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湾头工业区1号、2号、3号4号及10号厂房物业
【招标公告】湾头工业区1号、2号、3号4号及10号厂房物业: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东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深圳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 项目名称 | 湾头工业区1号、2号、3号4号及10号厂房物业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公告基本信息
资产信息
招租信息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交易方式
项目日程
报名须知
交易机构信息
出租方信息
交易保证金
其他
| 项目编号 | JC722500335 | 项目名称 | 湾头工业区1号、2号、3号4号及10号厂房物业 |
| 起始日期 | 2025年03月21日 00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5年03月27日 18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 资产现状 | 在租 | 地址 | 1、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湾头村工业区4号宿舍-3、4栋正德 2、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湾头村工业区仓库-10号厂房诚品旁 3、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湾头村工业区3号厂房-鸿源 4、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湾头村工业区10号厂房-诚品 5、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湾头村工业区3号宿舍-新高开源 6、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湾头村工业区2号厂房-新高开源2 7、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湾头村工业区1号2号厂房旁仓库 8、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湾头村工业区4号厂房-鸿安 9、房产建筑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湾头村工业区1号厂房-新高开源1 |
| 面积/数量 | 1、房产建筑物:1600.00平方米 2、房产建筑物:444.67平方米 3、房产建筑物:2941.00平方米 4、房产建筑物:4374.57平方米 5、房产建筑物:3603.22平方米 6、房产建筑物:2913.26平方米 7、房产建筑物:185.85平方米 8、房产建筑物:2941.00平方米 9、房产建筑物:4361.06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1、房产建筑物:有房产(土地)证 2、房产建筑物:有房产(土地)证 3、房产建筑物:有房产(土地)证 4、房产建筑物:有房产(土地)证 5、房产建筑物:有房产(土地)证 6、房产建筑物:有房产(土地)证 7、房产建筑物:产权不明 8、房产建筑物:有房产(土地)证 9、房产建筑物:有房产(土地)证 |
| 资产性质 | 厂房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是 |
招租信息
| 出租期 | 1年 | 免租期 | 无 |
| 签订合同期限 |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个自然日 | 招租底价 | 586,667.5元/月 |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资产用途限定 | 厂房(工业厂房及宿舍、仓库配套) |
| 履约条件 | 1.按时缴纳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2.出租物业用途仅为工业或办公; 3.负责物业使用期间的消防安全; 4.物业使用前承租方自费、自行办理好相关政府要求的物业用 途、二次消防、经营等证照或批文; 5.不能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6.招租方案中相关条款和合同文本模板仅供参考,以出租方提供并实际签订的合同文本为准,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即视为认可出租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并愿意与出租方签署此合同,具体的租金、租期等要素以招租结束后租赁合同约定内容为准,确认最终承租方后的10日内签署合同,如最终承租方不按约定时间签订合同,则视为最终承租方自愿放弃本次招租。 | ||
| 其他补充说明 | (一)投标及开标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登录/注册:首次登录的投标人须提前注册,有关要求可在登录界面点击【用户帮助】下载【统一用户中心用户注册(登录)手册】,投标人登录阳光租赁系统(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获取交易文件,并按照交易文件要求编辑投标文件。 (3)电子交易文件获取方式:“阳光租赁平台”是投标人获取电子交易文件的唯一合法渠道。 (4)“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及“CA平台”获取方式:在阳光租赁平台-服务指南-资料下载(https://rent.szexgrp.com/page/guide/guide.html)。 (5)电子投标操作流程,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以及系统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交易文件规定,以及阳光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手册(下载网址:https://rent.szexgrp.com/page/guide/guide.html)。 (二)租赁物业概况 (1)租赁物业位置:位于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湾头工业区 1号、2号、3号4号及10号厂房物业。 (2)租赁物业面积:总建筑面积23364.63平方米(含厂房17530.89平方米、宿舍5203.22平方米、其他630.52平方米),用途为工业厂房及宿舍、仓库配套。 (3)产权情况:租赁物业属于出租方集体物业,不存在产权争议纠纷、来源合法,有产权证书。 (4)物业现状: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物业(原合同租赁期限将于2025年3月31日届满),物业按现状出租,承租方应对上述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租赁面积、装修情况、消防情况、物业性质等)及当地政策充分知情,并无任何异议。 (三)因本招租项目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根据《关于印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2023〕69号)标准计算,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需对此明确知悉。 | ||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 其他 | 需要承租人在承租后理清与原租户的经济关系等其他费用 | ||
交易方式
| 交易方式 | 公开招标 |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本次交易失败 |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本次交易失败 | ||
| 交易方式变更说明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三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以下交易方式:出租方向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交易方式,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重新组织交易。 | ||
项目日程
| 开标时间 | 2025年03月28日 14时30分00秒 | 评标时间 | 2025年03月28日 14时30分00秒 |
| 澄清截止时间 | 2025年03月25日 00时00分00秒 | 质疑截止时间 | 2025年03月25日 00时00分00秒 |
报名须知
| 报名方式 | 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 ||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交易机构信息
| 名称 |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 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40号 |
| 联系人 | *** | 联系方式 | *** |
出租方信息
| 名称 | 深圳市松岗湾头股份合作公司 | ||
交易保证金
| 金额 | 586,667.5元 | ||
| 收款信息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 | ||
| 交易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 | 2025年03月27日 18时00分00秒 | ||
其他
| 特殊事项说明 | 1.意向承租方有以下情形的,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投标/响应截止后撤销交易文件或者作出撤销交易实质行为的; (2)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3)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未按规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4)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5)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意向方提供虚假主体材料或证明文件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机构收款账户的,交易机构将承租方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出租方账户的,出租方从扣除的承租方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交易服务费至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集体企业和交易集团损失的,集体企业和交易集团可以向存在过错的意向方、成交人、中标人进行追偿。 2.意向承租方如认为招租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招租文件作出澄清的,必须在招租公告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提交给交易机构。意向承租方认为招租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交易机构等提出质疑。 3.根据《深圳市宝安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宝安区集体物业招商招租管理办法 (试行)>等 5 项制度的通知》(深宝集资〔2024〕5 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租,交易服务费按照《关于印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2023〕69 号)要求收取,由承租方支付。 4.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1)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2)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机构收到交易服务费后,依据《委托付款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低于履约保证金时,差额部分由中标人补足。 5.鉴于租赁物业所在土地作为医疗卫生用地性质,被政府规划建设医院,早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并公告,即将启动拆迁,如物业房屋在租赁期间遇政府征收、征用、城市更新、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应无条件配合执行,承租方不得追究违约责任以及要求出租方任何赔偿,承租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清场撤离,如延期撤离,则需向出租方缴纳相应场地占用费,租赁合同自然终止,因征收、征用、城市更新、拆迁等而产生的赔偿、补偿等权益均归属于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主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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