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竞价公告(CFYFSTYA2026000001)

所属地区:广东云浮市 发布日期:2026-10-09

【招标公告】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竞价公告(CFYFSTYA2026000001):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东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广东 云浮市 采购单位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2026年度云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六都子站运维服务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竞价公告(CFYFSTYA2026000001)
发布时间:2026-10-08 15:58:12
截止时间:2026-10-13 00:00:00
申购单号:CFYFSTYA2026000001 签约时间:发布中标结果后7天内签约合同
申购主题:2026年度云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六都子站运维服务项目 送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送达
采购单位:*** 安装要求:免费上门安装(含材料费)
报价要求:国产含税 收货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币种:人民币
预算:******
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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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及售后服务

附件
12026年度云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六都子站运维服务项目1()详见需求书详见需求书2026年度云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六都子站运维服务项目需求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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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云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六都子站运维服务项目需求书
***
2026年8月
1、项目依据
1.1《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1.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
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
1.4《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1.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
1.6《环境自动监测运维和质控技术规范(颗粒物)》(HJ817-2018)
1.7《环境自动监测运维和质控技术规范(SO2、CO、NO、O3)》(HJ818-2018)
1.8《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193-2005)
1.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50号)
1.10《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3〕56号)
2、站点基本情况
2.1监测设备
云浮市云安区六都环境空气自动站点监测设备主要包括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辅助设备和监测站房四部分,其中监测仪器包括SO2、NO2(含NO、NOx)、O3、CO、PM10和PM2.5六项指标分析仪,能见度检测仪、零气发生器、动态校准仪。气象仪器主要为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降雨等气象六参数监测仪器,辅助设备包括采样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软件硬件、钢瓶气、UPS、制冷系统、供电系统、防雷系统及室内外监控系统等。
2.2监测项目
监测SO2、NO2(含NO、NOx)、O3、CO、PM10和PM2.5六项指标,以及气象六参数(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降雨)。
