)且要求承租方支付前述违约金外,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如果承租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租金、管理费用或承租方违约、侵权等行为造成招租方损失的,在招租方发出要求承租方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承租方拒不支付或赔偿损失的,招租方均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减,招租方应在扣减后3日内书面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收到招租方书面扣减通知的10日内向招租方补足被扣减部分的租赁保证金,承租方逾期补足的,应按8.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无权要求招租方以租赁保证金抵扣其应缴纳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4)承租方逾期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且超过30天的,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清退承租方及承租方物品,并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5)招租方依据本合同第29条单方解除合同的,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要求承租方全额补足支付装修免租期或重装期免除或者减少的租金(租金标准为减免期限所在租赁年度对应的月租金),并要求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终止日所在月份两个月的月租金标准(如合同终止日在计租日前按计租日后首月月租金标准计算)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租方还应按本合同其他约定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占用费等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6)承租方违约的,招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向承租方催付租金、管理费、等欠缴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及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第三方向招租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招租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并要求承租方支付招租方因要求承租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引起的招租方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22.3租赁保证金的退还
承租方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承租,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反向移交并经招租方验收认可,在所有手续交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招租方应将租赁保证金的剩余金额向承租方支付。
第三章竞价人须知
| 一 说明 | |
| 本次招租行为和招租文件编写(参照)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深圳市国资委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源性资产租赁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国资委〔2020〕132号);5. 《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加强资源性资产租赁、重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的通知》(深国资委〔2022〕118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性资产租赁监管的通知 》(深国资委〔2024〕54号)7.其他有关租赁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
| 1. 资源性资产 | |
| 1.1 | 指企业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并可通过租赁获得收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广告位、设施设备等(以下简称资产)。 |
| 2.资产租赁 | |
| 2.1 | 指企业将其资源性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
| 3. 招租人 | |
| 3.1 | 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4. 竞价人 | |
| 4.1 | 竞价人是响应招租文件、参与该公开竞价交易活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为人民币流通区域内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或自然人。竞价人的具体资格条件以具体项目约定为准。 |
| 5. 竞价费用 | |
| 5.1 | 竞价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价有关的费用。不论竞价的结果如何,招租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
| 6.初始报价 | |
| 6.1 | 竞价人在现场竞价开始时签署《公开竞价承诺函》并确认其初始报价。初始报价为竞价人首次报出的有效报价。 |
| 二 招租文件 | |
| 7. 招租文件构成 | |
| 7.1 | 招租资源情况、竞价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租文件中均有说明。招租文件共五章,内容如下:第一章 招租公告第二章 招租人需求第三章 竞价人须知第四章 合同条款第五章 资格审查文件及竞价现场用表 |
| 7.2 | 竞价人应认真阅读招租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竞价人没有按照招租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竞价没有对招租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竞价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竞价被拒绝。 |
| 8. 招租文件的修改 | |
| 8.1 | 公开竞价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租人可主动地对招租公告和招租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
| 8.2 | 招租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将以公告的形式再予以公布,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将作为招租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
| 8.3 | 为使竞价人准备竞价时有充分时间对招租文件的修改和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租人可按规定和需要适当推迟公开竞价的时间。 |
| 8.4 | 本招租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租人所有,若招租文件中存在前后不一致的内容表述,竞价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招租人澄清的方式获得解释。招租人解释的原则是:“当招租文件中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以对竞价人的约束较严格,对竞价人的义务约定较为宽泛,对相关的程序问题规定较为严谨的内容为准。” |
| 三 竞价报名、资格审查 | |
| 9. 竞价报名和资格审查说明 | |
| 9.1 | 本项目采用报名资格审查后公开竞价的方式,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竞价人,才能参加后续的公开竞价程序。 |
| 9.2 | 获取了招租文件的竞价人,须提交资格审查资料进行竞价报名。 |
| 10资格审查要求 | |
| 10.1 | 详见招租公告 |
| 11资格审查方式及主体 | |
| 11.1 | 资格审查方式:合格制。 |
| 11.2 | 资格审查主体:招租人。 |
| 12. 资格审查文件的构成、格式、签署、递交 | |
| 12.1 | 竞价人编写的资格审查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部分:1)报名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4)资格证明材料;5)竞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 12.2 | 竞价人应将“资格审查文件”装订成册。 |
| 12.3 | 竞价人应按招租文件第五章提供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资格审查文件及招租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不予受理。 |
| 12.4 | 竞价人应按照“招租公告”规定的要求准备资格审查文件。 |
| 12.5 | 资格审查文件需打印,并由竞价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并对竞价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资格审查文件被要求的范围进行签字(简称:有效签字)和加盖公章。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资格审查文件中。 |
| 12.6 |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等修改的部分必须由资格审查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全名有效。 |
| 12.7 | 资格审查文件在招租公告规定时间内单独提交到指定地点,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任何文件。 |
| 13. 竞价人资格审查文件中的证明文件 | |
| 13.1 | 竞价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竞价和中选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资格审查文件的一部分。 |
| 13.213.313.4 | 竞价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招租文件及招租人的要求资格审查文件受理时,同步完成形式审查。以下情况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1)申请材料不齐全;2)申请材料的项目的编号、名称与需求信息不符;3)申请材料未按要求加盖报名单位公章(若允许自然人报名的但未签字加按申请人手印),或公章与竞价人不符(若允许自然人报名的签字及手印与申请人不符);4)未在招租文件的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的资格审查文件或缴纳足额竞价保证金的。5)其他明显不符合报名要求的情况。存在瑕疵的申请材料,可修改后在项目受理期内再次提交,超过受理期限不予受理。最终将以项目受理期截止时阳光租赁平台接收到的申请材料版本为准进行资格审查。 |
| 14.证明履约能力和符合招租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 |
| 14.1 | 竞价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履行合同能力符合招租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资格审查文件的一部分。 |
| 14.2 | 证明履约能力与招租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
| 四 公开竞价 | |
| 15. 竞价保证金 | |
| 15.1 | 竞价人应按招租文件中规定的时间、金额提交竞价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金额递交保证金的,不能参加现场公开竞价。 |
| 15.2 | 竞价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租人免遭因竞价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租人在因竞价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6条的规定没收竞价人的竞价保证金。 |
| 15.3 | 竞价保证金应用竞价货币即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转账(采用转账方式,款项必须投标截止前汇达第一章招租公告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 |
| 15.4 | 未中选的竞价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结果公示结束后,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原额不计息退还竞价人。 |
| 15.5 | 中选人的竞价保证金,在中选人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 |
| 15.6 |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竞价保证金将被没收:1)竞价人在招租文件中规定的竞价有效期内撤回其竞价;2)中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现场竞价结果确认书》,或者签署《现场竞价结果确认书》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租人签订合同的;3)竞价人提供虚假的资格审查文件或现场竞价文件。4)竞价结束后,所有竞价人均未提交有效报价的,各竞价人所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
| 16. 竞价有效期 | |
| 16.1 | 竞价应在公开竞价后120个日历日内保持有效,否则该竞价将不被接受。 |
| 16. 公开竞价方式 | |
| 16.1 | 现场公开竞价 |
| 17. 现场竞价 | |
| 17.1 | 现场竞价条件①竞价报名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承租人;②按要求递交竞价保证金; |
| 17.2 | 竞价程序:①按开标前半小时进行现场签到。②对竞价人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对。参加竞价的竞价人代表需携带身份证,如更换资格审查文件中指定的授权人,到场则需另行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③现场签署《公开竞价承诺函》,确认初始报价; |
| 17.3 | 签到时间:本项目公开竞价开始前半小时开始接受签到。公开竞价开始后,不再接受竞价签到。 |
| 17.4 | 符合报名条件并按时履行签到程序的竞价人将进入公开竞价环节。未按时按规定签到的竞价人将不能参加后续的公开竞价程序。 |
| 18. 现场公开竞价规则 | |
| 18.1 | 现场竞价的参与人 |
| 现场竞价环节,由一般竞价人共同参与。现场竞价逐轮进行,竞价开始后,须确保从所有竞价人中至少产生一次有效报价。 | |
| 18.2 | 一般竞价人报价 |
| 参加现场书面竞价的一般竞价人填写《竞价书》进行报价,一般竞价人的每轮报价必须高于上一轮的最高价,首轮报价必须高于招租底价,否则视为弃权。一般竞价人可以选择报价也可以选择弃权。弃权的一般竞价人将丧失以后轮次的竞价的机会,其有效报价为上一轮的有效报价。 | |
| 18.4 | 竞价和应价的填写规则 |
| 现场书面竞价、应价的时间限制为5分钟。在5分钟内,竞价人应按规定签署并递交《竞价书》;报价增幅为同比增长人民币X元的整数倍(详见招租公告);一般竞价人应严格按照《竞价书》规定和格式填写清楚并按时递交,否则视为弃权。优先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应价书》规定和格式填写清楚并按时递交,否则视为弃权。 | |
| 18.5 | 中选原则 |
| 在规定的竞价时间里,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竞价,最高报价的中选竞价人。 | |
| 19.公开竞价评审委员会 | |
| 19.1 | 为保证该公开竞价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招租项目成立公开竞价评审小组。对公开竞价中的相关程序进行核准,对竞价人的相关异议进行审议,对公开竞价的结果进行确认等工作由公开竞价评审小组负责。 |
| 19.2 | 评审小组由招租人在开标前自由组建,负责评标工作。 |
| 20. 协议租赁及重新招租 | |
| 20.1 | 经公开招租有二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的,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
| 20.2 | 如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方可实施,但租金标准仍不得低于原招租低价。 |
| 20.3 | 经公开招租无报名者,以招租人意见为准。 |
| 21.成交确认 | |
| 21.1 | 竞价结束后,中选人现场签订《现场竞价结果确认书》,并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领取《成交通知书》。承租人未按通知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关责任。 |
