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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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东 潮州市 | 采购单位 | 饶平县新丰镇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铁十七局集团(广州)建设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详见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2024年11月7日
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 2112-445122-04-01-672524 | |||||||||||
投资项目名称 | 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 |||||||||||
招标项目名称 | 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 |||||||||||
标段(包)名称 | \ | |||||||||||
公示名称 | 饶平县新丰镇扬康村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024.11.6 | |||||||||||
评标情况 |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广州)建设有限公司 经评审的投标价:12626929.46元第二中标候选人: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评审的投标价:15452771.04元第三中标候选人:深圳众合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评审的投标价:8080561.48元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中铁十七局集团(广州)建设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 | 总价:***.66(元) | |||||||||||
质量承诺 | 合格或以上 | 工期(交货期) | 365个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吕晓东 | 资质资格 | 一级建造师 粤1362018201901049 | |||||||||
业绩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 ||||||||||
业绩情况 |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深圳市星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 | 总价:13437192.21(元) | |||||||||||
质量承诺 | 合格或以上 | 工期(交货期) | 365个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李晓绵 | 资质资格 | 二级建造师 粤2442017201800172 | |||||||||
业绩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业绩情况 |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 | 总价:13698552.72(元) | |||||||||||
质量承诺 | 合格或以上 | 工期(交货期) | 365个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王春兰 | 资质资格 | 二级建造师 闽2352019202008316 | |||||||||
业绩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业绩情况 | / | |||||||||||
异议受理部门 | 饶平县新丰镇人民政府 | 联系地址 | 饶平县新丰镇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洪先生 | 联系电话 | 0768-8623292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系电话 | 0768-7800141 |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饶平大道94号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11月8日 | 公示结束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详见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招标人:饶平县新丰镇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章: |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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