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塘尾、博立典型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部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合浦至湛江铁路(广东段)HZGDSG-5标段项目经理部水泥、商品混凝土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塘尾、博立典型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部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合浦至湛江铁路(广东段)HZGDSG-5标段项目经理部水泥、商品混凝土采购招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东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湛江市 | 采购单位 |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塘尾、博立典型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部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 招标公告 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塘尾、博立典型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部项目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合浦至湛江铁路(广东段)HZGDSG-5 标段项目经理部 招标编号:ZTSJ-GDGS-WZ-2026-84 1.招标条件 1.1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物资招标采购资金已落实。因工程施工需要,现对项目物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2招标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1.2.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见附表-1。 2.2招标内容:物资品种、包件划分、计划交货期等见附件附表-2、附表-3、附表4。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3.1本次参与招标的申请人具备以下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1)本次投标人必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注册。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体资格要求、具备业绩,详见(附件二)。 (3)本次招标不接受“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必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物资,且制造地、生产线、生产工艺及原材料等始终与投标承诺一致。 3.4本次招标物资一包一投(即每个包件投标文件单独封装);投标人可以投多个包件,同一投标人(包括生产商和其贸易商),综合评估其生产、供应能力至多中1个包件的同类物资。 3.5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资质与证明资料扫描件必须为资料原件原色扫描件,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盖电子章的资料视为无效资料,需签字处应为手签,在正本中体现即可,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使用虚假材料的:作废标处理,列入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交易名单。 3.6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次招标文件仅采用电子版方式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售,电子招标文件不再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4.2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在中国中铁电子商务采购平台(www.crecgec.com)注册成为平台用户(须签订合同和缴纳年费),因平台审核需一定时间,建议提前操作。 供应商注册:可在本网站->“供应商园地”->“供应商注册、认证操作手册”下载;按照有关流程操作。 供应商在线投标:可在本网站首页->登录“供方交易系统(二期)”,按照有关流程操作。电采二期公告公示不推送采招网,推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若对平台操作方面存在疑问或需要求助的,可联系平台客服热线4006-010-100。 4.3请于2026年6月11日上午10时00分至2026年6月16日上午10时00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完成以下相关工作: 4.3.1已注册成功的潜在投标人“响应”操作:从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登录进入“供方交易系统登录(二期)”->点击“更多”->搜索找到本次招标项目名称点击进入->点击相应“包件编号”->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点击“确定”。 4.3.2汇入标书款: 不收取标书款。 4.3.3报名资料及履约信用资料的发送:请在规定时间内,将身份证明(含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副本、客商信息(客商信息为‘客商银行账号’及‘客商基本信息’表,于鲁班网招标公告页面中的附件,请及时下载填报)三项内容的扫描件(均加盖公章)及招标文件售卖期间“信用中国”网站查询PDF文件压缩打包后一并发至电子邮箱其中湛江市坡头项目商品混凝土包件发至870271146@qq.com电子邮箱,合湛项目水泥包件发至532890279@qq.com电子邮箱并短信告知联系人。 4.3.4经招标人对资料核实无误后,进行网上确认,潜在投标人可从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6月23日上午10:00;开标时间:2026年6月23日上午10:30 。 5.1.1递交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电汇/现金/银行汇票/银行保函。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每包件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附表。 (3)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须在2026年6月 22 日上午 10 :00 前将投标保证金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汇款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 户名: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201101019230002100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一包一汇,汇款凭证上注明:递交中铁三局XX项目投标保证金+招标编号+物资名称+包件号,以个人名义汇款投标保证金、汇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汇款凭证未按要求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物资名称、包件号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如以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保证金的,原件须在2026年6月 21 日上午10 :00前递交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节能科技园28号楼联系人:曹雪阳 联系电话:1331304848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原件送达至招标人的影响因素,未在规定时间送达、银行保函邮寄到付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银行保函的格式:银行保函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附件2)中规定的保函格式提供,并应保证银行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始终有效。投标人应及时协助招标人做好银行保函的真伪查验工作。 注:必须提供带有查询码可银行官网查询真伪的银行保函。 (5)银行保函银行要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2投标保证金凭证报送:请在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扫描件或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原色扫描件湛江市坡头项目商品混凝土包件发至870271146@qq.com电子邮箱,合湛项目水泥包件发至532890279@qq.com电子邮箱,并短信告知联系人。 5.1.3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2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地点:本次招标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线上开评标,投标人开标前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供方交易系统(二期)”进行“编辑报价”和“上传投标文件扫描件(PDF格式)”,无需前往原招标文件规定的现场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注:(1)提前上传:为避免开标前上传过于集中,且上传文件和病毒检测需要一段时间,请各投标人提前上传(建议在开标前最少一天完成)。 (2)核实投标文件情况:完成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后,点击“下载”保存系统中的投标文件,核实投标文件是否可以正常打开和显示是否正常。若出现乱码或无法打开的,请重新上传或联系平台客服人员。 5.3逾期未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成功报价和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视其为放弃本次投标。 5.4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密切关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标人将通过发布公告的媒介发布通知。 ★5.5线上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 开标过程中,投标人需在电子采购平台针对报价签名确认,未签名的默认完成确认。 开标主要流程为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点击开标后、标书解密、系统唱标、查看其他供应商报价。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全天24小时内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保持畅通。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crecgec.com)及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7.1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塘尾、博立典型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经理部项目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箱:870271146@qq.com 采 购 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合浦至湛江铁路(广东段)HZGDSG-5标段项目经理部 联 系 人:杨学楼 电 话:13083805880 电子邮箱:532890279@qq.com 7.2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曹雪阳 电 话:13313048482 电子邮箱:474763638@qq.com 7.3投诉受理联系方式 电 话:13387979549 8. 