2.3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监测工作方式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采用一点多发方式,通过网络向环境监测站实时传输监测数据,上传数据包括站点各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每周零点校准记录、每周跨度校准记录、所有仪器设备及工控机的状态工作参数等。保证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能正常运行,数据传输正常,数据有效性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关于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月、年小时数据有效率达到90%以上。按要求每月提供环境空气质量数据报表及报告至云安站邮箱。
2.4站房基础设备及电力、通讯保障
站点均配备站房、电力供应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等,并能够向监测站正常上传数据。
3、站点运行维护内容
3.1运行维护基本要求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应全年365天(闰年366天)连续运行,停运时间超过3天以上,须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运行。需要主动停运的,须提前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
在日常运行中因仪器故障需要临时使用备用监测仪器开展监测,或因设备报废需要更新监测仪器的,须于仪器更换后1周内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仪器更新须执行HJ193和HJ655的相关要求。
监测仪器主要技术参数应与仪器说明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置值保持一致。如确需要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应开展参数调整试验和仪器性能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并编制参数调整测试报告。主要技术参数调整,须报负责该点位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
3.2日常维护要求
3.2.1子站日常巡检
1、每日工作内容:
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站点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3)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立即通知监测站,当监测站每日0时至8时出现故障时,应在当日9时前响应,响应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每日8时至20时出现故障时,应在故障1小时之内响应,响应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每日20时至24时出现故障时,应在次日9时前响应,响应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故障除外,但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2小时内不能发现故障原因并解决的,及时向运行管理人员(或上一级负责人)报告,并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理措施,同时应妥善处理故障仪器,防止故障扩展。
(4)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总站、省中心和驻市中心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7)发生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后,在2小时内开展相应的运维工作;
(8)每天完成对前一日各监测点位原始小时值的审核,并向监测站提交小时值审核结果和根据小时值生成的各点位日均值。
2、每2天工作内容:
按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和《广东省空气质量评价监测网络QAQC标准操作程序(第一版)》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1)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若仪器零点漂移超过警告线且处于控制线之内,对仪器进行检查和校准;若仪器零点漂移超过控制线,则对仪器进行相应维修并重新校准。
(2)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跨度检查,若仪器跨度漂移超过警告线且处于控制线之内,对仪器进行检查和校准;若仪器跨度漂移超过控制线,则对仪器进行相应维修并重新校准。
3、每周工作内容:
应对子站站房及辅助设备定期巡检,每周至少巡检1次,巡检工作主要包括:
1)检查站房内温度是否保持在25±5℃,相对湿度保持在80%以下,在冬、夏季节应注意站房内外温差,应及时调整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温控措施,防止因温差造成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的现象。
2)检查采样总管进气、排气是否正常
3)检查采样支管是否存在冷凝水,如果存在冷凝水应及时进行清洁干燥处理。
