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春财采购【2024】29号)
【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春财采购【2024】29号):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东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广东 阳江市 | 采购单位 | 阳春市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马水镇党建引领乡村振兴建设工程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GDZY202423007
二、项目名称:马水镇党建引领乡村振兴建设工程(采购包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数广(广东)广告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502房自编A
被投诉人1:广东正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阳春市春城街道育才中路畅达新城一期2幢22卡商铺
被投诉人2;阳春市马水镇人民政府(下称采购人)
地 址:阳春市马水镇人民路
相关供应商:阳春市中环广告有限公司
地 址:阳春市春城街道校前路10-18号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马水镇党建引领乡村振兴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编号:GDZY20240423007,下称本项目)采购包1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中标单位阳春市中环广告有限公司本项目应当作为无效响应废标处理,并对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进行处罚。
投诉人诉称(具体内容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中环广告公司的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在落款处加盖公章;所属行业未按文件要求填写,缺失核心信息,对其有效性提出异议,认为属于无效响应。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中环广告公司的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数为80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阳春市中环广告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人数:2023年3人;2022年2人;2021年1人。与声明函中的从业人数80人相差甚大,认为该公司涉嫌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具体内容以投诉答复为准):
1、关于投诉事项1:我单位已在质疑回复中答复数广(广东)广告有限公司,阳春市中环广告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详见《关于<质疑函>的复函》)。此文件已通过依法成立的磋商小组三位专家的认定为有效文件。
关于阳春市中环广告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属行业缺失的问题。此问题在数广(广东)广告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中并未提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这是投诉人的无效投诉。阳春市中环广告有限公司在此位置填写的是“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我单位发布的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可见在此函中的“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理解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数广(广东)广告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也出现同样的问题。其《中小企业声明函》第三行内容“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详见附件3)而本项目为服务采购,告有限公司也不具备建安工程施工资质对此类情况,依法成立的磋商小组三位专家均认可了两家供应商资格审查中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条款(详见附件2),可见两家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有效文件,并无区别对待。
综合上述,阳春市中环广告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真实有效的,其通过依法成立的磋商小组对其进行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也符合相关规定。
2、关于投诉事项2:关于中标单位阳春市中环广告有限公司的从业人数和缴纳社保人数的问题,已于质疑函回复答复,这属于企业的内部经营事务,且此问题并不影响供应商的资格及其在本项目的评分。从业人员并不等于单位购买社保的人员。从业人员的定义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这意味着,从业人员的范围广泛,包括了所有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无论是否购买社保。社保缴纳情况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需要给在职员工缴纳社保。然而,缴纳社保的人数并不等同于从业人数。企业在填报从业人数时,应遵循真实、准确的原则,即使对于没有缴纳社保的人员,企业仍需将其计入从业人数中。从业人数的统计是基于企业实际用工情况,而非仅依据社保缴纳情况。因此,从业人员并不等于单位购买社保的人员。
从业人员涵盖了所有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而单位购买社保的人员则是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缴纳社保的在职员工。这两者虽然有联系,但在范围和统计原则上存在差异。鉴于建安工程、广告制作安装这类工作,大多是临时聘请自由职业者、劳务公司劳务人员等劳动者,而这类劳动者的社保、医保一般已经由劳动者自己或劳务公司投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根本无法再投保,因从业人员的多少(只要其为中小企业)并不影响供应商在本项目的资格及在评分,供应商也没有提供虚假数据的必要。
项目评审过程中,在阳春市中环广告有限公司已提供依法缴纳社保(项目资格条件)的情况下,依法成立的磋商小组三位专家认定阳春市中环广告有限公司(在从业人员上)并无提供虚假材料,也非随便填写。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活动,预算金额为1,948,844.86元,其中采购包1预算金额为1,457,055.00元。2024年5月27日,代理机构在法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6月7日,本项目进行了竞争性磋商,6月11日,代理机构发布磋商结果公告。2024年6月17日,投诉人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6月24日书面答复质疑。2024年6月28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关于投诉事项1
磋商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磋商文件第3页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条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第2项“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马水镇党建引领乡村振兴建设工程(广告制作)):参与的供应商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磋商文件第7页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已明确本项目采购包1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磋商文件第30页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二条须知前附表序号20已明确“采购包1: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专门预留”;第五条响应要求中第9点“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9.1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响应情况。中标供应商中环广告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加盖了公司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载明“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属于小型企业……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磋商小组的评审情况。采购包1所有投标供应商(包括中环广告公司)均通过资格性审查。
2、关于投诉事项2
磋商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磋商文件提供了响应文件中的部分格式文本,其中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该声明函已明确载明“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响应情况。中标供应商中环广告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载明“从业人员80人……属于小型企业……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磋商小组的评审情况。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中环广告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涉嫌“造假”。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本项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磋商材料、报告以及相关采购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中环广告公司的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在落款处加盖公章;所属行业未按文件要求填写,缺失核心信息,对其有效性提出异议,认为属于无效响应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是以“采购包专门预留”方式落实中小企业政策,中环广告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环广告公司的填写属于格式轻微瑕疵,并未对磋商小组的理解上造成影响,格式轻微瑕疵不影响声明函有效性,磋商小组认为符合磋商文件的资格要求并无不当。
本项目磋商文件虽然已多处规定投标(响应)无效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要求在投标(响应)文件指定位置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9.1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但由于未有明确指出该“指定位置”就是落款处,原则上响应文件已在需要加盖公章的页面中盖章,就表明响应文件内容是投标供应商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其对响应文件的内容承担责任。中环广告公司已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文本作出了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且承诺内容不违背相关实质性要求。投诉人认为中环广告公司属于无效响应是对磋商文件中关于“指定位置”表述存在理解上的偏差。
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中环广告公司的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数为80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阳春市中环广告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人数:2023年3人;2022年2人;2021年1人。与声明函中的从业人数80人相差甚大,认为该公司涉嫌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的问题。经审查,中环广告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从业人员数量应是该公司依自身经营情况据实填写的内容,该公司的参保人数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数量不存在直接关联。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数量是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量。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统计口径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及建立劳务关系的在职职工人数均统计在内计算,不能仅从缴纳社保人员数量视为公司的从业人员数。据此不能认定中环广告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涉嫌“虚假”。
中环广告公司无论是按照缴纳社保人员数量还是实际工作人员数填写的“从业人员”数量,客观上对本次采购的评分及结果均不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主观上亦无假借小型企业优势谋取中标的意图。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春市财政局
2024年8月8日
剑鱼标讯广东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