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河东骏丰园裙楼第一层至第二层商业、地下一层商业(设备房)

所属地区:广东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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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东 深圳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河东骏丰园裙楼第一层至第二层商业、地下一层商业(设备房)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JC722402840项目名称河东骏丰园裙楼第一层至第二层商业、地下一层商业(设备房)
起始日期2024年10月24日 00时00分00秒结束日期2024年11月04日 18时00分00秒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其他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区西乡街道建安二路166号河东骏丰园裙楼第一层至第二层商业、地下一层商业(设备房)
面积/数量15600.00平方米权属情况有权属说明
资产性质商业类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招租信息
出租期114月(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免租期3个月
租金是否含税签订合同期限《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发出后30个自然日
招租底价36元/平方米/月租金的递增租金前3年不变,每3年递增一次,递增幅度分别为10%、10%、12%
租金支付方式月付资产用途限定商业
履约条件1.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以及宝安区当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租赁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租赁物业,如因房屋主体安全需要加固装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承担,并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
2.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物业的租金、水电费、管理费、工商税费等因使用租赁物业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承租方因行政机关政策规定或生产经营需要办理相关证件、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4.租赁期间,承租方为租赁物业的消防、安全生产或经营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租赁物业,并有义务保证租赁物业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租赁物业尚未通过消防验收,如承租方承租物业后需要进行装修、改造的,涉及租赁物业的相关消防验收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
5.租赁期间,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配套设备的一切维护维修修缮等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6.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加建、改建或改变原有建筑结构,承租方实施前述行为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7.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以任何形式提前终止、解除的,除可拆除或搬离的设备设施外,依附于租赁物业的装修、附属设施、配套设备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照价赔偿。并且,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对装修及其他投入费用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
8.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业部分转租给他人,也不得整体转租。实施转租行为,应遵守如下条款:
8.1承租方不得实施虚增面积、违法加收水电和燃气费;
8.2转租不得改变物业原有用途;
8.3转租租期不得超过承租方租赁合同的剩余租期;
8.4次承租方不得再行转租;
8.5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如承租方或次承租方违反上述任一条款,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和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任何责任概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若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失,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在租赁期内,如遇租赁物业被纳入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并需实施拆迁,或被政府征用、收回拆除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租赁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必须服从并配合政府相关单位的拆迁工作,双方另行协商补偿或赔偿事宜。
10.承租方同意出租方派驻1名物业助理,月薪为人民币6000元,由承租方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11.租赁物业目前仍有部分商户在经营,承租方清楚知悉相关租赁情况,自愿承租并且按照商户的租赁条件执行直至租期届满,承诺后续不得就相关事宜向出租方提出异议或赔偿或补偿。
12.因本招租项目所产生的法律服务费(人民币3万元)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需对此明确知悉。
13.承租方中标后应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采用《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租赁合同》统一模版,出租方有权在签署前对租赁合同中不影响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作适当的调整。
其他补充说明1、位置、建筑面积:租赁物业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建安二路166号河东骏丰园裙楼第一层至第二层商业、地下一层商业(设备房),建筑面积共15600㎡(最终以实际测绘为准)。
2、产权情况:租赁物业属于出租方集体物业,未取得房产证。
3、物业现状:部分空置,部分使用中,物业按现状出租,承租方应对租赁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租赁面积、装修情况、消防情况、物业性质等)及当地政策充分知情,并无任何异议。
4、抵押情况:租赁物业没有设置抵押。
5、租赁用途:商业。如变更物业用途,须经出租方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深圳市相关政策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所需手续和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6.业态要求:禁止经营学校和医院、KTV、美食城、油烟较重的餐饮(不含轻食类)以及“散、乱、污、危”企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租赁费用相关信息
履约保证金金额5个月租金(以最终成交价为准)物业管理费2元/㎡/月
水费每月按实际使用情况与政府相关部门自行结算电费每月按实际使用情况与政府相关部门自行结算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竞价(多轮报价)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本次交易失败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本次交易失败

项目日程
竞价开始时间2024年11月05日 15时00分00秒澄清截止时间2024年10月30日 00时00分00秒
质疑截止时间2024年10月30日 00时00分00秒

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意向承租方必须是在深圳市范围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或以上。
2.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名下必须有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无贷款房产(房产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价计算)。
3.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须对企业履行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作为合同担保方;如房产登记在公司股东名下,则公司股东对企业履行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意向承租方近三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参与本次交易活动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整体转租。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签订合同时核原件);
2.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单(备注:需打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变更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3.法定代表人、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名下房产证复印件(签订合同时核原件)或者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估价)报告;
4.担保承诺书(格式自拟);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6.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7.“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信用报告;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1月04日 18时00分00秒

交易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40号(区财政局对面)
联系人谢经理;曾经理联系方式15889776623;0755-27758313

出租方信息
名称深圳市河东股份合作公司

交易保证金
金额3,000,000元
收款信息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
交易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2024年11月04日 18时00分00秒

其他
特殊事项说明1、意向承租方有以下情形的,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投标/响应截止后撤销交易文件或者作出撤销交易实质行为的;
(二)在被确定为成交人、中标人后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三)在被确定为成交人、中标人后,未按规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四)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意向方提供虚假主体材料或证明文件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机构收款账户的,交易机构将承租方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出租方账户的,出租方从扣除的承租方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交易服务费至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招租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租公告截止时间前3日,意向承租方如认为招租公告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招租公告作出澄清的,必须在招租公告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提交给交易机构。
3、根据《深圳市宝安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宝安区集体物业招商招租管理办法 (试行)>等 5 项制度的通知》(深宝集资〔2024〕5 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招租,交易服务费按照《关于印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2023〕69 号)要求收取,由出租方或承租方支付。
4、挂牌期满前交纳3000000元保证金,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在交易机构收到交易服务费后,依据《委托付款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少于租赁保证金的,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交易保证金多于租赁保证金的,超出部分在签订租赁合同以及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5、本项目报价幅度:1元/㎡/月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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