4)检查站房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5)检查标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检查标气消耗情况。
6)检查数据采集、传输与网络通讯是否正常。
7)检查各种运维工具、仪器耗材、备件是否完好齐全。
8)检查空调、电源等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正常,检查站房空调机的过滤网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
9)检查各种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完好齐全。
10)对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应及时清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应及时进行剪除。
11)检查避雷设施是否正常,子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是否损坏。
12)对于颗粒物仪器,每月至少清洁1次采样头。如遇到重污染过程或沙尘天气,还应在污染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洁采样头;在受到植物飞絮、飞虫影响的季节,应增加采样头的检查和清洁频次。清洁时,应完全拆开采样头和PM2.5切割器,用蒸馏水或者无水乙醇清洁,完全晾干或用风机吹干后重新组装,组装时应检查密封圈的密封情况。每年对采样管路至少进行1次清洁,污染较重地区可增加清洁频次。采样管清洁后必须进行气密性检查,并进行采样流量校准。
13)记录巡检情况,完成相关表单的填写。
3.2.2监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
应对监测子站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主要内容包括:
1)每日远程查看仪器工作状态量,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对仪器相关部件进行维护或更换。
2)根据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检查、清洗仪器内部的滤光片、限流孔、反应室、气路管路等关键部件。重污染天气后因及时检查和清洗。
3)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更换监测仪器中的紫外灯、光电倍增管、制冷装置、转换炉、发射光源(氙灯)和抽气泵膜等关键零部件;更换后应对仪器重新进行校准,并对仪器性能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每月检查颗粒物监测仪器的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加热温度是否正常。
5)每月对颗粒物仪器的时钟进行检查;如仪器与数据采集仪连接、应同时检查数据采集仪时钟。
6)仪器配备的干燥剂等应每周进行检查,及时更换。
7)对于振荡天平法颗粒物仪器至少每月更换1次采样滤膜,如滤膜使用未到1个月而负载达到80%时也应更换,在高湿度条件下课适当提前更换;更换滤膜应严格依照操作步骤,轻轻按压,避免损坏锥形振荡器。
8)在更换振荡天平法颗粒物仪器采样滤膜时,更换冷凝器中的清洁空气滤膜,每月至少更换1次清洁空气滤膜。
9)β射线法颗粒物监测仪器每周检查纸带:检查纸带位置是否正常,采样斑点是否圆滑、均匀、完整;检查纸带剩余长度,如长度不足时应提前更换。
10)每月清洁1次β射线仪器的压头及纸带下的垫块,在污染较重的季节或联系污染天气后因增加清洁频次;应使用棉签棒蘸无水乙醇进行清洁。
11)振荡天平法颗粒物仪器每半年要更换1次主路过滤器滤芯、旁路过滤器滤芯和汽水分离器滤芯,污染严重时应及时更换滤芯。
12)对于加装了滤膜动态测量系统的振荡天平法颗粒物仪器,每年清洁1次基态/参比态气路切换阀;每年更换1次样品气体干燥器;当除湿性能下降,如当样品气体露点温度高于冷凝器设定值,或与冷凝器设定的温差持续小于2℃,应及时更换样品气体干燥器。
13)根据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更换和清洗仪器设备中的过滤装置。采样支管与监测仪器连接处的颗粒物过滤膜一般情况下没2周更换1次,颗粒物浓度较高的地区或较高的季节,应视颗粒物过滤膜实际污染情况加大更换频次。
14)采样总管每年至少清洁一次,每次清洁后,应进行检漏测试。
15)采样支管每半年清洁一次,必要时进行更换。
16)每月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对仪器气路和采样支管进行气密性检查
3.3故障检修
对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应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和维修。
3.3.1根据仪器制造商提供的维修手册要求,开展故障故障判断和检修。
3.3.2对于现场能够诊断明确,并且可以通过简单更换备件解决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抽气泵泵膜破损、气路堵塞和灯源老化等,应及时检修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3.3.3对于不能再现场完成故障检修的仪器,应送至系统支持实验室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及时采用备用仪器开展监测。