| 21.2 | 中选人如未能按招租文件的规定签定《现场竞价结果确认书》的,视为放弃中选资格。本项目招租失败,重新公开招租。 |
| 22. 与招租人的接触 | |
| 22.1 | 除正常的业务往外来,从公开竞价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竞价人不得就与其竞价有关的事项与招租人接触。 |
| 22.2 | 竞价人试图对招租人的公开竞价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竞价被拒绝。 |
| 五 授予合同 | |
| 23.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竞价的权利 | |
| 23.1 | 在特殊情况下,招租人保留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竞价,以及宣布竞价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竞价的权利,对受影响的竞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 24. 成交通知书 | |
| 24.1 | 经招租方确认竞价结果,招租结果公示后,由招租人按照相关程序签发《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
| 25. 签订合同 | |
| 25.1 | 中选人应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与招租人签订合同。否则招租人有权取消中选人的承租资格。 |
| 25.2 | “招租文件”、中选人的“资格审查文件”及其它竞价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中选人不得与招租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25.3 | 因中选人原因拒不签订合同。可没收中选人的竞价保证金。招租人可视情况邀请其他合格的竞价人重新竞价。或进行重新招租。 |
| 25.4 | 招租方根据本招租文件选定承租方后,由招租方分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
| 26. 租赁保证金 | |
| 26.1 | 按合同规定执行 |
特别说明
一、分段限时异议的规定:
本次招租活动各阶段的异议处理按“分段限时异议”原则进行。竞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超过本规定要求时效的,可以不受理该异议。
(1)对招租公告内容提出异议时限:公告发布首日起5日内。
(2)对招租文件内容提出异议时限:报名截止时间前提出;补遗或答疑文件发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
(3)对竞价过程的异议时限:竞价结束前当场提出。
(4)对中选结果异议时限: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二、本次公开招租的行为是按照《深国资委【2020】132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招租人在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中关于招租物业的描述情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招租人保证本次招租的物业是指招租人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物业。
第四章租赁合同
(仅供参考,以实际签订合同为)
具体见附件
第五章资格审查文件及竞价现场用表
第一部分资格审查阶段提供材料(资格审查时提交)
自行公开招租
资格审查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竞价人:
二〇二年月日
目录
1.报名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资格证明材料
5.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6.竞价承诺函
7.竞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附件一报名申请书
致招租人: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我方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的竞价(项目编号:),并提交公开竞价报名申请文件。呈报以上资料进行报名,请贵方予以资格审查。
应至少包括以下文件:
1)报名申请书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委托书
4)资格证明材料
5)竞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下述资料
我方确保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并作出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贵方关于招租公告、招租人需求、租赁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
2、我方承诺完全接受竞价人须知的所有内容,并按公开竞价报名申请文件中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3、我们承诺绝不围标、串标、串通报价;
4、我方承诺提供的资料文件和补充文件均是真实有效的;
5、我方已了解本次招租底价为人民币元/月,并承诺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的价格参与竞价,根据相关规定如本项目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我方确认上述报价为初始报价;
6、我方承诺按照招租文件规定的时间,缴纳竞价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7、本招租有效期为自竞价开始之日起120个日历日,我方承诺在有效期内不会撤销本次竞价;
8、我方保证在贵方发出成交通知书之后个工作日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9、按贵方要求递交租赁保证金;
10、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此次竞价有关的一切数据和资料;
11、我方承诺,在签署及执行正式合同之前,本《报名申请书》连同你们发出的《招租人需求》及《成交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作为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2、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竞价人须知中相关处罚。
承诺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
承诺人(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
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
日期:年月日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附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竞价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项目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与本招租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
授权有效期:从授权开始日到投标有效期截止日止。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合法文件)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竞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全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名: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附件四资格证明材料
| 竞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有效续存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经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信息查询单,并加盖公章);注册资本不少于500(含)万元人民币;2.承租方财务要求: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证明文件);3.意向承租方未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证明文件:意向承租方提供公告期内以上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4.承租方需在承诺书中说明承租品牌,并承诺经营品牌及业态不做更改,若涉及商标侵权等自行承担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竞租才提交);(加盖公章);7、《承诺书》(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不存在竞租人交叉任职、竞租人相互串通报价的情况);(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8、承租方须购买至少包含公众责任险的两种以上商业保险(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9、承租方须承诺承租后的物业用途符合经营业态限定,在承租期间不变更经营业态(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10、意向承租方或其母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意向承租方100%股权的上层公司)在该品牌下经营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家(含)。(提供经营品牌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书,不少于3家直营门店清单含股权证明、门店名称、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品牌、经营状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1、承租方需在承诺书中说明承租品牌,并承诺经营品牌及业态不做更改,若涉及商标侵权等自行承担责任。(提供承诺书)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转租、分租。 |
|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 企业或其他组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加盖公章):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有效续存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经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工商信息查询单,并加盖公章);注册资本不少于500(含)万元人民币;2.承租方财务要求: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提供证明文件);3.意向承租方未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证明文件:意向承租方提供公告期内以上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意向承租方公章);4.承租方需在承诺书中说明承租品牌,并承诺经营品牌及业态不做更改,若涉及商标侵权等自行承担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竞租才提交);(加盖公章);7、《承诺书》(未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不存在竞租人交叉任职、竞租人相互串通报价的情况);(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8、承租方须购买至少包含公众责任险的两种以上商业保险(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9、承租方须承诺承租后的物业用途符合经营业态限定,在承租期间不变更经营业态(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加盖公章));10、意向承租方或其母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意向承租方100%股权的上层公司)在该品牌下经营的直营门店数不少于3家(含)。(提供经营品牌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授权书,不少于3家直营门店清单含股权证明、门店名称、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品牌、经营状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1、承租方需在承诺书中说明承租品牌,并承诺经营品牌及业态不做更改,若涉及商标侵权等自行承担责任。(提供承诺书)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允许转租、分租。 |
附件五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致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贵司公开招租的项目(项目编号:),我方承租该物业用途如下:(用途必须填写)
我方承诺该物业不进行转租、分租,用途符合招租文件出租经营业态限定要求,如违反租赁物业的用途,可按相关规定没收竞价保证金和租赁保证金。
竞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附件六承诺函
竞价承诺函
致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贵司公开招租的项目(项目编号:),我方承诺如下:
1.我方承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贵方关于招租公告、招租人需求、租赁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
2.我方承诺信誉良好,未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3.我方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我方承诺会参与招租人组织的关于本项目的现场踏勘会。
5.我方承诺一旦承租本项目物业,物业用途符合经营业态限定,在承租期间不变更经营业态。
如我方违反上述承诺,贵司可取消我方参与本项目竞价的资格,如我方为本项目中选人,可按相关规定没收我方竞价保证金和租赁保证金。
竞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附件七竞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第二部分现场竞价文件(格式)(以下材料在公开竞价阶段由竞价人现场签署,请竞价人仔细阅读并知悉,资格审查阶段不需要提供)
公开竞价承诺书
(现场签署)
致招租人: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我方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的现场竞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经正式授权并代表(竞价人)提交《竞价书》等与竞价相关的书面材料,我方承诺签字代表签署的任何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文件是真实有效的。
1、我方完全满足本次招租的所有内容;
2、我方承诺以的价格作为本项目的初始报价,参加此次竞价活动。后续竞价活动将按照招租文件中规定的竞价规则进行。竞价结束后,如我方中选,中选价格以我方在竞价中所报最高的有效价格为准。
3、我方承诺若中标后,出现下列情况时同意招租人没收招租保证金:
(1)在公开竞价报名申请文件中规定的招租有效期内撤消其竞价;
(2)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
(3)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交纳交易服务费;
(4)招租人需求、招租人合同条款、竞价人须知、公开竞价报名申请文件及相关规定中的其他没收招租保证金情况。
承诺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承诺人(盖章):
日期:2026年月日
第X轮竞价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竞价人单位名称 | ||
| 首年竞价报价元/月(首年) | 小写 | R M B: (必须填写) |
| 大写 | 人民币: (必须填写) | |
| 租赁期 年 | 从租赁期的第 年开始, 每月租金在上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 %。 | |
竞价报价填写规则:
1、严格按招租文件要求填写竞价内容,字迹要清晰,对字迹不清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报价,不予接受;
2、在现场竞价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竞价报价表提交到竞价现场指定的地点,迟交竞价报价表的,将不接收其竞价报价;
3、报价增幅为人民币XX元的整数倍;大小写填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4、大写数字: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
5、本次竞价报价不含管理费、水电费等物业费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必须填写)
日期