异议处理 8.1 异议的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公示期间提出,公示期结束逾期不予受理;同一事项仅能提出一次异议,不得恶意提出异议(可能会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被限制交易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2 异议受理的联系方式:招标经办人联系方式同本公告联系方式;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电话:13387979549,邮箱:gdgszczx@126.com。 8.3 异议函需按照附件格式填写完整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9. 招标公告附件: 附件1:汇款注意事项 附件2: 银行保函 附件3:异议函 附表-1:项目概况 附表-2: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 附表-3:线下线上替换品规表 附件-4:物资需求明细表 附件-5:技术规格书 附件-6:合同格式书 附件1:付款注意事项 汇款注意事项 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支付 ①付款方无论从哪个银行汇出,均要选择“跨行”交易,但收款方开户行类别要根据出款银行做区分: 因中铁财务公司代理行为农行,所以用农行网银对成员单位财务公司账户付款时,需选择“跨行”交易。 ②付款用途要写在“附言”项里,也就是常说的摘要,银行自动摘取附言内容。附言不超30个字,无需全角。 ③主要到账时间不能选择'立即到账',应选择延迟或者次日到账 农业银行网银付款需先进行收款方信息维护再付款:(收款方信息维护详见步骤一、二) 步骤一:进行收款方信息维护-新增收款方-需选择“特殊账户类型录入”--“内部合约”,如图所示: 步骤二:按要求维护完毕后进行消息确认,如图所示: (二)银行柜台转账 如需跟出款行付款提示,请务必说明开户银行是中铁财务公司,代理银行为农业银行,此账号为中铁财务公司为贵单位开设的代理行账户。 附件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 保函编号: 查询码: 致: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鉴于 (投标人名称)已保证按****项目经理部(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 包件物资投标保证金。 根据投标人的申请,我方(银行名称、地址)(下称“银行”)现开立一笔数额为( 元)的保函作为招标编号 第 包件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受(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受益人”)的约束,该笔金额应由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承诺合法地支付给上述买方。 如投标人发生如下情况之一,银行保函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况。 我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第一次书面要求后,无需买方出具任何证明来证实其要求,即按该要求向受益人支付上述款额,但在受益人的书面要求中,应注明该项索款,是由于发生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几种,并具体说明情况。 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任何有关担保的索款要求,应在该有效期终止前提交银行。 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姓名: 职务: 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附件3:异议函 异议函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名称): 一、异议人基本信息 异议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二、异议项目基本情况 异议项目的名称: 招标人: 招标文件获取日期: 代理机构: 三、异议事项具体内容 异议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异议事项2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 四、与异议事项相关的异议请求 请求: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异议人(公章): 日期: 2026年5月29日 附表-1: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附表-2: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 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一)
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二)
附表-3:线下线上替换品规表
各投标单位在编制完成PDF扫描件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后,需参照以上替换品规表完成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编辑报价”,使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编辑报价”与上传的PDF扫描件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单一报价一致,合计报价一致 附表-4:物资需求明细表 需求明细表1 招标人名称: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ZTSJ-GDGS-WZ-2026-84 包件号:SN-01
1.表中为初步设计规格数量,最终规格数量以施工图为准,使用单位可根据施工图对以上规格数量进行调整。 2.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使用单位的书面传真通知为准。 3.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 4.本包件结算、付款方式: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对账结算后9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0%,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所有款项的支付均要凭发票办理,即先开发票后付款。 支付方式:(1)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航信)支付等方式,但在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有贴息的方式时,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贴息及融资费用,票据支付方式不低于80%。(2)对账结算后9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0%,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所有款项的支付均要凭发票办理,即先开发票后付款。(3)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 需求明细表2 招标人名称: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ZTSJ-GDGS-WZ-2026-84 包件号: HNT-01
1.表中为初步设计规格数量,最终规格数量以施工图为准,使用单位可根据施工图对以上规格数量进行调整。 2.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使用单位的书面传真通知为准。 3.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 4.本包件结算、付款方式:先货后款,货款分期支付。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甲方在对账结算后9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0%,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3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 支付方式:(1)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甲方选择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有贴息的方式时,乙方支付贴息及融资费用。 对账结算后9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0%,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3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 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 附件4 :结算报价方式 水泥SN-01包件结算方式 1、供应期: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 2、本次水泥结算实行浮动价结算。 到站单价采取以下公式计算,即A=B+C(结算单价=网价+综合费)。 A为到站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卸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 B为出厂虚拟单价: 此次招标各种规格型号的水泥出厂单价均虚拟为420元/吨;此单价仅用于本次招标开标时核算总价的依据,不作为将来中标后合同结算依据,不按此规定报价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C为投标人根据网价核定除网价外的运杂费、投标人让利等其他费用的综合费;C可以为正值、可以为0、也可以为负值, C值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作调整。 (2)结算方式: 水泥以“中国水泥网”(http://www.ccement.com/)“湛江地区水泥价格行情”到货当日首次公布的海螺水泥厂、台泥水泥厂、润丰水泥厂P.O 42.5“散装价”的算术平均值来确定出厂单价。若“中国水泥网”在规定时间遇节假日未公布市场价格,则向前顺延至首个报价日;若有未公布报价的按照其中有报价的核算。C为投标人根据网价,核定除网价外的运杂费、投标人让利等其他费用的综合费;C可以为正值、可以为0、也可以为负值, C值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作调整。 计量及验收方式:验收方式采用过磅验收; 对账结算后9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0%,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3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 履约担保金:中标合同额的 3 % 投标限价:水泥投标最高限价综4合费用C下浮不低于每吨100元。 二、履约保证金 本次招标履约保证金分为两部分: 1.常规保证金:以现金钞票、现金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以履约保函等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 %。 2.追加保证金:当卖方中标价格低于招标人可接受的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85%时,卖方中标金额与该值的差额作为追加保证金。买方将根据卖方供应实际量按比例将此部分追加保证金分批返还予卖方。 3.上述履约保证金合计总额不超过包件中标金额的3%。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 4.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现金或保函,保函开具银行应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保函应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标准格式)。 混凝土HNT-01包件结算方式 1、供应期: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 2、本次混凝土价格采用浮动价结算。 3、定价方式:本次招标混凝土在合同期内实行浮动价结算。 混凝土:到站单价采取以下公式计算:A={B*(1-C) } 结算单价A={网价B*(1-优惠幅度C)} A.为到站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运输费、装卸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 B.