3.3.4对泵膜、散热风扇、气路接头或插件等普通易损件维修后,应及时进行零跨校准。对机械部件、光学部件、检测部件和信号处理部件等关键部件维修后,应进行校准和仪器性能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5每次故障检修完毕后,应对检修、校准和测试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检查项目内容及频率要求表
序号项目内容频率
1平台日常巡查平台数据,分析监测数据每天一次
2进行质量控制工作每两天一次
3对子站站房及辅助设备定期巡检每周一次
4SO2/NO2/CO/O3零跨标检查/校准每周一次
5风机/加热/空调检查每周一次
6每台仪器精度检查每周一次
7NO2钼转换效率每两周一次
8采样滤膜检查更换每两周一次
9SO2/NO2/CO/O3流量检查/校准每月一次
10PM10/PM2.5流量检查、校准每月一次
11颗粒物仪器时钟、数采系统时钟检查每月一次
12数据采集器数据备份每月一次
13清洁PM10/PM2.5采样头每月一次
14PM10/PM2.5气温、气压测量结果检查每季度一次
15清洁各仪器采样支管每季度一次
16SO2/NO2/CO/O3多点校准每半年一次
17臭氧校准设备量值溯源和传递每半年一次
18PM10/PM2.5校准膜校准每半年一次
19仪器预防性维护每年一次
20国家质控技术规范和仪器说明书规定的其他质控内容和频次

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与保证
4.1量值溯源与传递
4.1.1量值溯源和传递要求
1)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如流量计、气压表、压力计、真空表、温度计等,应按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性检定。
2)用于工作标准的臭氧校准仪,如配备光度计,至少每半年使用传递标准进行1次量值传递,如未配备光度计,至少每三个月使用传递标准进行1次量值传递。用作传递标准的臭氧校准仪至少每半年送至有资质的标准传递单位进行1次量值溯源。
3)作为工作标准的标气应为国家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1.2量值溯源和传递方法
4.1.2.1标准气体
1)标气钢瓶应放置在温度和湿度适宜的地方,并用钢瓶柜或钢瓶架固定,以防碰倒或剧烈震动。
2)标气钢瓶每次装上减压调节阀,连接到气路后,应检查气路是否漏气。
3)应经常检查并记录标气消耗情况,若气体压力低于要求值,应及时更换。
4.1.2.2零气发生器
1)应定期检查零气发生器的温度控制和压力是否正常,气路是否漏气。
2)温度控制器出现故障报警或维修更换后,必须用工作标准进行校准。
3)应定期检查并排空空气压缩机储气瓶中的积水。
4)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对零气发生器中的分子筛、氧化剂、活性炭等气体净化材料进行定期更换,净化材料每6个月至少更换1次。若发现各项目的监测误差和零点漂移明显增大,应查明原因,必要时更换净化材料。
4.1.2.3动态校准仪
对动态校准仪中的质量流量控制器,应至少每季度使用标准流量计进行1次单点流量检查,流量误差应≤1%,否则应及时进行校准。
每半年使用标准流量计进行1次多点流量检查,绘制标准流量计示值与动态校准仪流量输出值之间的校准曲线,所获得的校准曲线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相关系数(r)>0.999
——0.99≤斜率(a)≤1.01
——截距(b)在满量程的±1%范围内
4.1.2.4臭氧校准设备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方法
对于臭氧校准设备的量值溯源和传递,可选用内置紫外光度计和反馈控制装置的臭氧发生器作为传递标准,对现场校准设备(如气体动态校准仪中的工作标准臭氧发生器)进行量值传递。传递标准一般配置两台以上,一台作为实验室控制标准,不用于日常量值传递;其余传递标准用于日常量值传递,必要时和实验室控制标准进行比对,确保传递标准的准确性。量值传递方法如下;
1)用于传递标准对臭氧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确保臭氧监测仪具有良好的线性。
2)若工作标准与传递标准臭氧发生器不含有零气发生器,应使用同一个零气发生器连接至气路中。选用的零气发生器的稀释零气量要超过臭氧监测仪的气体需要量。使用前应检查零气发生器中的干燥剂、氧化剂和洗涤材料,确保提供的零气为干燥不含臭氧和干扰物质的空气。仪器连接后,应进行气路检查,严防漏气。对排空口排出的气体,应通过管线连接至室外或在排空口加装臭氧过滤器去除臭氧。
3)在保证稀释零气流量恒定的前提下,调节工作标准臭氧发生器的臭氧发生控制装置,向臭氧监测仪输出仪器响应满量程的0%、10%、20%、40%、60%、80%浓度的臭氧气体。
4)通过臭氧传递标准臭氧发生器与臭氧监测仪的校准曲线,计算工作标准臭氧发生器向臭氧监测仪输出臭氧时,臭氧监测仪示值对应的臭氧标准值,并与工作标准臭氧发生器的臭氧浓度示值或设置值一起记录。
5)绘制工作标准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示值或设置值与传递用臭氧监测分析仪示值对应的臭氧标准值之间的校准曲线,所获得的校准曲线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相关系数(r)>0.999
——0.97≤斜率(a)≤1.03
——截距(b)在满量程的±1%范围内
4.2监测仪器的校准
4.2.1校准的周期和要求