现场竞价结果确认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竞价人名称 | |
| 成交价格 | 小写: |
| 大写: | |
| 租赁期 年 | |
| 1.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贵方关于招租公告、招租人需求、租赁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2.我方承诺完全接受竞价人须知的所有内容,并按公开竞价报名申请文件中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3.我方承诺提供的资料文件和补充文件均是真实有效的;4.我方承诺以最终承租价格以我方在竞价中所报最高的有效价格为准。 | |
| 签字确认:日期: | |
磋商谈判记录表
| 项目名称 | 采购编号 | |||||
| 招商内容 | ||||||
| 招商基准控制价 | ||||||
| 谈判单位及报价 | ||||||
| 序号 | 竞价人 | 首轮报价 | 二轮报价 | 得分/备注 | ||
| 1 | 月租金 元/月或每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 %)两者取高 | 月租金 元/月或每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 %)两者取高 | 自第二年开始在上一年度月租金基础上每年按 %进行递增 | |||
| 最终报价 | 月租金 元/月或每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 %)两者取高 | |||||
| 竞价人确认最终报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 ||||||
| 谈判结果 | 组长: 年 月 日 | |||||
| 谈判小组成员签字 | ||||||
| 姓名 | 单位 | |||||
谈判时间:2026年月日谈判地点:山海中心
磋商结果确认书
| 项目名称 | |
| 招商内容 | |
| 竞价人名称 | |
| 成交价格 | 月租金 元/月或每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 %)两者取高(自第二年开始在上一年度月租金基础上每年按 %进行递增) |
| 合约期 | 月(本项目采用“招一管四”,须一年一签) |
| 1、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贵方关于招租公告、招租人需求、租赁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2、我方承诺完全接受招租公告的所有内容,并按报名申请文件中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3、我方承诺提供的资料文件和补充文件均是真实有效的;4、我方承诺以该成交金额作为我方承租价格。 | |
| 签字确认(盖章):日期: | |
【XX】项目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租赁房屋:
经营品牌:
签署时间:2026年月日
合同编号:
目录
第一章定义4
第一条释义4
第二章租赁房屋基本租赁信息6
第二条租赁房屋位置6
第三条租赁面积及计算方式6
第四条租赁期限6
第五条租赁房屋用途6
第三章租金、租赁保证金7
第六条本项目租赁房屋租金计算方式7
第七条租赁房屋租金标准8
第八条租赁保证金9
第九条租金等应付款项的支付9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1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11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11
第十二条水、电费12
第十三条空调费用12
第十四条其他费用12
第十五条交付期限13
第十六条交付与接收13
第十七条交付时的验收13
第六章租赁房屋装修、维修14
第十八条装修免租期14
第十九条装修的主要规范15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维修16
第七章租赁房屋使用规范17
第二十一条经营主体的确定17
第二十二条经营证照的办理17
第二十三条乙方经营的一般要求18
第二十四条收银系统20
第二十五条保险20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21
第二十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21
第九章合同终止及解除23
第二十七条自然终止23
第二十八条乙方单方解除权23
第二十九条甲方单方解除权24
第十章租赁房屋交还27
第三十条交还方式27
第三十一条交还期限27
第三十二条交还查验及接收27
第三十三条逾期交还的后果27
第三十四条工商等信息的注销27
第三十五条不可抗力28
第三十六条联系方式、通知与送达29
第三十七条其他29
第十二章附件30
附件一:33
商务条件33
附件三37
附件四38
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规范38
附件五44
附件六48
园博园项目商户管理办法细则(试行)48
总则48
职责48
承租人入场管理49
承租人日常经营管理50
承租人退租及撤场管理52
附件七59
基础管理服务内容59
附件八增值服务内容清单60
附件九61
XX项目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承租方:(下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释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房屋租赁合同》正文、附件及双方就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本项目”指甲方或甲方委托运营管理公司运营的项目,位于。甲方有权修改本项目名称,甲方应于名称变更30日前通知乙方,但无须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
1.3“租赁房屋”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即本合同第2.1条所述租赁房屋。
1.4“营业额”指乙方在该租赁房屋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租赁房屋,直接或间接通过现金、支票、电子移动支付、各类线上、线下营销渠道支付/转付等方式收取的所有的营业款与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因消费者退回已售商品所返还的货款及消费者为维修损坏商品单独支付的由乙方代第三方收取的维修保养费可以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若有价格优惠,营业额按优惠后的商品价格乘以商品数量计算。若乙方销售任何形式的代用券(如礼券、现金卡、储值卡等),销售时的收入计入营业额;消费者使用该代用券消费时的实际金额则不计入营业额。
1.5“租赁保证金”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担保金额,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等费用。
1.6“管理费”指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管理公司(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管理公司以下合称“管理方”)支付的,为保证管理方维护本项目的良好状态和正常运作,对本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绿化、设备设施运行、维修等管理本项目的相关费用及报酬。
1.7“预定交付日”指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交付条件/交付标准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的最晚日期。
1.8“交付日”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的具体日期,或虽未办理交接手续或未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但根据本合同约定视为交付之日,为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起算日。
1.9“装修免租期”指乙方进场装修的特定期间,自该租赁房屋交付日起算,以附件一约定的具体期限为准,该等期限内,乙方享有免缴租金的优惠。
1.10“租赁期限”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承租租赁房屋的期限。租赁期限自交付日起计算,至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截止日止,因乙方违约导致实际交付日晚于约定交付日的,租赁期限不顺延。
1.11“计租日”指租赁房屋的租金起算日。
1.12“租赁年度”指自租赁起始日当日计至下一年度同月同日的前一日的租赁期间(如,租赁起始日为2024年5月1日的,则租赁年度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为一个租赁年度)。
1.13“租赁房屋重装”指乙方于租赁期限内对租赁房屋进行的整体或部分装修。
1.14“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5“元”指人民币元。
1.16“日”指自然日。
第二章租赁房屋基本租赁信息
第二条租赁房屋位置
2.1甲方将本项目内的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进行租赁房屋现场踏勘,充分知晓并接受租赁房屋位置、现状、性能等各方面情况。
2.2租赁房屋的地址及编号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该租赁房屋地址为乙方办理租赁房屋工商营业执照的唯一登记地址(如需),乙方不得在乙方其他租赁房屋或其他经营事项上使用。
第三条租赁面积及计算方式
3.1本项目房屋的租赁面积是指租赁房屋的计租面积(包含建筑面积、室外面积、外摆区面积)。
3.2该租赁房屋的租赁面积及租赁面积计算方式以附件一《商务条件》约定为准。双方一致确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对租赁面积再行提出异议。
第四条租赁期限
4.1乙方租用该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
4.2乙方如欲续约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甲方同意考虑乙方继续租赁该租赁房屋的,且累计履约评价平均分为良好及以上的,双方应协商租赁条件重新签署合同。乙方逾期未书面提出续租或在乙方提出续租通知后双方对租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本合同于租赁期届满时终止。
第五条租赁房屋用途
5.1该租赁房屋仅供乙方作为附件一《商务条件》约定的品牌及业态用途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并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附件一约定品牌、业态之外的其他用途。
5.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是该租赁房屋品牌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权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租赁房屋正常经营的限制。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自有经营品牌的权属证明文件或授权经营品牌的授权许可使用权证明文件;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相关证明文件载明的权利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权利续期的证明文件。
乙方应当确保基于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材料、资质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甲方对此仅进行形式审查,且不因该等检查而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三章租金、租赁保证金
第六条本项目租赁房屋租金计算方式
6.1本项目内的全部租赁房屋的租金(含税)按月计算,计算方式包括如下四种,本合同按照下述第种方式计租:
(1)固定租金:月固定租金=每平米月固定租金单价*租赁面积;
(2)提成租金: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乙方每月税前营业额*提成比例(%);
(3)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两者取高:每月提成租金少于固定租金的,则月租金以固定租金为准;如每月提成租金多于固定租金的,则月租金以提成租金为准。
(4)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合计数: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之和,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分别按照上述(1)(2)方式计算。
6.2提成租金相关的乙方每月税前营业额确认方式如下:
6.2.1甲方将根据收银系统采集的乙方营业数据及乙方每月提供的营业额报表确定该租赁房屋的税前营业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上月提成租金。乙方须于每月5日向甲方提供该租赁房屋上月的月度报表(加盖公章/或财务章),该报表需列明各类营业收入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内及任何线上、线下渠道销售收入、折扣、团购、免单等)。乙方须确保营业额月报表及收银系统数据全面反映该租赁房屋真实销售、收入情况,当月营业额应以二者中总额较高者为准。
6.2.2甲方有权随时抽查租赁房屋销售台账(包括但不限于纸质销售台账、销售账簿、收付一体机/POS机专用收银系统或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其他收银系统营销数据、台账等)或要求乙方提交租赁房屋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核查原件)。如乙方向甲方申报的年度营业额总和少于乙方提交租赁房屋的年度审计报告所显示的金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足相应租金差额,并以差额为基数,按照4LPR计收利息。
6.2.3甲、乙双方对乙方销售额的对账,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所提供账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确认。如乙方提供虚假营业额报表,或未开具本项目销售单、漏报、瞒报销售收入,经查证属实的,乙方除应按照实际销售额补交租金外,乙方还应每次向甲方支付壹万元或瞒报部分相应租金的30倍(两者取其高)作为违约金,累计发生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6.3无论何种租金计算方式,租赁房屋租金均不包括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电话费、排污费、垃圾清运费、停车费、网络等)。
6.4本合同项下租金金额为含增值税金额,即不含增值税租金金额=租金金额/(1+增值税率),税额=不含增值税租金金额×增值税率;租赁房屋不含增值税租金单价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本合同签订之后如遇国家(地方)增值税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的,在政策正式实施后,租赁房屋含税租金=不含增值税租金金额*(1+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但,对政策正式实施前已开具发票的含税租金总价不再进行税率调整。
6.5日租金、首末月租金的计算方式:
(1)日固定/基本租金=每月固定/基本租金该月自然天数。首月或末月的固定/基本租金=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当月日固定/基本租金。
(2)日提成租金=当月营业额该月实际租赁天数提成比例。首月或末月的提成租金=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当月日提成租金。
(3)首月实际租赁天数为计租日至当月最后一天,末月实际租赁天数为当月第一天计至租赁期届满之日,其余月份实际租赁天数均以各自然月天数为准。
第七条租赁房屋租金标准
7.1该租赁房屋租金(含税)计算方式及标准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租金自租赁房屋装修免租期届满之次日起计收。乙方不享有装修免租期的,则自租赁房屋交付日起计收。
第八条租赁保证金
8.1租赁保证金金额及支付时间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甲方收到租赁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8.2乙方逾期支付全部或部分的租赁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顺延交付租赁房屋,但本合同项下装修免租期、计租日、租赁期限等均不予顺延;如逾期30日仍未缴纳的,甲方除有权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部分租赁保证金(如有)且要求乙方支付前述违约金外,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3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租金、管理费用、水电费用等各项应付费用或乙方违约、侵权等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乙方拒不支付或赔偿损失的,甲方均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减,甲方应在扣减后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扣减通知的10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减部分的租赁保证金,乙方逾期补足的,应按8.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无权要求甲方以租赁保证金抵扣其应缴纳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8.4乙方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承租,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反向移交并经甲方验收认可,在所有手续交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租赁保证金的剩余金额无息向乙方支付。