采用“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专题工程造价”发布的湛江市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中商品普通混凝土对应强度等级混凝土价格;网价核定方法,在合同期内以当月发布的综合价中对应规格报价为基准网价,如果该网站同一月发布多次行情或分上下半月发布,则以最后发布的价格为准或上下半月均价为准。如果该网站同一月发布信息价为区间值,则以区间值的平均值为基准网价。本次招标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专题工程造价发布的2026年4月信息价(C15不含税价为333.00元,C20不含税价为343.00元,C25不含税价为353.00元,C30不含税价为363.00元,C30抗渗P6不含税价为363.00元+12元,C30抗渗P8不含税价为363.00元+14元,C30(弯拉强度≥4.5MPa)不含税价为433.00元)作为报价的基准网价。 C.优惠幅度计算方式为:X%。X值的确定: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要求各竞标人在混凝土信息价的基础上定比例下浮,X值应为正数,且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保持固定不变。 线上报价填报含税报价,不按此规定报价的竞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4、对账结算后9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0%,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3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 5、投标限价:混凝土投标最高限价含税为425万元。投标报价超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二、履约保证金 本次招标履约保证金分为两部分: 1.常规保证金:以现金钞票、现金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以履约保函等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 %。 2.追加保证金:当卖方中标价格低于招标人可接受的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85%时,卖方中标金额与该值的差额作为追加保证金。买方将根据卖方供应实际量按比例将此部分追加保证金分批返还予卖方。 3.上述履约保证金合计总额不超过每个包件中标金额的5%。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 4.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现金或保函,保函开具银行应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保函应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标准格式)。 附件5 :技术规格书 水泥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要求 1.普通硅酸盐水泥 除满足《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GB 175-2023)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 10005-2018)、《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8)及《铁路混凝土》(TB/T 3275-2018)中的相关规定。 水泥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注:1 低碱水泥碱含量不超过0.60%。 2 在氯盐环境条件下,混凝土宜采用低CL-含量的水泥,不宜使用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3 在硫酸盐化学侵蚀环境条件下,混凝土应采用低C3A含量的水泥,且胶凝材料的抗蚀系数(56d)不得小于0.80。 (二)生产工艺要求 必须由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新型干法旋转窑生产线制造。 (三)强度等级:详见招标文件中《物资需求一览表》; (四)包装 防潮袋装交货,其它要求按国标GB175-2007执行; (五)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必须包括: 比表面积、烧失量、游离CaO含量、MgO含量、SO3含量、Cl-含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碱含量、助磨剂名称及掺量、石膏名称及掺量、混合材名称及掺量、熟料C3A含量等项目。 (六) 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3. 运输:水泥在运输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装运,不得混杂。 (七) 质量保证期 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 (八) 散装水泥专用条款 1.散装水泥要求具有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和运输组织能力;投标人须对投标运杂费进行分析,明确吨公里单价。 2.招标人若需要投标人向施工现场提供散装水泥储存设备(包含水泥罐和动力设施)的,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该设备租用、运输、安装、使用等各项费用。散装水泥储存罐的设备数量由买方按工程需要确定,合同执行完毕后由投标人自行处置,所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见招标文件《物资需求一览表》)。 3.若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投标人提供散装水泥储存设备(散装罐)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再考虑该散装水泥储存设备的租用、运输、安装、使用等各项费用。 (九)验收标准 水泥进场时,必须对其数量、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袋装质量、出厂日期等进行验收,并对其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进行实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道部标准的规定。 袋装水泥数量判断标准遵照GB175-2007规定,每袋净含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包含装袋)不得少于1000kg,袋装水泥装卸费用由卖方承担。散装水泥数量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卖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电子地磅进行),复磅数量与施工现场实际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 混凝土技术规格书 (一)规范标准要求: GB 55008-2021《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全文强制) GB 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1. 生产和检验谈判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号。 2.谈判物资的质量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引用标准的检测对比证明。 (三)合同交货计划 合同交货期参考《物资需求一览表》,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四)谈判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保质供应的具体措施。 (五)验收要求 1.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需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也不免除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2.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3.数量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卖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电子地磅进行),复磅数量与施工现场实际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 (六)质量保证期 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结束。 附件6 :合同格式 水泥SN-01包件合同格式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合浦至湛江铁路(广东段)HZGDSG-5标段工程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ZTSJ-合湛项目-买卖-2026-16-0** 买方(甲方)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名称:/ 签订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约提示与声明 本合同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不做修改,如需要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增加、修改或删除的,通过专用条款予以表述和修订。乙方对此充分理解并仔细阅读了合同文本,甲方应乙方要求,对有关合同条款的含义和内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做了突出提示,在乙方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得到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有权签订本合同,并知悉签订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欺诈和隐瞒等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愿签订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通用合同条款 一、采购的物资名称、品规、数量、价款(详见“物资订货明细表”) 1.1采购的物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等详见附件一物资订货明细表,“物资订货明细表”中的数量是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初步测算得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工程变更等因素引起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实际需要履行的数量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甲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物资总数量、各品种各规格数量进行调整。 1.2关于附件1物资订货明细表 1.2.1表中单价包含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料价、出库、包装、捆扎、运输、在途损耗、中转、吊装、卸货、仓储、保险等直接费用,以及对应的管理性费用、售后服务费用和利润等。表中不含税合价、含税合价保留两位小数。 1.2.2采用“固定价”结算时,表中不含税单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仅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1.2.3 采用“浮动价”结算时,表中单价与合价均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浮动价结算规则执行;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可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2.乙方充分理解本条1款中甲方对订购数量可能增或减的调整,各规格实际需用数量及订购总数量调增或调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增加数量的,甲乙双方应就新增部分重新签订合同。 3.批次供应的物资品种规格、数量以及交付时间、地点等以甲方供货通知书为准。 4.