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整体转让东莞市水务环境投资控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其下属分公司的23台报废公务车
【招标信用】整体转让东莞市水务环境投资控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其下属分公司的23台报废公务车: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东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东莞市 | 采购单位 | 东莞市水务环境投资控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水务环境投资控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其下属分公司的23台报废公务车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转让方承诺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详情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的标的资产,并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产权”)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保证和承诺披露内容和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了解并认真考虑了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涉及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的要求,履行通知及征询优先购买权人的义务,保障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因我方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法律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
6.如交易资金涉及跨境结算的,我方承诺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若由于交易双方或转让标的原因造成交易价款无法划转等情形的,相关风险与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标的基本信息
标的详情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的标的资产,并通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东产权”)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保证和承诺披露内容和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均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了解并认真考虑了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5.涉及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的要求,履行通知及征询优先购买权人的义务,保障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因我方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法律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
6.如交易资金涉及跨境结算的,我方承诺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若由于交易双方或转让标的原因造成交易价款无法划转等情形的,相关风险与责任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标的基本信息
| 标的名称 | 整体转让东莞市水务环境投资控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其下属分公司的23台报废公务车 |
| 资产描述 | 东莞市水务环境投资控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其下属分公司的23台报废公务车 ,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范围详见《供水公司23辆公务车报废处置清单》及《资产评估报告》(广量资[2026]第074号)。 |
| 标的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 |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 |
标的详情
| 机动车 | |
| 标的状态 | 其他 |
| 机动车品牌 | 详见《供水公司23辆公务车报废处置清单》及《资产评估报告》 |
| 车架号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 购置日期 | null |
| 使用年限 | 详见《供水公司23辆公务车报废处置清单》及《资产评估报告》(年) |
| 行驶公里数(万公里) | null |
| 权证 | 详见《供水公司23辆公务车报废处置清单》及《资产评估报告》 |
| 原车牌号码 | 详见《供水公司23辆公务车报废处置清单》及《资产评估报告》 |
| 登记日期 | null |
| 颜色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 数量 | 23(辆) |
| 年检至 | null |
| 其他说明 | 标的状态:已损坏、已停用、处于待报废状态。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东莞市水务环境投资控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东莞市莞城街道莞龙路莞城段14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谢智勇 |
| 注册资本 | 649763.0051万元(人民币)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35007609Y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 东莞市水务环境投资控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出售审批表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其他部门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东莞市水务环境投资控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东莞市水务环境投资控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出售审批表 |
| 批准文号 | CS/GD00202602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东莞市水务环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6-05-29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流程),受让申请手续的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完成受让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全部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及交易条件,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本项目公告的全部内容。 2.本项目交易资金(保证金、诚意金或交易价款)的交纳仅接受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资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5.信息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转让底价与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支付服务费。受让方须将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7.1自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之日起,受让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治安、环保责任以及标的资产的保管、损坏、灭失风险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资产按现状(包括看样时交易标的现状、数量和瑕疵状况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不保证交易标的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2 受让方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的同时须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书》,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划入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受让方在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并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进入现场提货、清运。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按合同和安全协议完全履约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并提供符合转让方要求的书面请款资料后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无息原路退还,履行完毕验收标准为:受让方提货清运搬离完毕标的资产、完成车辆报废手续并向转让方提交报废证明(报废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机动车收车凭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车辆部件清单》、《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资料。)、缴清所有交易价款。 7.3 受让方必须切实严格遵守东莞市有关《生产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转让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确保交易标的清运离场等工作安全、有序、如期完成。受让方在提货清运作业期间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事故或环保事故的,均由受让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7.4 交易双方应按转让方公司管理规范规定办理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看护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对交易标的进行看护和保管并承担所有费用,承担交易标的防火、防损、防盗和灭失等相关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转让方或转让方授权监理机构有权对受让方的看护、保管和其提货清运离场全程进行安全和环保监督,受让方未获得转让方同意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进行提货清运或处置。 7.5 在转让方收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凭证后,受让方须在收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交易标的接收手续。交易标的移交接收之日起30日内由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标的车辆拆解报废及机动车注销手续,并向转让方提交报废证明(报废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机动车收车凭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车辆部件清单》、《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资料)。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标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7.6 受让方不得以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标的存在瑕疵或误差、交易标的价值行情波动造成损失为由向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要求终止交易、退款或要求赔偿等。 7.7 鉴于本次转让的交易标的以现场实际数量现状为准,参与本次交易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通过现场勘察并对交易标的范围、数量、质量、用途、处置要求等现状有清晰明确的了解,对交易标的有准确的价值评估。一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成交,本项目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用途和现状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合同,受让价款和受让条件不因上述因素作调整。 7.8 因受让方或受让方聘请的施工单位或施工单位聘请的施工人员的原因(包含但不限于未遵守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及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导致自身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赔偿,与转让方无关。 7.9 其他要求:施工作业时,受让方须保证转让方其他的财产物资的完整及安全,如造成损坏的受让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受让方及其聘请的施工单位使用的所有施工机械、车辆及起重等特种设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进入转让方现场使用,施工作业时使用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 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9. 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信息披露公告、受让申请文件、竞价文件、竞价结果通知文件、交易合同等材料均是交易成交文件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应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 |
| 展示安排 | 本项目在挂牌期间接受现场踏勘,踏勘联系人:邹泽锋 ,联系电话:18929228516 (需提前电话预约)。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标的以整体方式转让,不作分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转让标的须由受让方进行清运、办理报废手续(待报废车辆交易成功后须由受让方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车辆报废处置工作,车辆报废完毕后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供报废证明(报废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机动车收车凭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车辆部件清单》、《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资料。),受让方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车辆报废产生的收益归受让方)。转让总价不包括车辆报废处置涉及的拖车费、过磅费、拓印费、车辆停放、拆解及处置以及为实施交易合同项目的所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作调整。 2.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范围不超过《供水公司23辆公务车报废处置清单》及《资产评估报告》(广量资[2026]第074号)的评估对象范围,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及交付。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等误差作调整。 3.本次转让标的因存在存放时间长、处于已损坏停用待报废状态、装卸转运等情况,可能出现折损等,标的规格、品质等以现场看样为准,标的资产以存放的现状进行转让、移交。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可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内联系预约看样,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报名参与交易或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处置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4.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处置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5.交易标的的清运、车辆报废等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受让方为完成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装卸运输、车辆报废、人工、水电气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含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垃圾清运费、保险费、技术措施费、税金、临时雇员费用、《资产交易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资产交易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及达到《资产交易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回收物资所得收益全部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6.在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也不得以交易标的设定抵押。在本项目交易凭证出具之前,受让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提取、拆运等有关手续。 7.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性能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一旦报名申请参与交易,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赔偿责任。 8.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除转让方应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外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开具交易价款发票(发票税点:3%)给受让方。 9.如受让方不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交纳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再行交易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10.如受让方于签订交易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再行交易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11.若因受让方违约致使交易合同解除或交易终止的,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受让方应缴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受让方应缴交易服务费在其参与交易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保证金交纳及处置方法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7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和《资产受让须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在未违反相关规定及约定前提下,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将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扣除相关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在网络竞价环节中(动态报价除外)各意向受让方均不进行有效报价的; (2)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不按照事先确定条件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拒绝或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公告和交易各方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 收款账号 |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备注:GR2026GD0002398 |
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信息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公示附件 | 车辆照片.zip14.资产交易合同(文本).pdf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广州市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中座7楼 |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s://new.csuaee.com.cn;https://new.gduae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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