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公开招商】江门潮头中央公园儿童游乐场旁商业设施(玻璃屋)公开招商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江门市 发布日期: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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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东 江门市 采购单位 江门潮智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江门潮头中央公园儿童游乐场旁商业设施(玻璃屋)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江门潮头中央公园儿童游乐场旁商业设施(玻璃屋)
公开招商公告
01
项目名称
江门潮头中央公园儿童游乐场旁
商业设施(玻璃屋)项目
02
项目招商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本次招商区域位于江门市人才岛潮头公园儿童游乐场旁商业设施,为单层临时建筑,面积为35.86㎡(具体面积以签订合同为准)。出租方按现状交付,提供临时水电。承租方须围绕茶饮、小食、轻餐等业态开展经营。
序号
位置
层数
面积(㎡)
1
潮头公园儿童游乐场旁商业设施
一层
35.86
二、商务条件
1.本项目合作期4.5年(即54个月)。
2.租金底价为56元/㎡/月(最终以中标实际报价为准)。租金按每月收取,合作期内不递增。
3.免租期内只减免租金,不减免水电费。
4.保证金按不低于5000元收取。
5.竞价时将缩短免租期作为竞价元素,投标方案中免租期缩短的期限作为报价评分项,免租期上限为36个月,以投标方案中所报的免租期作为签约的免租期。
三、其他要求
1.建筑按现状交付。交付后,现场的清理、装修及改造等所有投入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但需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
2. 在日常经营时,承租方需负责经营范围内的公共秩序、安全保障和环境卫生,并接受出租方的监督。经营范围内的水、电、网络、排污、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合作期内,出租方因地块开发、规划调整等原因需提前收回场地的,出租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搬迁,双方优先协商搬迁至其他合适场地。
4.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承租方原因租赁提前终止的,标的物中的不动产(包括水、电等)和不可拆卸设施、装修物,不论是否由承租方出资建设,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破坏。
5.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对学校及周边住户产生干扰,若有上述情况发生承租方应及时整改。
03
承租方资格要求
1.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体要求如下:
①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承租方: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须与本项目招商范围相符;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须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捺印(或加盖公章)。  
②个人承租方: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出具书面承诺函以明确拟从事的行业;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及印指模。
2.承租方在本项目招商公告发出前三年内(2023年10月至2026年10月),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需出具承诺函),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信用广东”网站(credit.gd.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04
报名要求
1.报名截止日期:2026年10月20日下午17:00。
2.运营单位报名时,需参照本方案附件《潮头公园儿童游乐场旁商业设施(玻璃屋)商业项目评分表》的有关要求(具体内容可扫描以下二维码查看),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相关资质证书或许可证、合作方案等相关书面资料。报名资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扫描版一份,每份文件需加盖公章。资料必须密封装订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送达到出租方的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标书将予以拒绝。
3.标书递交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兴业路146号科技产业园招商中心。联系电话:***。
编辑:李丽君
二审:戴海敏、蒋涛
三审:孟涛
终审:郑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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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潮智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招商热线 | ***
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兴业路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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