乙方应根据供货通知书的要求组织发货,并将发货及运输安排及时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需要调整,乙方应根据要求修改。 二、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测试、质量标准、验收和备品备件 1.乙方交货的检验和测试 在交货前,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乙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2.包装和标记 2.1乙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2.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 2.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3.运输和保险 3.1乙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乙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3.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3.3乙方应按甲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3.4乙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甲方。 4.质量验收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3质量验收标准如有特殊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5.验收 5.1乙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5.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双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做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5.3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通过验收发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日内负责处理;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或重新进行采购,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供单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4甲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解除乙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5.5甲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甲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5.6甲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不会因为物资在乙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5.7甲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6.备品备件 6.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甲方从乙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6.2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三、对账和付款 1.供应周期与对账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乙方应在对账周期内将对应供应周期内的甲方授权收货人签署的全部验收单据提交甲方授权对账确认人办理对账确认,共同签署对账确认文件。 2.不按期提交验收单据又不办理未提交验收单据清单给甲方核实签认的,该部分验收单据不得再作为要求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3.如果甲方审核发现验收单据可能与实际收货数量不吻合,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对数量进行复核确认。 4.开具发票 4.1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4.2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4.3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4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税率调整,将按物资价税分离,即物资不含增值税单价不变的原则,按照变更后的新税率计算并结算,调整后的含税单价=不含增值税单价*(1+新税率)。对合同已履行已开票部分结算额不做调整,对合同已履行但未开票部分结算额根据实际开票时适用税率调整已结算金额,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按实际履行期间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算结算。 5.付款 5.1 本合同无预付款。 5.2如甲方向乙方支付除货款本金之外的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及资金占用费等,乙方应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向甲方开具发票,由此发生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5.3款项支付顺序:双方约定任何情况下(包含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甲方支付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所涉款项的顺序为:除甲方特别注明外,甲方先行支付已到期的主债务本金,再支付该主债务所涉违约金/利息(如有),最后支付其他费用(如有)。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5.4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乙方同意给予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或停止后续批次物资的供应。 5.5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甲方选择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有贴息的方式时,乙方支付贴息及融资费用。 5.6乙方根据双方共同签署的对账确认文件开具的合法发票及时交甲方。如乙方提交发票、材质证明书或合格证超过付款期限的,则付款时间推延至发票、材质证明书和合格证全部提交之日起计算。 5.7双方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乙方应于发票开具后7天内向甲方移交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核,但甲方的审核并不免除乙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的责任。乙方未按要求提交合格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包含利息、资金占用费等)。 5.8对账确认文件和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发票金额扣除该供货周期物资的质量保证金等款项后为应付货款。 四、担保和保证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1乙方向甲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2乙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乙方对此负责。 1.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2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乙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甲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乙方收到甲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甲方均不负责。 1.5乙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甲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甲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乙方应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6乙方独立承担因履行本合同而实施的加工、运输、装卸、安装、拆除等合同范围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施工场地、通往工地的施工便道等所有与甲方及其关联单位有关的所有区域实施的前述行为。 2.质量保证 2.1乙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2.2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2.3质保金:乙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甲方按规定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不计息返还。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是否提供质保金及质保金金额由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2.4乙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 2.5视物资供应情况,甲方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到生产地进行质量抽检,乙方应予协助并提供工作便利,抽检不合格费用由乙方负担。使用过程中出现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质量事故或甲方及其用料单位在建设单位评价考核中扣分,乙方应承担给甲方及其用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 2.6货物质保期限:符合“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五、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甲方可在向乙方发出通知后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乙方未完全根据甲方的供货通知书的要求(含甲方的调整和维持决定)供货,经催告后仍未按催告要求履行义务。 (2)乙方供应的物资有质量缺陷,甲方有理由相信该质量缺陷难于杜绝。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见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3.解除部分合同时,未被解除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4.解除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没有以书面通知形式表示解除合同意思的视为没有解除合同。 5.一方解除合同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六、特别约定和承诺 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权利(含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得用于保理等融资业务,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违约方需按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对方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具有独立性,双方承诺妥善处理各自对外关系(含债权债务关系)。 