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明安路(富利路-明辉路)市政工程检测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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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深圳市 | 采购单位 | 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明安路(富利路-明辉路)市政工程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 明安路(富利路-明辉路)市政工程检测采购公告 | ||||||||
| 1 | 项目名称: | 明安路(富利路-长春北路)市政工程 | ||||||
| 2 | 项目概况: | 2.明安路(富利路-明辉路)市政工程西起现状富利路,终点接明辉路,道路全长约360m,红线宽为20m,设计车速为20km/h,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设计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燃气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海绵城市、水土保持等。工程总投资2160万元。 | ||||||
| 3 | 采购单位: | 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 | ||||||
| 4 | 发包工作内容: | 明安路(富利路-明辉路)市政工程检测全部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检测等。 | ||||||
| 5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5-04-08 9:00至2025-04-10 18:00 | ||||||
| 6 | 报价方式: | 固定报价 | 暂定价:324825.50元 | |||||
| 7 | 定标方法: | 票决法 | ||||||
| 8 | 结算方式: |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第一批)>(粤建检协(2015)8号)、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490号)计算并下浮50%,工程量按实计取,需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结算价最高限价64.9651万元,最终以相关审核机构审定意见为准。 | ||||||
| 9 | 工程地址: | 深圳市光明区 | ||||||
| 10 | 投标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 (一)企业资格要求: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准备的通知》(粤建质〔2024〕244号)相关规定,我省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0月31日(含)以后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5年10月31日。本次项目招标在过渡期内,新旧两种资质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本项目投标。 投标人须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未更换新资质的投标人须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必须含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且须具备在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2)已更换新资质证书的投标人须具备以下①、②之一资质: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及在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认证证书(CMA)》;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必须含有地基基础、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检测及在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无 。 (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11 |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 (1)编制内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联系方式; 2)基本情况:包含企业营业执照、《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请下载附件,并按要求填写后加盖公章)、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符合资格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有)、近3年同类业绩情况一览表(不超过5项)(格式自拟,须体现合同名称、金额和签订时间)和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合同关键页,应体现合同封面、甲乙双方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和概况、服务工作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和甲乙双方签章等内容); 3)项目服务方案(内容可以参考为质量保障措施、项目重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或合理化建议、投入服务配套的设施情况、拟派本项目服务人数、服务人员素质等); 4)报价书(格式不限)。 (2)编制要求:截止投标时间前,投标单位可递交本工程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所有资料须均须投标单位盖章,且扫描合并成一份PDF文件)。 (3)递交方式:发送至gwsgcglsb@szgm.gov.cn政务邮箱,电子投标文件命名格式:(工程名称)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 ||||||
| 12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 1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投标: (1)近3年内(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2)近1年内(从截止投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深圳市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3)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深圳市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4)拖欠工人工资被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5)近3个月内(从投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季度(阶段)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近3年内(从截止投标之日起倒算)曾被光明区建筑工务署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6)近2年内(从截止投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7)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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