1)具备自动校准条件的,每天进行1次零点检查;不具备自动校准的,至少每周进行1次零点检查。当发现零点漂移量超出仪器调节控制限时,及时对仪器进行校准。
2)具备自动校准条件的,每天进行1次跨度检查,不具备自动校准条件的,至少每周进行1次跨度检查。跨度检查所用的标气浓度一般为仪器80%满量程对应的浓度,也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环境中污染物实际浓度水平来确定,但应高于上一年污染物小时浓度的最高值。当发现跨度漂移量超出仪器调节控制限时,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校准。
3)O3监测仪器的零点检查(或校准)、跨度检查(或校准)操作应避免在每日12时至18时臭氧浓度较高时段进行,若必须在该时段进行,检查(或校准)时间应不超过1小时。对SO2、NO2、CO等监测仪器的零点检查(或校准)、跨度检查(或校准)操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避开污染物浓度较高时段。
4)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多点校准(又称线性检查)。
5)对采用化学发光法的的NO2监测仪器,至少每半年检查1次二氧化氮转换炉的转换效率,转换效率应≥96%,否则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6)对于监测仪器的采样流量,至少每月检查1次,当流量误差超出±10%时,应及时进行校准。
4.2.2校准方法
4.2.2.1单点校准
1)向监测仪器通入零气,待稳定后,记录仪器响应值,即零点漂移量。
2)向监测仪器通入满量程80%浓度的标气(标气浓度也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环境中污染物实际浓度水平来确定,但应高于上一年污染物小时浓度的最高值。),用下面公式计算跨度漂移量。
SD(%)=(S·-ZD-S)/Sx100
式中:SD--跨度漂移量,%
S·--监测仪器不做零调节对该标气的响应值
ZD--零点漂移量
S--通入标气的浓度值
3)当监测仪器零点漂移超过调节控制限,需要对仪器进行重新调零时,调零后的跨度漂移计算公式简化为如下:
SD(%)=(S·-S)/Sx100
SD--跨度漂移量,%
S·--监测仪器不做零调节对该标气的响应值
T--通入标气的浓度值
4)参考《环境自动监测运维和质控技术规范(SO2、CO、NO、O3)》(HJ818-2018)规范中质量控制要求,当零点漂移量或跨度漂移量超出仪器调节控制限时,对仪器进行校准(必要时应对仪器进行维修),直至零点漂移或跨度漂移小于仪器调节控制限。
4.2.2.2多点校准
1)在确保气体动态校准仪经检验仪器性能完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监测仪器分别通入该仪器满量程0、10%、20%、40%、60%、80%浓度的标气,待各点读数稳定后分别记录各点的响应值。
2)用最小二乘法绘制仪器校准曲线。
3)对所获校准曲线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相关系数(r)>0.999
——0.95≤斜率(a)≤1.05
——截距(b)在满量程的±1%范围内
4)若其中任何一项指标不满足要求,则需对监测仪器进行保养、检修、零跨校准后重新进行多点校准,直至检验指标符合要求。
4.2.2.3NO2—NO转换效率测试方法
仪器使用NO标气进行校准,则转换效率测试过程如下:
1)待仪器运行稳定后,通入80%满量程NO标准气体,分别记录待测分析仪器NO和NOX稳定读数;重复操作3次,分别计算NO和NOX的平均值{NO}oring和{NOx}oring;
2)启动动态校准仪中的臭氧发生器,产生一定浓度的臭氧,在相同实验条件下通入与4.2.2.1.1中同一浓度的NO标准气体,分别记录待测分析仪器NO和NOX稳定读数;重复操作3次,计算NO和NOX读数的平均值{NO}rem和{NOx}rem;
生产的NO2气体的标准浓度值{NO2}等于{NO}oring与{NO}rem的差值,浓度范围应控制在(20%——60%)满量程。
3)待测分析仪器转换效率n按如下公式计算:
(N.l-[N0l)-(INO.h-[wol)
×100%
n[Nolh-[NO]
rem
式中:n一待测仪器NO2-NO转换效率,%;
NOT一启动臭氧发生器后通入NO标准气体NOx测量平均值,nmol/mol;
rem
NO一启动臭氧发生器后通入NO标准气体NO测量平均值,nmol/mol;
rem
一未启动臭氧发生器时通入NO标准气体NOx测量平均值,nmol/mol;
NOorig
NO7—未启动臭氧发生器时通入NO标准气体NO测量平均值,nmol/mol。
orig
4.3监测仪器性能审核
4.3.1精密度审核
4.3.1.1在精密度审核前,不能改动监测仪器的任何设置参数,若果精密度审核连同仪器零跨调节一起进行时,精密度审核必须在零跨调节之前进行。
4.3.1.2精密度审核时,仪器示值相对标准偏差应≤5%。
4.3.1.3每台监测仪器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精密度审核;
4.3.1.4精密度审核的方法
1)精密度审核采用连续多次向分析仪通入同一浓度的标气,标气浓度为满量程的2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接近环境中污染物实际浓度水平的浓度点),每次等待仪器读数稳定后记录仪器示值,根据仪器示值的相对标准偏差,来确定仪器的精密度
2)精密度审核时应先向监测仪器通入零气,待仪器示值达到零点附近是(对于(SO2、NO、O3监测仪器示值低于10ppb,对于CO监测仪器示值低于1ppm),向监测仪器通入要求浓度的标气,待仪器读数稳定后,记录仪器示值(Y1),记录标气值为(X1),重复上述操作6次以上。