乙方保证甲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不因乙方的原因被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每发生一起乙方需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3.乙方多送物资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合同双方一致认可并同意,凡与本合同履行相关后续签订的一切协议及承诺书,合同双方的主体名称、盖章名称应分别与本合同的主体名称、盖章名称一致,否则一律视为无效。 5.买卖双方或一方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对账确认单等单据)如有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6.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买卖双方不得在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对账单等单据)增设违约责任、担保、借款条款,否则该单据上增设的违约责任、担保、借款条款无效。 7.因乙方提供的产品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供货通知书要求的交货时间和对应规格的数量交货和提供服务,则每延迟交货一天按迟延交货物资和服务价值的1%支付违约金,直至交货和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延交货物资和服务价值的30%。 (2)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或者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则甲方可向第三方采购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合同物资,乙方应支付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合同物资价值10%的违约金。 (3)虽然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理由成立,但是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前没有书面催告甲方于90天内履行义务、或者乙方虽然书面催告但在催告后90天内没有履行供货义务、或者乙方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就拒绝按甲方的供货通知书要求供货,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物资订货明细表”总价款/“物资订货明细表”中交货起止日期之间的天数×90天×10%。 (4)乙方供应的物资有质量缺陷,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修复或者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如果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更换、修复或者退货,甲方可自行采取更换、修复或者另行采购措施,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按甲方要求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乙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更换或修复的物资质量保证期按照本合同约定重新计算。 (5)乙方违约除应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采购的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因迟延交货给甲方造成的人工机械窝工和工程报废返工等损失。 (6)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发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乙方须按发票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无条件更换为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造成甲方损失及相关风险,由乙方予以承担。发生上述情况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7)如乙方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上级单位或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供应商黑名单”或“关注类供方清单”等限制交易名单,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可在应付货款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违约方另行支付。 (9)只要甲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若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7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乙方接受。 (10)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果乙方拒不配合,由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1)乙方不能随车提供质保书和其他单证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退货等责任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未提供单证的货款金额的30%的违约金,并由此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违约责任:宽限期过后,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费、利息、滞纳金等)。违约金按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价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不包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3.违约索赔(包括索赔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资金占用费、利息)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自甲方发现之日起计算)起90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送达对方,索赔未按约定方式提出或者超过90天提出,视为放弃索赔权利,该索赔主张无效。被索赔的一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以书面方式回复并送达对方,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者超过28天回复,视为接受对方的索赔主张。但任何情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为准。 4.双方互有违约情形,应按约定各自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但没有达到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条件,或者虽然达到解除的条件但守约方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通知解除合同,则守约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不得以对方违约为由拒不履行合同,否则守约方即构成对对方的违约。 八、保密 1.没有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任何合同文件、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 2.没有甲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保密条款第一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保密条款第一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九、知识产权 乙方承诺对本合同物资和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取得知识产权人的授权。乙方保证甲方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索赔,如有发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1.因工程变更等因素引起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而导致供货通知书的累计数量与“物资订货明细表”中的数量不一致,不属于合同变更。 2.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 3.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4.甲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乙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执行。 5.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设计变更,甲方可据此调整部分或全部合同数量直至终止合同,乙方对此完全理解并同意。 6.不允许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义务。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非甲方和最终用户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停建和重大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初步的证据材料。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可以继续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受损失一方承担。 十二、驻厂监造 甲方可派人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乙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十三、伴随服务 如专用条款无特殊约定的,则乙方应按“物资质量及服务要求描述书”的要求提供以下任一或所有伴随服务: (1)实施或协助所供物资的现场使用和调试。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提供物资使用所需的详细操作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维护,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乙方厂房和/或在施工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6)伴随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十四、争议解决 1.双方如存在履约纠纷的,应充分进行内部沟通;在项目现场未能达成一致的,双方所属单位应正式行文,说明情况,提出诉求后进行公司层级的协商;公司层级协商未果的,应按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处理;任何一方若未按上述程序进行沟通,且未书面通知对方擅自进行外部投诉的,另一方均可将上述行为视为对方违约、不诚信履约,有权采取内部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其进行内部限制交易、追究违约责任。 2.未经内部维权,直接向政府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影响企业声誉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将其列为失信人员。 3.甲乙双方通过上述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的,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纠纷在仲裁庭组成后,先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调解时间不少于6个月;调解不成的,方可由仲裁庭按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 4.