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鹤山市人民法院2026年处置第四批固定资产项目(二次)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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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江门市 | 采购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鹤山市人民法院2026年处置第四批固定资产项目(二次)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附件1:
承诺函
(竞价人):
我方参与鹤山市人民法院2026年处置第四批固定资产项目(二次)的竞价活动,现承诺如下:
(一)我方完全理解本项目竞价文件内容,并完全响应本项目竞价文件所有条款。
(二)若成为推荐供应商后,我方无故不签订合同的或拖延不签的,愿意接受贵单位的处罚。
(三)我方与其他投标人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四)我方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五)我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承诺如下:
1.我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我方具有合法经营权的工商企业,并有与处置标的相关的经营范围,能开具回收发票;
3.我方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我方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违法记录,或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已届满: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5.我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我方承诺我们将以独立的身份进行响应,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响应,独立完成本项目响应文件的编制、递交以及后续合同履行等工作。
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评审委员会可将我方做无效投标处理,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方对在本函及投标文件中所作的所有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及盖公章:
日期:
附件2:
资格条件承诺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环节结束后,自愿接受采购单位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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