3)该仪器示值的相对偏差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2一司
SD=1i=l
n-1
式中:SD——标准偏差;
Y——标准气体第i次测量值;
——标准气体测量平均值;
n——测量次数。
SD
RSD=一×100%
了
式中:RSD一相对标准偏差;
SD一标准偏差;
Y—标准气体测量平均值。
4)用相对标准偏差作为该仪器报出的精密度。
4.4颗粒物仪器质量控制与保证
4.4.1β射线法仪器
4.4.1.1气路检漏。依据仪器说明书酌情进行流量检漏,每月1次;对仪器进行流量检查前应进行检漏,更纸带或清洁垫块也应检漏。检漏时仪器示值流量≤1.0L/mim,通过检查;当示值流量>1.0L/min时,标明存在泄漏,需要排查并解决泄漏问题,直至通过检查。
4.4.1.2流量检查。每月用标准流量计对仪器流量进行检查,实际流量与设定流量的误差应在±5%范围内,且示值流量与实际流量的误差应在±2%范围内。当实测流量与设定流量的误差超过±5%,或示值流量与实际流量的误差超过±2%时,须对流量进行校准,校准后流量误差不超过设定流量的±2%。
4.4.1.3气温测量结果检查。每季度对仪器测量的气温进行检查,仪器显示温度与实测温度的误差应在±2℃范围内,当仪器显示温度与实测温度的误差超出±2℃时,应对温度进行校准。
4.4.1.4气压测量结果检查。每季度对仪器测量的气压进行检查,仪器显示气压与实测气压的误差应在±1Kpa范围内,当仪器显示气压与实测气压的误差超出±1Kpa时,应对气压进行校准。
4.4.1.5配置外置校准膜的β射线法仪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标准膜检查,标准膜的检查可选在更换纸带时进行。检查结果与标准膜的标称值误差应在±2%范围内。
4.4.1.6仪器内部的气体湿度传感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仪器读数与标准湿度计读数的误差应在±4%范围内,超出±4%时应进行校准。
4.4.1.7数据一致性检查。每半年对仪器进行1次数据一致性检查。数据采集仪记录数据和仪器显示或储存监测结果应一致。当存在明显差别时,应检查仪器和数据采集仪参数设置是否正常。若使用模拟量信号输出,两者相差应在±1ug/m3范围内。模拟输出数据应与时间、量程范围相匹配。每次更换仪器后均应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
4.5颗粒物仪器准确度审核
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准确度审核。以HJ618参比方法,采用审核采样器进行准确度审核。每年至少进行1次准确度审核,每次有效数据不少于5个日均值(每日有效采样时间不少于20小时),手工监测采样滤膜所负载颗粒物质量不少于电子天平检定分度值的100倍。将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的日均值进行比较分析,以数据质量目标作为评价依据,每日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的相对偏差均应达到数据质量目标。偏离要求时,应对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检查与维修,重新与参比法比对,直到满足准确度审核指标。
4.6颗粒物仪器准确度审核
4.6.1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时的所有监测数据均为有效数据,应全部参与统计。
4.6.2对仪器进行检查、校准、维护保养或仪器出现故障等非正常监测期间的数据为无效数据;仪器启动至仪器预热完成时段内的数据为无效数据。
4.6.3对于颗粒物监测数据,低浓度环境条件下监测仪器技术性能范围内的零值或负值为有效数据,应采用修正后的值2ug/m3参加统计。在仪器故障期间、运行不稳定或其他监测质量不受控情况下出现的零值或负值为无效数据,不参加统计。
4.6.4对于气态污染物监测数据,在监测仪器零点漂移控制限内的零值或负值,应采用修正后的值参与统计。修正规则为:SO2修正值为3ug/m3、NO修正值为2ug/m3、CO修正值为0.3mg/m3、O3修正值为2ug/m3。在仪器故障期间、运行不稳定或其他监测质量不受控情况下出现的零值或负值为无效数据,不参加统计。
4.6.5气态污染物监测数据,对于每天进行自动检查/校准的仪器,发现仪器零点漂移或跨度漂移超出漂移控制限,从发现超出控制限的时刻算起,到仪器恢复至控制限以下时段内的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对于手工校准的仪器,发现仪器零点漂移或跨度漂移超出漂移控制限,从发现超出控制限时刻的前24h算起,到仪器恢复到控制限以下时段内的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
4.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为保证空气站运维项目顺利进行,为统一各项运行维护的管理工作,制定规范达成统一的运维操作,避免现场工作遗漏,导致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不正常运行等问题,我局监测站环境自动监测部门编制有各质量控制项目专项作业指导书,建立有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4.7.1质量保证实验室质控体系