双方约定按争议解决第3条解决争议时,能够由仲裁庭调解解决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比例;调解不成由仲裁庭裁决的,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并且各方自行承担己方因处理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 5.鉴于双方缔约时已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财产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评估,双方确认万一双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存在任何原因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双方约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双方均放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为了进一步畅通沟通渠道,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中铁三局专门设立了维权平台和维权电话,受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并尽快调查核实,督促拖欠主体及时清偿。 维权电话:0351-8951771,0351-8951791。 平台入口: 十五、履约授权 1.甲方在专用合同中指定的人员是甲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乙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乙方货物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2.乙方应按项目设乙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甲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将乙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 3.乙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乙方应根据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乙方代表继续承担十五条第二款的职责。 4.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 5.非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委托代理人超越职权的行为无效。 十六、通知及送达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有关机构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2.通知(函件)按上述任何一种约定方式送达均为有效。电子邮件或微信文件一旦到达对方,无论是否收阅,均视为已经送达,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确定双方所预留的以上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该地址向对方送达的通知、纪要等文件均为有效送达。任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必须在变更地址之日起5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否则不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法律效力,对方按原地址送达仍然为有效送达。 十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经甲乙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争议解决条款至双方争议解决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十八、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合同约定为准。 十九、以下内容构成本合同有效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通用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3.本合同附件。 第二章 专用合同条款 一、质量验收标准 1、按照行业标准执行,如遇国家颁布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2、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满足甲方业主及监理验收要求。 二、备品备件 管道注浆料 三、验收方式 / 四、买卖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 验收如发生争议,由第三方检验机构按国家、行业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测费用约定: 乙方声明在合同生效后,首次委外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双方对后续检测结果有异议,再次委外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伴随服务 是否需要伴随服务:否 原因:/ 六、货物质量保证 1.乙方对物资的内在质量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内负责。 2.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12个月,自最后一批次供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 3.质量保证金:是否需要提供质保保证金:是,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暂定总价的10%。 七、供应周期与对账周期 本合同供货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供货期限,但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 供应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对账周期为:供应周期结束之日起5个自然日。 (1)供应结算期: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一个供应结算期。 (2)结算办理要求。乙方于每月20日,根据当期实际供应物资及甲方授权人员签认的《材料验收单》,编制当期供料清单(附电子版),与各实际用料单位(各分部)物资部门对账;乙方根据甲方实际用料单位签认的供料清单原件、《材料验收单》原件及甲方提供的具体开票信息,乙方向甲方用料单位开具与实收数量(货款)一致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结算,运杂费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乙方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留存《材料验收单》、供料清单原件各一份。 乙方逾期未办理结算手续的,或延期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甲方及工地材料厂)将相应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八、合同价格、结算方式与发票提供 1.本合同附件一“物资订货明细表”采用以下第(1)种。 (1)固定价 (2)浮动价,计价方式:/ 。 2.发票类型为以下第(1)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 3.本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元(大写:/)。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大写:/),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元(大写:/)。 九、款项支付 1.甲方选择下列第(2)种支付方式。 (1)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金和票据等方式的具体比例。 (2)支付方式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航信)支付等方式,但在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有贴息的方式时,此价格基础上甲方不另外支付贴息及融资费用,票据支付方式不低于80%。 2.支付时间:对账结算后30天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70%,封账协议签订后支付至90%,剩余金额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至100%。所有款项的支付均要凭发票办理,即先开发票后付款。 3.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4.甲方的增值税开票信息为: 单位名称: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40000110104513E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电话:0351-895035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河西支行 账号:1400 1835 2080 5001 1974 十、履约担保 1.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为以下第:/种。 (1)现金履约保证金(银行转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天内向甲方提供现金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乙方应于签订合同5天内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 (3)其他方式: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的2%,甲方从首期结算货款中暂扣相应金额应付货款作为履约保证金。首期货款不足的,顺延至下期货款,直至扣足。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因乙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履约担保有效期相应延长。 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在封账协议签订后或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四个月内无息退还,以日期后到为准。 十一、履约授权 1.甲方指定收货代表:杨学楼(身份证号:130404197910170913) / 2.乙方指定乙方代表:/(身份证号:/)。 十二、通知及送达 1甲方收取通知(函件)约定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1通信地址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麻东大道2224号(疏港大道与湖光快线交汇处)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湛5标项目部,收件人为杨学楼,职务:部长; 1.2面交甲方 杨学楼,职务部长签收。 1.3邮寄甲方公司注册地址,收件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乙方收取通知(函件)约定为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2.1通信地址为/,收件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2.2面交乙方项目现场负责人签收; 2.3电子邮箱/或微信号/ 3.乙方送达甲方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仲裁委员会)必须送达给甲方的注册地址。 第三章 合同附件 1.物资订货明细表(附件一); 2.供货通知书(附件二); 3.物资采购廉洁合作协议(附件三)。 以下无正文。
物资订货明细表