第九条租金等应付款项的支付
9.1采取固定租金方式的,首月固定租金应于计租日前支付,此后租金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
9.2采取提成租金方式的,乙方应于计租日前支付预付租金,用于抵扣提成租金,直至抵扣完毕。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应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等约定与甲方结算并足额支付上月提成租金。乙方应于约定的租赁房屋交还日前与甲方结算并足额支付末月提成租金。
9.3采取基本租金或提成租金两者取高方式的,首月基本租金应于计租日前支付,此后,每月10日前,乙方应支付当月基本租金,并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等约定与甲方结算上月租金,如上月提成租金高于基本租金的,乙方应补足上月基本租金与提成租金间的差额。乙方应于约定的租赁房屋交还日前与甲方结算并补足支付末月基本租金与提成租金的差额(如有)。
9.4如约定租金支付期限截止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周末等非工作日的,不予顺延。
9.5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及除物业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可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下述账户。甲方核实收妥乙方支付款项后,甲方应当在收到款项后30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自然人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甲方可开具普通发票)。
甲方收取租金及除物业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银行账号: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可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下述账户。甲方核实收妥乙方支付款项后,甲方应当在收到款项后30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为自然人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甲方可开具普通发票)。
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的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银行账号:
乙方指定转账账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乙方发票信息如下:
个人/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9.6甲方如变更收款信息的,则甲方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邮递方式或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变更收款信息书面函件(如甲方委托第三方收款的,需同时提供委托收款函并加盖委托方及委托方之公章)、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如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变更函、银行记账单等)。
9.7乙方如变更发票信息的,则乙方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邮递方式或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变更发票信息书面函件及相关变更信息资料(如新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变更函等)。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0.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管理费等甲方或管理方有权收取的费用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支付日的次日起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之日,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交纳的租金及费用中先行扣除应交的违约金,租金及费用不足部分视同乙方欠费。
10.2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或其它费用累计超过30日的,管理方有权协调相关单位暂停乙方水、电的供应,或采取限制乙方进入租赁房屋、对外经营租赁房屋等限制性措施,因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拖欠任何费用累计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清退乙方及乙方物品,并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乙方逾期未在甲方通知的清退日将房屋恢复至承租起始日状态或者其他甲方要求的状态的,甲方有权入户清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室内物品均视为无主物。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
11.1物业管理费用含基础管理费用和增值服务管理费用,租金中不含前述物业管理费用。
11.2物业服务项目乙方应向管理方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含税)标准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基础管理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七,增值服务内容详见附件八。租赁期限内,管理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目的物业管理费(此调整不单独针对乙方做出),但每次调整需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11.3首月物业服务管理费于租赁房屋计租日前支付,此后物业服务管理费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遇节假日不顺延。日物业服务管理费=租赁房屋当月物业服务管理费该月自然天数;首月或末月物业服务管理费=当月日物业管理费该月实际租赁天数。
第十二条水、电费
12.1水、电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确定,乙方须自行负担并按附件一《商务条件》约定方式按月缴纳。如乙方应向管理方支付水费/电费的,且有关单位调整收费标准的,管理方有权自有关单位公布的新的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相应调整该租赁房屋水费/电费收费标准,乙方应配合实施。
12.2水、电费押金金额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乙方应于该租赁房屋交付之日前向管理方支付,管理方向乙方开具水电费押金收据。如乙方未按有关单位、管理方的要求缴纳租赁房屋水、电费,管理方有权从水、电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管理方书面扣减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方补足被扣减部分的水、电费押金。管理方应在甲乙双方合同终止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责任清理完毕且收到水、电费押金收据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该水、电费押金。
12.3乙方自行向本项目水、电服务提供方支付水费、电费的,因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水、电费导致相应服务提供商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相关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空调费用
13.1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空调系统的,甲方负责将冷水管接入租赁房屋内,乙方自行负责空调末端设备的设计、安装及相关费用。甲方空调服务的供应时间及费用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
13.2乙方自行安装独立空调系统的,应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承担相关电费。
第十四条其他费用
14.1自租赁房屋交付日起,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租赁房屋使用有关的电话费、网络费、宽带费、排污费、垃圾清运费、停车费及其他使用费用并依法及时支付,因乙方未及时支付而被收取违约金、滞纳金或被采取停止服务等措施,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4.2本项目停车按照停车场运营单位依法制定或届时依法调整后的标准由停车场运营单位收取。
14.3与本合同有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费将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有关规定负担,除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因租赁及使用、经营该租赁房屋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
14.4垃圾清运费由乙方承担,具体与甲方或管理方另行协商。
第五章租赁房屋交付与验收
第十五条交付期限
15.1甲方应在租赁房屋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且于预定交付日前,向乙方发送租赁房屋交付通知并交付租赁房屋。该租赁房屋预定交付日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缴付费用并与甲方按期完成交付验收、接收租赁房屋。乙方同意,甲方可提前【5】日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调整预定交付日,租赁期限和装修免租期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交付与接收
16.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租赁房屋交付通知之日起3日内(“验收期限”)验收租赁房屋,如对交付条件及状态无异议,乙方应在验收期限内签署附件三《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样本,下同),租赁房屋的实际交付日以甲、乙双方签署的《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载明的交付之日为准。
16.2乙方逾期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的,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交付日,且租赁房屋的装修免租期自验收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不得顺延。乙方逾期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且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清退乙方及乙方物品,并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乙方逾期未在甲方通知的清退日将房屋恢复至承租起始日状态或者其他甲方要求的状态的,甲方有权入户清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室内物品均视为无主物。
第十七条交付时的验收
17.1乙方应在验收期限内与甲方共同检查租赁房屋是否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乙方无证据证明租赁房屋存在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情形的,乙方应当在验收期限内接收租赁房屋并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如乙方拒不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的,则验收期限届满之日即为交付日,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房屋。若交付日后,乙方再行提出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情况,则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不作减轻或免除。租赁房屋存在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签署《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甲方应在整改完毕后再次通知乙方验收交付。
17.2交付时租赁房屋仅剩余需甲方完成的少量收尾工程或存在质量瑕疵均不属于前述“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情形,该等情形并不影响乙方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甲方应进行整改(继续完成收尾工程或对质量瑕疵进行修复)。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整改完毕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验收确认,乙方在前述时间内既未提出合理改正意见也不签字确认的,视为乙方确认甲方整改结果且无异议。
17.3乙方未依约与甲方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且未超过预定交付日30日的,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交付日,且视为乙方对租赁房屋的状态没有异议。若交付日后,乙方提出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情况,则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不作减轻或免除。乙方超过预定交付日30日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还应支付该租赁房屋自预定交付日至甲方解除本合同之日期间的空置费用,空置费用标准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租赁房屋首月日租金标准计算。
第六章租赁房屋装修、维修
第十八条装修免租期
18.1装修免租期限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自租赁房屋交付日起计算。本合同原则上不提供装修免租期。乙方确因装修周期较长需要装修免租期的,应当在房屋交付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装修免租期须经甲方按照集团租赁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按照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执行;免租期不得超过本合同总租赁期限的10%,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项目总租期年,实际最高不超过个月;装修免租期计入本合同总租赁期限;续租不得设置免租期。免租期内仅豁免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全部相关费用由乙方正常足额缴纳。乙方未取得甲方内部决策审批书面批复,不享有任何装修免租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足额支付房屋租金。
18.2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需向管理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管理费(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以及装修活动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在装修免租期内,管理方为租赁房屋装修提供临时用水及用电,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管理方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及本项目实际情况拟定的装修水电费收费标准,以管理方提供的装修临时用电、用水表计量的数据作为计收依据。
18.3装修免租期届满,不论乙方是否完成装修或是否已实际使用租赁房屋,乙方均须支付自装修免租期届满之次日起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乙方提前完成了租赁房屋装修的,可向甲方申请提前对外经营,甲方同意的,装修免租期至乙方对外经营之日前一日届满,租赁房屋租金自乙方对外经营之日起计算。