为保障质量保证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保证质控设备能够满足实验室的规范和相应的标准规范,保证质控检查的质量,我局监测站编制有质量保证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工作是对质控设备定期的平行性比对和标准传递,具体项目执行概况如下表:
序号项目名称执行方式
1臭氧校准仪SRP标准传递
2多气体动态校准仪流量标准、臭氧标准传递
3温度平行性测试、标准传递
4压力平行性测试、标准传递
5流量计平行性测试、标准传递
6四气态标准传递、多点、精密度等
7标气平行性测试

五、站点运行维护内部质量监督检查
5.1目的
为了指导运维现场检查标准化操作,规范运维服务内容,提升运维维护质量,提高运维系统的运行可靠性、测量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
5.2运维检查基础要求
5.2.1运维检查系统要求:所使用的运维检查系统应具有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环保适用性检测报告、环保部门验收报告等基本条件。
5.2.2运维检查人员要求:应取得环保运维上岗证,新入职人员应通过公司运维检查考核。
5.2.3作业天气要求:运维检查作业工作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遇雷、雨、雪、雾、沙尘暴、风力大于5级天气不得进行平台处作业。遇雷雨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高气温(大于40℃),不宜进行室外作业。
5.2.4作业现场要求:工作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必须着工作服。工作现场的工器具定置摆放,不得乱扔。
5.2.5接触有腐蚀性物件时,作业人员应配戴防护手套。作业现场灰尘大时,作业人员应戴防护口罩。
5.3内部质量监督检查方法
5.3.1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方法
数据一致性判断对国家网空气自动监测站历史任意时段内与现场检查工作时段内的原始数据与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的同时段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判断数据是否发生偏离。
5.3.2子站运行维护与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方法
1)空气站站房及其周边环境
对监测子站的站房环境以及周边环境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流量检查
对监测子站颗粒物的流量、气态污染物分析仪流量、动态校准仪零气/标气流量进行现场检查,判断流量的相对偏差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3)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规范性
对空气自动系统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检查采样口的高度、采样系统的安装与配置、采样系统及采样头的清洁程度等是否满足相应规范中的要求。
4)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情况
检查监测子站的各项档案记录是否完整,包括系统运行制度空气站巡检记录仪器校准记录耗材更换记录仪器维修记录等材料是否齐全。现场各项检查结果应记录存档。
5.3.3监督检查形式
运维监督检查环境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质量控制体系的一部分,是通过对运维质量的监督或者考核,保证环境空气自动站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监督检查形式包括: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
5.3.4监督检查内容
1)突击检查
突击检查是由我局监测站内部质量控制专员,根据运维巡检计划,以随机的方式抽取检查站点,对该站点运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监测点位的周围环境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采样系统的规范性:采样口设置、采样运行是否符合规范。
测试的准确性:包括仪器性能颗粒物(PM10和PM2.5)的准确性检查、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的准确性检查,现场测试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流量等指标。
数据的可靠性和相符性:数据采集与传输、数据异常值处理、数据审核、仪器主要参数(K值温度湿度等)的核查等。
档案的完整性:校准维护记录等档案是否完整。
5.3.4.2交叉检查
交叉检查是由我局监测站运维工程师,根据运维巡检计划,统一编排检查计划的方式,对其他运维工程师运维站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采样系统的规范性:采样运行是否符合规范。
测试的准确性:包括仪器性能颗粒物(PM10和PM2.5)的准确性检查、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的准确性检查,现场测试颗粒物、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流量等指标。