1.表中单价包含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料价、出库、包装、捆扎、运输、中转、吊装、卸货、仓储、保险等直接费用,以及对应的管理性费用、售后服务费用和利润等。表中不含税合价、含税合价保留两位小数。 2.1 采用“固定价”结算时,表中不含税单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仅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2.2 采用“浮动价”结算时,表中单价与合价均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按照相应物资采购文件约定的浮动价结算规则执行;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可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3.上述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供货通知书 编号:(物资类别)-202 - 号 公司: 根据贵我双方签署的(合同号 ),请在 月 日前将下述物资(随货附相关材质证明书)配送到指定工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三 物资采购廉洁合作协议 甲方: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廉洁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预防腐败事件的发生。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买卖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甲方及甲方上级公司纪委对本协议所有内容的监督。 二、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积极为乙方创造施工条件,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劳务分包、物资采购和设备租赁等经济活动,更不得以亲属名义在乙方获取任何经济报酬。 五、乙方不得为谋利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劳务分包、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邀请甲方工作人员进入赌博及色情服务场所,不得为其参与赌博、色情服务等活动提供条件。 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金银首饰、交通、通讯工具及高档办公设备等贵重物品。 八、乙方不得以许诺给予甲方工作人员个人好处的形式要求甲方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虚假劳务验工,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等资料。 九、甲方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者,乙方应当向甲方上级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进行报复。甲方上级单位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合作项目的优先权。 十、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上级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有权视情节轻重中止合同、解除合作关系。 十一、本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混凝土主要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甲方)名称: 卖方(乙方)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6年 月 日 签约提示与声明 本合同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不做修改,如需要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增加、修改或删除的,通过专用条款予以表述和修订。乙方对此充分理解并仔细阅读了合同文本,甲方应乙方要求,对有关合同条款的含义和内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做了突出提示,在乙方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得到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有权签订本合同,并知悉签订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欺诈和隐瞒等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愿签订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通用合同条款 一、采购的物资名称、品规、数量、价款(详见“物资订货明细表”) 1.1采购的物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要求等详见附件一物资订货明细表,“物资订货明细表”中的数量是根据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初步测算得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工程变更等因素引起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方案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实际需要履行的数量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甲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物资总数量、各品种各规格数量进行调整。 1.2关于附件1物资订货明细表 1.2.1表中单价包含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料价、出库、包装、捆扎、运输、在途损耗、中转、吊装、卸货、仓储、保险等直接费用,以及对应的管理性费用、售后服务费用和利润等。表中不含税合价、含税合价保留两位小数。 1.2.2本合同采用“固定价”结算,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仅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1.2.3 采用“浮动价”结算时,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单价与合价均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浮动价结算规则执行;若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变化,可按相应税率进行税费调整。 1.3合同总价见专用合同条款。 2.乙方充分理解本条1款中甲方对订购数量可能增或减的调整,各规格实际需用数量及订购总数量调增或调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增加数量的,甲乙双方应就新增部分重新签订合同。 3.批次供应的物资品种规格、数量以及交付时间、地点等以甲方供货通知书为准。 4.乙方应根据供货通知书的要求组织发货,并将发货及运输安排及时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需要调整,乙方应根据要求修改。 二、检验、包装、运输、保险、测试、质量标准、验收和备品备件 1.乙方交货的检验和测试 1.1在交货前,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乙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2.包装和标记 2.1乙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2.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 2.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3.运输和保险 3.1乙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乙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3.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3.3乙方应按甲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3.4乙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甲方。 4.质量验收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专用合同和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3质量验收标准如有特殊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5.验收 5.1乙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上述文件并不因此免除乙方应负的质量责任。 5.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双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做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5.3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通过验收发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乙方在收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日内负责处理;如果乙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或重新进行采购,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供单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4甲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解除乙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5.5甲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甲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5.6甲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不会因为物资在乙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5.7甲方对货物的验收,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6.备品备件 6.1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甲方从乙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6.2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三、对账和付款 1.供应周期与对账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乙方应在对账周期内将对应供应周期内的甲方授权收货人签署的全部验收单据提交甲方授权对账确认人办理对账确认,共同签署对账确认文件。 2.不按期提交验收单据又不办理未提交验收单据清单给甲方核实签认的,该部分验收单据不得再作为要求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3.如果甲方审核发现验收单据可能与实际收货数量不吻合,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对数量进行复核确认。 4.开具发票 4.1乙方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 4.2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乙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 4.3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乙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甲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4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税率调整,将按物资价税分离,即物资不含增值税单价不变的原则,按照变更后的新税率计算并结算,调整后的含税单价=不含增值税单价*(1+新税率)。对合同已履行已开票部分结算额不做调整,对合同已履行但未开票部分结算额根据实际开票时适用税率调整已结算金额,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按实际履行期间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算结算。 5.付款 5.1 本合同无预付款。 