18.4租赁期内,乙方对该租赁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前需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租赁房屋重装期间,除甲方书面豁免外,乙方仍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或管理方支付租金、管理费、因装修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等费用。
18.5双方一致同意,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不再享有装修免租期优惠或重装期间租金减免(如有)优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补足支付装修免租期或重装期免除或者减少的租金(租金标准为减免期限所在租赁年度对应的月租金)。
第十九条装修的主要规范
19.1乙方如需装修,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乙方在通过管理方的审核同意后才可进行施工。管理方对装修工程图纸的审核或者对装修的管理均不得作为减轻或免除乙方对装修工程质量及符合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应承担的责任的理由。
19.2乙方应按照管理方审核批准的图纸审图意见进行装修工程(包括初始装修和租赁期重新装修)。租赁房屋装修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的,乙方自行完成报批并承担相应费用。
19.3管理方有权对乙方装修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有权对该租赁房屋的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等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本项目整体的运作安全及顺畅,避免因乙方的行为给本项目内其他租赁房屋的租户造成滋扰。因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或承建商之疏忽而引致甲方或其他经营户之损失,乙方必须予以赔偿。乙方应服从本项目物业管理机构的规范及管理。
19.4乙方如对该租赁房屋进行机电系统、消防系统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项目整体机电系统的工程,必须提前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后应聘用甲方认可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如乙方与甲方认可的施工单位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可邀请甲方从中协调,但甲方不对双方协调结果或最终达成的方案与解决办法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
19.5装修押金及装修垃圾运输费
19.5.1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且该租赁房屋交付之日前向管理方交纳装修押金,乙方应按管理方要求在租赁房屋交付前缴纳该等费用,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装修押金的限制、抵扣等按照第8.3条约定执行。装修押金金额及支付时间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
19.5.2如乙方违反附件四《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规范》中约定的相关装修规范或装修时损坏甲方财产,管理方有权从装修押金中扣除赔偿甲方损失的费用和罚款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扣减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方补足被扣减部分的押金,乙方逾期补足的,应按照8.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9.5.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确认起60日后,管理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剩余)的装修押金(如有)。
19.5.4装修垃圾由乙方自行运输。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维修
20.1在租赁期限内,本项目(含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公共部分的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由甲方负责维护并承担费用。因乙方或其雇员、访客过错等非设备设施自然损耗原因导致的主体结构、公共设施、设备损坏,乙方负责维护并须承担维修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负责维护的项目外,其余均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灯泡等易耗品的更换等)。
20.2租赁房屋内由甲方提供的、属于公共部分设施末端入户设备(如有)的,其维修保养在设施的工程保修期内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但乙方改装或更换的部分由乙方自行维修并承担法律责任,改装或更换方案须经甲方同意。租赁房屋内由甲方提供的前述设施的工程保修期届满后,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双方应做好检查记录。
20.3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租赁房屋内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门窗、电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0.4在该租赁房屋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本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时(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或管理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尽快安排维修工作。但因乙方或乙方的供应商、服务商、雇员、代理人、客户等关联人员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交付条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20.5甲方及管理方有权进入该租赁房屋检查该租赁房屋内的交付标准范围内的相关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0.6甲方因变更本项目之公用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等需要,在事先知会乙方后,有权临时封闭该租赁房屋所在本项目公用区域设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配、电缆电线、水管通道、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
20.7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及管理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租赁房屋,且管理方不需赔偿因强行(如需)进入该租赁房屋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及管理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0.8乙方应承担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并对甲方及/或第三方进行赔偿:
20.8.1因该租赁房屋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
20.8.2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租赁房屋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
20.8.3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租赁房屋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燃气在该租赁房屋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外泄而造成甲方、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
第七章租赁房屋使用规范
第二十一条经营主体的确定
21.1除甲方另有安排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为自然人外,乙方应为在租赁房屋所在地设立的具备法人或经营负责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或者,乙方于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在租赁房屋所在地设立具备法人或其他经营主体资格的经营主体,该主体设立完成,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新设立主体成为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承接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乙方并应敦促该等主体在设立完成之日起15日内与甲方签订与本合同内容一致的新的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
21.2乙方应为其新设立的承租租赁房屋的经营主体在本合同或新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2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转包、转租、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或管理该租赁房屋。且发生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应于情形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擅自转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同时乙方需要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1)乙方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乙方为公司的,公司发生收购、重组、合并、分立、破产;
(3)法定继承事实发生,致使该租赁房屋的使用人发生变更。
第二十二条经营证照的办理
22.1乙方在开业前,应依法办理合法经营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需)、环保验收合格证(如需)、卫生许可证(如需)、娱乐经营许可证(如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需),并取得各种授权经营的许可和授权证书,并在开业前提交复印件给甲方。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如乙方证照不齐,则不允许开业,甲方有权暂停水电供应,并且乙方需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上述证照持续有效。如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未在开业前取得全部证照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所有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乙方应予赔偿。甲方对此不负审核义务,因证照不全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22.2在租赁期间需要更换营业证照或许可、授权证书的,乙方应在更换完成后3日内向甲方提交证照复印件。无论乙方是否已经取得租赁房屋合法经营的各类证照,不影响乙方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付款义务。
第二十三条乙方经营的一般要求
23.1乙方必须合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也不得允许、包庇、纵容第三方在该租赁房屋内使用或食用违法违禁物品,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的行为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23.2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及展现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3.3如因乙方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乙方应在收到用户反馈后3天内进行回复处理。如乙方怠于处理、处理不及时以致消费者向甲方进一步投诉的,甲方与乙方核实情况后有权代乙方处理,因甲方代乙方处理投诉事宜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3.4乙方应按照与甲方约定的营业时间正常开店营业。因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开放情况除外。无正当理由暂停营业,每个自然年累计15天以下警告处理,若全年累计超过15天,除应继续缴纳租金外,每超过一天扣罚500元人民币。罚款金额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视为租金逾期。乙方不得以因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暂停营业为由要求调整租金。
23.5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行为被顾客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有效投诉包括但不限于因食品卫生问题、人身安全问题和不符合公园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用户投诉,不包括商户商业经营引起的投诉,经核实投诉符合实际情况的,每再超出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每次5000元支付违约金。
23.6乙方同意无偿配合甲方实施为塑造公园品牌而开展的宣传计划及主题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结合自身经营的商品推出优惠套餐、联合举办抽奖活动等、开展与融合的活动方案、提供适配宣传素材、线上社交媒体内容发布,线下店铺海报张贴等。
23.7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在租赁房屋外播放音乐。租赁房屋内应严格控制音乐音量以免影响到其他租赁房屋经营活动或影响消费者购物体验。
23.8乙方有权自费在该租赁房屋入口处或其门上,安置经甲方书面批准的招牌、商号、广告牌、LED灯牌等;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乙方不得安置或更换。
23.9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本合同另行约定外,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任何区域摆放任何营业设备设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当街兜售、叫卖、派发传单活动,不得进行阻碍公共通道通畅的经营行为。
23.10乙方应严格遵守附件四《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规范》的规定。
23.11除乙方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及其他媒体载体形式介绍该租赁房屋所在项目位置及相关信息外,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甲方所持有的标志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如果乙方在推广活动中要使用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使用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
23.12乙方应在对外经营前于该租赁房屋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需视频及音频均能记录),且该监控系统对该租赁房屋进出口、收银区等重要区域必须覆盖,并维持在该租赁房屋租赁期限内监控系统可正常运行及使用。如乙方在对外经营前未能安装可正常使用的视频监控系统,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100元/日违约金,并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在3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