运行维护中存在问题的处理:监测仪器、监测辅助设备等的异常故障的处理及经验交流,运行维护中好的建议及处理办法等。
档案的完整性:校准维护记录等档案是否完整。
5.3.4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环境空气自动站运行维护内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我局监测站技术部自主组织实施。其中突击检查每半年开展1次,由我局监测站内部质量控制专员,根据运维巡检计划,以随机的方式抽取检查站点,对该站点运维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交叉检查是由我局监测站运维工程师,根据运维巡检计划,由公司统一编排检查计划的方式,对其他运维工程师运维站点进行现场检查。突击检查每月以月度检查总结形式上报技术部主管进行审核,并上报公司技术总工。交叉检查每月以检查报表形式统计上报技术部主管进行审核,并上报公司技术总工。技术部主管根据检查总结月报和汇总检查报表,对相关责任运维工程师,参照我局监测站运维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相关记录表格:
《GJW-04-2016-YS-QZD-023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现场检查评分表》
5.4现场检查作业内容
运行维护内部质量监督检查作业内容参照产品线《环境空气质量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执行。负责在服务期限内协助业主方委托有资质的防雷部门对子站防雷设施进行年检,并取得防雷合格证。
5.5常规耗材及配件的提供及更换要求
1)负责提供日常维护所需的所有常用耗材及维修所需的零配件。仪器维修后及使用前均需进行校准才能投入使用,并提供相应的维修记录和校准记录。
2)具备完善的仪器设备配件供应渠道,所有仪器设备使用的备品备件是原厂原装正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不得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控要求的校准仪器和质控仪器,所维护的系统仪器须通过上级单位对系统质量控制的要求。
耗材及易耗品的更换频率要求表
序号项目内容更换频率
1SO./NO./C0/0。采样滤膜每两周
2校准仪的活性炭每半年
3校准仪的氧化剂每半年
4PM滤纸带按需
5PM。滤纸带按需
6SO,/NO./C0/0./采样泵膜按需
7PM/PM采样泵石墨刮片按需
8SO./NO/CO钢瓶标准气体按需
9采样总管风机按需
10零空气空压机泵膜按需
11仪器内部采样1/8特氟隆管路按需
12仪器外部采样1/4特氟隆管路按需
13仪器风扇防尘网按需

6、项目期限
项目工作期限:2026年10月到2027年10月
7、资金来源
本项目资金预算不超16.6万元;结算金额报价依据《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2021年修订稿)及市场价格综合后结算,资金来源为云浮市云安区财政局批复预算资金。总体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内容所有报告,编制的人力成本、设备成本、检测成本、调查报告编制费和技术审查费、所有经费、资料印刷费、交通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根据审查小组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修改调查报告书所需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的总和。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
8、采购和付款方式
1.采购方式:本项目建议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服务单位。
2.付款方式:拟分三期付款。
(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
(2)乙方按进度进行空气站运维,2026年3月31日后可申请二期款项,支付合同总价的40%。
(3)乙方完成整个项目的空气站运维,通过***组织验收,支付合同总价总价的20%。
3.乙方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
(1)中标通知书;
(2)合同;
(3)乙方开具的请款书;
(4)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
9、争议的解决
1、因成果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云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10、其他说明
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如采购人提出要求,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
项目完成后,成交供应商须把采购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完整归还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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