5.2如甲方向乙方支付除货款本金之外的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及资金占用费等,乙方应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向甲方开具发票,由此发生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5.3款项支付顺序:双方约定任何情况下(包含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甲方支付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所涉款项的顺序为:除甲方特别注明外,甲方先行支付已到期的主债务本金,再支付该主债务所涉违约金/利息(如有),最后支付其他费用(如有)。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5.4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乙方同意给予6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或停止后续批次物资的供应。 5.5甲方有权选择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建信融通-E信通、地铁快信、中企云链-云信)支付等方式,甲方选择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等有贴息的方式时,乙方支付贴息及融资费用。 5.6乙方根据双方共同签署的对账确认文件开具的合法发票及时交甲方。如乙方提交发票、材质证明书或合格证超过付款期限的,则付款时间推延至发票、材质证明书和合格证全部提交之日起计算。 5.7双方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乙方应于发票开具后7天内向甲方移交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核,但甲方的审核并不免除乙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的责任。乙方未按要求提交合格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包含利息、资金占用费等)。 5.8对账确认文件和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发票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发票金额扣除该供货周期物资的质量保证金等款项后为应付货款。 四、担保和保证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1乙方向甲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2乙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乙方对此负责。 1.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2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乙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甲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乙方收到甲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甲方均不负责。 1.5乙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甲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甲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乙方应在甲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6乙方独立承担因履行本合同而实施的加工、运输、装卸、安装、拆除等合同范围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施工场地、通往工地的施工便道等所有与甲方及其关联单位有关的所有区域实施的前述行为。 2.质量保证 2.1乙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2.2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2.3质保金:乙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甲方按规定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一个月内不计息返还。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是否提供质保金及质保金金额由专用条款另行约定。 2.4乙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 2.5视物资供应情况,甲方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到生产地进行质量抽检,乙方应予协助并提供工作便利,抽检不合格费用由乙方负担。使用过程中出现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质量事故或甲方及其用料单位在建设单位评价考核中扣分,乙方应承担给甲方及其用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 2.6货物质保期限:符合“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五、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甲方可在向乙方发出通知后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乙方未完全根据甲方的供货通知书的要求(含甲方的调整和维持决定)供货,经催告后仍未按催告要求履行义务。 (2)乙方供应的物资有质量缺陷,甲方有理由相信该质量缺陷难以杜绝。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见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3.解除部分合同时,未被解除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4.解除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没有以书面通知形式表示解除合同意思的视为没有解除合同。 5.一方解除合同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6.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7.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撤走自己所有的机械设备及材料,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六、特别约定和承诺 1.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权利(含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得用于保理等融资业务,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违约方需按本合同暂定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对方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具有独立性,双方承诺妥善处理各自对外关系(含债权债务关系)。乙方保证甲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不因乙方的原因被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每发生一起乙方需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有权据此单方解除本合同。 3.乙方多送物资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产品,退场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拒绝收回多交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合同双方一致认可并同意,凡与本合同履行相关后续签订的一切协议及承诺书,合同双方的主体名称、盖章名称应分别与本合同的主体名称、盖章名称一致,否则一律视为无效。 5.买卖双方或一方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对账确认单等单据)如有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6.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买卖双方不得在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对账单等单据)增设违约责任、担保、借款条款,否则该单据上增设的违约责任、担保、借款条款无效。 7.因乙方提供的产品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8.未经甲乙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履行合同过程形成的订(送)货单、往来凭证等交易手续文件中载明的内容及甲方项目部或甲方项目任何人员向乙方出具的说明或承诺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不符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七、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1.1甲方违约责任:宽限期过后,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费、利息、滞纳金等)。违约金按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价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本金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2.乙方违约,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乙方没有按供货通知书要求的交货时间和对应规格的数量交货和提供服务,则每延迟交货一天按迟延交货物资和服务价值的1%支付违约金,直至交货和提供服务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延交货物资和服务价值的30%。如逾期超过5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2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或者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则甲方可向第三方采购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合同物资,乙方应支付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合同物资价值10%的违约金。 2.3虽然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理由成立,但是乙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前没有书面催告甲方于90天内履行义务,或者乙方虽然书面催告但在催告后90天内没有履行供货义务,或者乙方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就拒绝按甲方的供货通知书要求供货,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物资订货明细表”总价款/“物资订货明细表”中交货起止日期之间的天数×90天×10%。 2.4乙方供应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修复或者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如果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更换、修复或者退货,甲方可自行采取更换、修复或者另行采购措施,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按甲方要求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乙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更换或修复的物资质量保证期按照本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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