23.13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维持租赁房屋内视频监控系统可正常运行及使用,且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需不少于30日(不包括非人为原因丢失视频的情况)。甲方有权随时抽查、调取视频监控资料,乙方必须全力配合,不得阻挠或隐瞒。如乙方违反本条款,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少于30日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并应立即整改;如乙方有拒绝提供或以故意或人为过失损毁资料的方式拒不提供、拖延提供或擅自修改、编辑视频监控资料等行为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应立即整改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3.14乙方利用租赁场地开展文化艺术、展览、演艺演出、论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文化活动,应按照谁主管谁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乙方及其所隶属的上一级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文化活动管理的主体责任。乙方开展文化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因未履行相关活动审批报备或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负面影响的,由乙方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说明情况,配合甲方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甲方采取了相关补救措施的,乙方亦应积极配合。
23.15项目承租期间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制定和更新项目履约监管考核办法(详见附件六《园博园项目商户管理办法细则》),发现现场管理无序、管理人员缺位、卫生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或被市民游客投诉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对乙方处以月租金10%至100%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视为租金逾期。
第二十四条收银系统
24.1乙方须租用甲方POS系统,POS系统租金及押金标准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采用POS机系统乙方需遵守《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规定》。
24.2采用POS机系统,乙方应将该租赁房屋内的每一笔交易在交易发生时如实、实时、全额通过POS系统进行结算,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营业额,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和必要的核查。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约定,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未提供或少提供销售金额的30倍,该违约金与下月租金同日支付。
24.3本协议项下租金计收方式为提成租金或基本租金/提成租金孰高的,乙方应向甲方无条件开放POS系统(或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的其他收银系统)的营销数据、台账,以配合甲方监督、核查出租租赁房屋相应租金的计费基数。
第二十五条保险
25.1乙方应向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自费购买保险。租赁房屋装修前,乙方应当保证为该租赁房屋装修施工期间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期间为租赁房屋交付日起至乙方对外经营或重新营业之日止。租赁期间,乙方应当于其对外经营前的15日内,自费购买租赁期限内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工程一切险等,食品安全责任险(如需)及该租赁房屋内乙方的自有财产的财产一切险(如盗窃险、现金险、营业中断险等)。
乙方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保险额度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项目所在地有权机关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且足以涵盖乙方装修期间、租赁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
25.2乙方应维持上述保险在相应期限内的有效性,应保证保险金额应足以支付可能的赔偿数额(财产一切险承保限额不少于100%的重置成本),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甲方及管理方为被保险人。
25.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险保单及支付保费的发票复印件。如乙方未能提供前述资料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如乙方在收到书面警告之日起5日内仍不提供资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自甲方发出书面警告第6日起,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100元/日的违约金,直至乙方提供为止。
25.4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事件,导致本项目或该租赁房屋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许乙方所雇佣的相关人员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为、事件,致使整体项目或该租赁房屋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险风险增加。
25.5若本合同第25.1条所述保险风险增加,并导致保险金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补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险金,而不论该等保险的投保人是甲方或其他第三者。
25.6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8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26.1甲方权利与义务:
26.1.1场地管理权限:有权对乙方使用的公园商业场地进行整体规划与布局调整,确保商业活动与公园整体风格及功能定位相符。可根据公园运营需求,要求乙方在指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场地使用范围、边界进行明确界定与管理。
26.1.2经营监督权利:对乙方的商业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质量、价格设定、营业时间、人员管理等。有权检查乙方的经营资质、相关许可证件,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若发现乙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情节严重时可依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26.2乙方权利与义务:
26.2.1场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有权在场地内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进行合理的装修装饰(需提前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公园相关规定及安全标准),以打造独特的商业经营环境,提升经营效果。
26.2.2自主经营权:在遵守公园整体管理规定、甲方管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拥有自主决定经营项目具体内容、商品或服务种类、定价策略、营销方案等经营活动的权利。可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状况,灵活调整经营策略,组织开展各类促销、推广活动,以提高经营效益。
26.2.3合法合规经营义务:确保自身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园所在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齐全各类经营所需的证照,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等,并按时进行年检及相关手续的更新。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商品或服务质量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服务,维护公园商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26.2.4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义务: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公园商户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时间、场地使用规范、环境卫生要求、安全管理规定等。按照公园统一要求,规范店铺招牌设置、广告宣传张贴等行为,保持公园整体景观协调统一。服从甲方对公园商业区域的整体规划和布局调整。
26.2.5场地维护与安全保障义务:负责对运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场地区域的场地维护和安全保障义务,内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完好、正常使用。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维护不善导致场地及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应加强经营场地的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26.2.6环境保护义务:在经营活动中,注重环境保护,严格遵守公园的环境保护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营活动对公园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如合理处理垃圾、控制噪声排放等。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保持经营场地周边环境整洁。
26.2.7数据报送义务:乙方须每周星期一当天提供前一周的税前营收总额数据给甲方,并在每月5日前提供上一自然月期间内完整、准确和真实的总营业额记录给甲方,总营业额包含租赁物业内一切经营活动和收入来源中所有应收账款和已收讫款项的总金额,包括任何经许可在该场地里经营的特许权人、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所有的应收账款和已收讫款项及与该场地有关的一切业务收入。甲方同时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上述经营数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后台数据,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配合提供。
26.2.8公益活动举办义务:乙方需承诺每年至少策划并完成举办次公益活动,活动形式应与公园环境、受众需求相契合,活动规模不少于30人。
第九章合同终止及解除
第二十七条自然终止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且双方未续签的,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方义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八条乙方单方解除权
2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8.1.1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租赁房屋超过60日的;
28.1.2因政府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租赁房屋自然灭失的;
28.1.3乙方在租赁期间决定退出,可以书面向甲方申请放弃租赁权,经甲方同意的;
28.1.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其他情形。
28.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28.1.1条和28.1.2条、28.1.4条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租赁房屋并经过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可要求甲方无息返还租赁保证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金额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或损失赔偿的上限)。
28.3乙方依据本合同第28.1.3条单方解除合同的,提前60天以上书面申请,在扣除其他承租责任款项后可退回全部租赁保证金。提前30天及以上书面申请,甲方有权扣罚乙方的一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若提前不足30天申请,甲方有权扣罚乙方1.5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未能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扣罚乙方两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如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前述违约金后不足以覆盖其他承租责任款项,乙方应当予以补缴。
28.4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申请退出或因违约等情况退出,退出交接期间不得干扰甲方重新寻找新乙方以及后续进场工作。承租期限满,乙方在期满前60天,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工作交接和后续采购工作。
第二十九条甲方单方解除权
2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租赁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29.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租赁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承包、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的方式变相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
29.1.2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
29.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租赁房屋建筑结构,或损坏租赁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29.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经营品牌、经营范围,或自身利用该租赁房屋、容许他人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29.1.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租赁房屋或设备损坏的;
29.1.6拖欠支付租金、管理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之一或全部的(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9.1.7乙方为公司,乙方合并、分立、重组等导致本合同签署主体变更,乙方发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时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
29.1.8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的;
29.1.9乙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破产、解散、清算的;
29.1.10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该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的;
29.1.11经甲方查验核实,乙方故意漏报、少报营业额3次(包括3次)以上或发生以上行为后拒绝按照本合同第6.2.3条约定支付违约金;
29.1.12合同期内,因乙方运营管理不善或者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甲方员工、乙方员工或公园游客死亡或重伤的。
29.1.13经核实,乙方有重大弄虚造假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29.1.14乙方行为严重损害甲方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29.1.15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合同、招标文件等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影响合同履行的。
29.1.1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甲方单方解除项目的事由。
29.1.17项目运营期内,因乙方运营不善,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9.1.18乙方消费配套服务业态涉及本文件第四条负面清单的内容。
“经营业态负面清单”内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2)存在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的。
(3)违法、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
(4)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大规模集会的。
(5)涉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6)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7)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
(8)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他用途。
(9)擅自扩大面积,私自搭建。
(10)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
(11)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
(12)无证照经营的餐饮经营活动。
(1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销售。
(14)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经营活动。
(15)禁止设立私人会所,或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
(16)政府方因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限制引入的其他经营活动。
(17)不符合公园功能定位的其他经营活动。
(18)不符合场地相关管理要求的。
(19)危险的、污染环境的、消极的。
(20)使用明火、吸烟的。
(21)对承租效果或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
(22)开展有可能引起公众批评反对,难以消除不良影响的。
(23)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29.1.19因政府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
29.1.20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其他情形。
29.2甲方依据本合同第29.1条单方解除合同的,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要求乙方全额补足支付装修免租期或重装期免除或者减少的租金(租金标准为减免期限所在租赁年度对应的月租金),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终止日所在月份两个月的月租金标准(如合同终止日在计租日前按计租日后首月月租金标准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按本合同其他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占用费等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9.3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向乙方催付租金、管理费等欠缴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及因乙方违约导致第三方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因要求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引起的甲方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保全费、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第十章租赁房屋交还
第三十条交还方式
30.1合同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终止的,乙方应自费拆除其增设的除电缆以外的设施和设备、搬离租赁房屋内乙方物品并将租赁房屋恢复至原交付状态交还予甲方。乙方在拆除其增设的设施和设备时,若损坏租赁房屋结构或造成甲方其他任何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0.2如果乙方未在交还期限内依照本合同31.1条约定交还该租赁房屋的,乙方自行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且甲方有权自行收回该租赁房屋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拆除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乙方增设的设施和设备使租赁房屋恢复至毛坯状态,并处置乙方遗留物品,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补偿或抵扣任何应付未付款。若甲方因处置乙方遗留物品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一条交还期限
乙方应当于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交还该租赁房屋。
第三十二条交还查验及接收
乙方应当在租赁房屋交还期限届满前3日内通知甲方查验及接收该租赁房屋,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第30.1条约定查验。在符合本合同第30.1条约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租赁房屋移交表,移交表应当载明交接日期,移交表一旦经双方签署,则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甲方同意接收租赁房屋。
第三十三条逾期交还的后果
乙方未根据本合同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约定交还租赁房屋并取得甲方验收通过的,除应当依照本合同终止时末月的标准支付逾期交还期间的租金、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每日还应按照本合同终止时末月日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租赁房屋占用费,直至乙方交还该租赁房屋或甲方根据本合同第30.2条的约定收回该租赁房屋。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交纳的全部押金,押金与房屋占用费互不相抵。
第三十四条工商等信息的注销
34.1乙方以租赁房屋为住所地注册了公司/企业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后10日内申请办理以该租赁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市场监督、税务、食药监等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的经营证照、批准、许可、备案等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于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办理完毕;若乙方自行开通租赁房屋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使用手续的,乙方还应在前述期限内申请、办理完毕注销或变更手续,结清相关费用。
34.2乙方应在获得主管机关的上述注销或变更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交该等变更或者注销证明文件,供甲方备案。
34.3如乙方逾期办理申请、办理完毕上述手续或者逾期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返,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总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予以赔偿。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不可抗力
35.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爆炸、台风、战争、动乱、暴乱、罢工、国家或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或收归国有,或发生任何双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对方或对方的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的损失。
35.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35.3一方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条款,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政府部门发布的能证明事件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应资料,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资料,对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5.4任何一方均不得就因本合同35.1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或直接或间接归因于前述事件的任何损害、赔偿或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如果上述事件持续超过30日,各方应就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诚信原则基础上进行协商,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延迟履行合同或终止履行合同。
第三十六条联系方式、通知与送达
36.1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以本合同首页载明的信息为准。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该地址亦为各方进入争议解决程序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含裁判文书)向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和/或任一方当事人工商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36.2一方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变更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对方按照原通讯方式发出的所有通知,均为有效通知。
36.3除非本合同有特殊约定,本合同中的“书面通知”可以专人送达、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如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不论签收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员工,签收文本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邮寄的方式,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寄出特快专递,在邮件发出之日起第3个自然日视为送达,快递公司的投递证明即为发送凭证;如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收件方拒绝签收或发生退件等情形的,均不影响通知根据本条约定送达的效力。
36.4甲方在指定门户网站上向乙方定期发送的本合同约定之收费相关通知等同甲方正式书面通知。
36.5双方特别确认:甲方有权通过在租赁房屋的显要位置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及送达,通知张贴的第二日视为送达日。
第三十七条其他
37.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法律除外)并受其管辖。
37.2本合同称乙方对甲方的赔偿损失范围,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保费、差旅费、公证费、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等全部损失。
37.3如果因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及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应由双方以真诚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以外,双方应继续不中断地履行本合同。
37.4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37.5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做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存在冲突的,以主合同及甲方要求为准。
37.6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方便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本合同系经双方充分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双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37.7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各自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8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后12个月,详见附件一《商务条件》。本合同采用“招一管”,甲方可以视合同履约情况和需求决定是否续签。乙方履约评价良好的,双方可以直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签署本合同文本的形式延长合作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二章附件
附件一《商务条件》
附件二乙方相关法律文件(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附件三《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
附件四《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规范》
附件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附件六《商户管理细则》
附件七《基础管理服务内容》
附件八《增值服务内容清单》
附件九《廉洁自律协议》
(以下无正文)
| (以下无正文,为《 合同》的签章页) |
| 甲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
| 年 月 日 |
| 乙方(签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 |
| 年 月 日 |
附件一:
商务条件
| 序号 | 对应条款 | 内容 | 具体约定 |
| 一 | 2.2 | 租赁房屋地址及门牌编号 | |
| 二 | 5.1 | 租赁房屋用途 | 租赁房屋品牌中文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经营业态或品项为“ ”。 |
| 三 | 3.2 | 租赁面积及计算方式 | 租赁房屋租赁面积为计租面积 ㎡:建筑面积 ㎡,室外面积 ㎡,外摆面积 ㎡。计算方式:建筑面积( )*建筑租金基准价( 元/㎡/月)+外摆面积( )*外摆租金基准价( 元/m2/月)= 元标的物业按现状进行出租,物业计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偏差的,不影响出租物业的成交租金金额;乙方经营使用范围控制在物业计租面积范围内,不允许超出物业计租面积范围外经营;物业计租面积内可经营使用部分为建筑面积+外摆面积;乙方超出经营范围或经营使用部分进行经营的,乙方须向招标方提前报备协商,并针对超出范围及使用部分重新计取租金,未经甲方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甲方有权对乙方按1000(元/次)进行罚款。注:如内填写“√”,则本约定适用;如内填写“×”,则本约定不适用(下同)。 |
| 四 | 15.1 | 预定交付日 | |
| 五 | 4.1 | 租赁期限 | 自 年 月 日(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以《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载明交付日为准)起至 年 月 日(截止日)止 |
| 六 | 18.1 | 装修免租期 | 本合同原则上无装修免租期。乙方确因装修周期较长需要装修免租期的,须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按照集团租赁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按照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执行;免租期不得超过本合同总租赁期限的 10%(本项目最高不超过 个月),且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续租不给予免租期;免租期仅豁免房屋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全部费用照常缴纳。未经甲方出具书面批复,乙方不享有任何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具体期限以甲方书面批复文件为准。 |
| 七 | 7.1 | 租金标准及支付时间 |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租赁房屋租金,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首个租赁年度一个月的租金,此后每月租金应于当月【5】日前支付,租金(含税 )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1、固定租金(1)自 / 年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每月固定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 );2、提成租金:按总营业额的 %营业分成;3、基本租金与提成租金,两者取高:自 年 月 日(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以《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载明交付日为准)起至 年 月 日每月固定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或月销售额按总营业额的 %营业分成,两者取高收取;(每月提成租金少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准;如每月提成租金多于基本租金的,则月租金以提成租金为准)4、递增方式:租金每年按 %进行递增;月总营收额分成按 %四年不递增,每月按当期固定租金与提成租金两者取高。 |
| 八 | 8.1 | 租赁保证金 |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缴纳租赁房屋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租赁保证金额度为中标金额首月租金的2倍)。 |
| 九 | 11.1 | 物业管理费 |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物业基础管理费,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首个租赁年度一个月的物业基础管理费,此后每月租金应于当月【5】日前支付。自 202 年 月日(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日,以《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载明交付日为准)至202 年 月 日,每月物业基础管理费人民币(含税) 元(大写: )。计算方式:计租面积*物业管理费基准价(元/㎡/月)如乙方使用增值服务的,应于缴纳物业基础管理费时,一并支付相应物业增值服务费。 |
| 十 | 12.1 | 水、电费 |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有关部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管理方缴纳租赁房屋水、电费,具体如下,最终以乙方书面确认或乙方与物业服务公司/甲方委托的其他管理方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为准:1、水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缴纳:(1)乙方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水电公司交纳;(2)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管理方【/】的收费通知单约定的金额和日期交纳。2、电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缴纳:(1)乙方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水电公司交纳;(2)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管理方【/】的收费通知单约定的金额和日期交纳。3、水费 6.57 元/吨,电费 1.4 元/千瓦时。如遇国家水、电价格上调,适时另做调整。4、垃圾清运费由乙方与甲方或管理方另行协商。 |
| 十一 | 13.1 | 空调费用 | 空调费用按以下第2种方式缴纳,最终以乙方书面确认或乙方与物业服务公司/甲方委托的其他管理方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为准:1、甲方尽力保证在供应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9】:00)内向该租赁房屋提供空调服务,甲方负责将冷水管接入出租租赁房屋内,乙方自行负责空调末端设备的设计、安装及相关费用。若乙方要求甲方在正常供应时间外提供额外空调服务,须预先向甲方申请,甲方有权按以下选定的标准收费。空调费按【1.4】元/KWH计。2、乙方自行安装独立空调系统的,电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执行。 |
| 十二 | 12.2 | 水、电押金 |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且该租赁房屋交付之日前,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管理方【 /】缴纳租赁房屋水、电押金,该等租赁房屋水、电押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整),最终以乙方书面确认或乙方与物业服务公司/甲方委托的其他管理方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为准。 |
| 十三 | 19.5 | 装修押金 |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且该租赁房屋交付之日前,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管理方【/】缴纳租赁房屋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按租赁房屋使用面积计算,具体如下,最终以乙方书面确认或乙方与物业服务公司/甲方委托的其他管理方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为准:1、装修押金为人民币【/】元(大写:/整,单价为/元/㎡),装修押金最低不少于 / 元(不少于/万元)。 |
| 十四 | 24.1 | 收银系统租金及押金 | 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1、乙方使用甲方POS机专用收银系统的,需向甲方支付POS专用收银系统租金及押金如下:1)乙方租赁甲方提供的POS系统设备1项(二维码),POS系统设备租金为人民币0元,乙方租赁甲方POS系统设备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2)每台POS系统押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租赁甲方POS系统设备押金共计人民币 元。2、乙方使用自己的收银系统,乙方需通过数据接口对接的方式准确即时传输收银数据至甲方。3、除此之外,经乙方申请后,甲方同意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营业数据的统计、提供、核算等事宜,并签订补充协议。 |
| 十五 | / | 履约条件 | (一)基本要求:在其承租范围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食品安全卫生许可标准的休闲饮品及周边配套服务;并按招租方要求须提供合法合规、符合公园主题、高品质的文化活动。(二)承租方应按招租方移交时的现状接收物业,除房屋主体结构外,需要进一步进行修缮或开展二次装修工程的,均由承租方负责(包括相关费用的支出),承租方自行开展的室内二次装修工程需经招租方相关部门审批。(三)品牌营销活动/公益文化活动不低于 场/年(每场参与人数不得低于30人),单次活动时间不低于1小时,公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市集、音乐会、儿童音乐剧、读书会、露天电影等,每次活动举办前承租方需制定详细活动方案报招租方审批报备,经招租方审核同意后实施。(四)履约要求:1、风险提示:服务期限内,招租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自主决定在公园内新增投放同类经营服务项目及多经点位的投放,承租方应充分了解并承担其中可能存在的经营亏损风险。2、承租方承担水电接驳、物业管理费及运营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3、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并按合同约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招租方有权不予退还阳光租赁平台交易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4、因政府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招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租赁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爆炸、台风、罢工、国家或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或收归国有,或发生任何双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对方或对方的雇员、代理人、或访客发生的损失。5、负面清单:本项目定位为配套设施,须对项目的承租管理活动做出必要的限制。禁止承租方进行以下任意一类的经营活动:(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存在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的。(3)违法、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4)开展大规模集会的。(5)涉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6)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7)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项目。(8)擅自将经营所用的配套服务设施改作其它用途。(9)擅自扩大面积,私自搭建。(10)擅自对配套服务设施进行改造装修。(11)经营行为不文明,服务态度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12)无证照经营的餐饮经营活动。(1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物品销售。(14)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经营活动。(15)禁止设立私人会所,或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16)政府方因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限制引入的其他经营活动。(17)不符合公园功能定位的其他经营活动。(18)不符合场地相关管理要求的。(19)危险的、污染环境的、消极的。(20)使用明火的。(21)对承租效果或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22)开展有可能引起公众批评反对,难以消除不良影响的。(23)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6、承租方须对院落空间保持常态化开放,除吧台区、仓储区和配餐区游客不可进入外,经营空间的其他消费场景无消费情况下仍完全开放,不允许设立私人会所或区域,只对少数人开放。7、活动计划和确认承租方应当配合招租方的活动计划和活动主题,经营性活动开展前,应向招租方报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内容、活动安排、开展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活动计划有变动的,须及时再次报备案。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不可分租、转租。 |
附件二乙方相关法律文件(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乙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附件三
租赁房屋交付确认函
(“乙方”)与公司(“甲方”)于202年月日签订了《租赁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承租【】房屋编号的租赁房屋(下称“租赁房屋”)。甲乙双方于202年月日对租赁房屋主体结构进行了验收、交接。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于202年月日正式将上述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交付的租赁房屋符合《租赁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出租租赁房屋交付条件》等相关约定,乙方对出租租赁房屋的状态及交付条件没有异议,乙方同意接收租赁房屋。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
附件四
租赁房屋物业管理规范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管理公司(以下合称“管理方”)负责、执行本项目内的物业管理及/或运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下列各项工作)。如甲方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乙方应根据甲方指令,在甲方规定期限内,与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管理公司双方或与甲方及物业公司/运营管理公司三方另行签订物业服务/运营服务合同进行约定,就物业服务/运营服务的相关具体内容、权利义务以该等合同约定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签署该等物业服务/运营服务合同,否则,甲方即行享有本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一)日常物业管理
1.管理方负责包括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设备设施运行、绿化、维修等全部物业管理工作。
2.管理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作为高品质项目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管理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即时生效,乙方须遵守该等规章制度,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前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如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
3.根据管理方的需要,乙方可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涉及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约定的内容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为准,其余事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4.管理方与乙方就物业管理事项的权责
4.1乙方须把该租赁房屋的生活垃圾,统一打包放置管理方指定位置或垃圾桶内,严禁随意堆放。
4.2乙方的废旧报纸、纸箱(皮)、木箱、潲水(餐饮)以及其他特定行业的垃圾应由有资质的公司(并报甲方备案)收取或处理,乙方不得随意聘用其他人员收取或处理。
4.3乙方如需聘请清洁公司进行该租赁房屋的清洁工作,需提前报甲方备案,且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乙方不得在项目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他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他物件,亦不得将货品或其他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租赁房屋之外,除非经管理方书面同意。
4.5管理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管理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在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且管理方无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管理方赔偿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
4.6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租赁房屋受台风、暴雨或类似事件的破坏。
4.7未经管理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项目的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凉棚或其他任何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
4.8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项目结构的任何部分,或项目的公共地方、楼梯、电梯、自动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包括项目内的任何植物。
4.9管理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项目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管理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其他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但应尽量减少对乙方正常经营的干扰。
4.10除非获得管理方事先书面同意,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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