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广州市 |
采购单位 |
广东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广东能集团技术研究院施工总承包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煤燃烧与低碳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广东能
源分室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
承包项目
招标单位:广东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2026 年 月
招标公告
煤燃烧与低碳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广东能源分室基础支撑平台建设 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煤燃烧与低碳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广东能源分室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工程设 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已由相关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东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 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广东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 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拟在租赁建筑内首层、三层以及四层进行装修改造,建设成核心实 验区以及公共配套服务区,并配置实验室专项工程。
建设规模:改造总建筑面积 9675.53 平方米,其中:核心实验区建筑面积约 6821.71 平 方米,公共配套服务区建筑面积约 2853.82 平方米。
备注:各楼层电梯间、强电井等公共面积不在本次改造范围内。
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含改造设计、供货、安装施工、调试和竣工验收。项目包含但不 限于实验室及配套区域的土建装饰工程(含拆除和修复工程及装修工程等)、机电工程(含 电气工程、通风空调、给排水工程、气路工程、自控工程和喷淋工程等)及满足业主需求的 全部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3.1.1 施工资质(若联合体投标,则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 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 在有效期内。
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 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 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 市<2015>15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 <2016>226 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 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 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 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
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 号)等相关规 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 理。
3.1.2 设计资质(若联合体投标,则由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提供):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建筑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设计乙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 业设计乙级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3.2 投标单位拟派遣人员资格要求:
3.2.1 项目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若联合体投标,则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投标 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且在投标人(若联合 体投标,则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单位注册,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 办市〔2021〕40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 废。广东、北京、福建、四川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 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 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 应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 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 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 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 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②根据广东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 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 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 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3.2.2 设计负责人(若联合体投标,则由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提供):须具备二级或以上注册 建筑师资质,且在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方)单位注册。
3.2.3 专职安全员(若联合体投标,则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C3)。
3.2.4 技术负责人(若联合体投标,则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且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3.2.5 以上专业人员均不能兼任。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的,应由不超
过 2 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其中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一家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以承接设计
任务的另一家单位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由两家单位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详见
招标公告附件 1),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的
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工程设计资质以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
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为准。
注:除联合体协议需要联合体所有单位盖章签字外,其他投标资料均可由联合体牵头方盖章
签字。
3.4 投标人须配合招标人及招标人上级集团对工程项目资金穿透式监管的要求,配合监管、
提供数据(提供穿透式监管承诺函,详见附件 2)。
3.5 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
权有效。
②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
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设计事务所的,需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③资格审查前,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且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设计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信用档案信息和人员在
册情况为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分工对应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信息);
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
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
办 理 详 见 《 广 州 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设 计 企 业 信 息 录 入 指 引 》
https://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9116013.html、《广州市
住 建 行 业 信 用 管 理 平 台 施 工 企 业 信 息 录 入 指 引》
https://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10313002.html)。
④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
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需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⑤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名单。(本项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投标截止时间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结果进行评审)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 3 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站(https://ywtb.gzggzy.cn/)(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交易平台发 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递交地点:详见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站(https://ywtb.gzggzy.cn/)中本项目招标公告的“日程安排”部分。
5.2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ywtb.gzggzy.cn/)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前,登录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ywtb.gzggzy.cn/)交易 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网址:
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s://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广东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 8 号粤电广场 A 座 23 楼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45 号 2003 房
招标监督机构:广东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督电话:
***
招 标 人:广东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广东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1: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
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
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
附件 2:
穿透式监管承诺函
广东能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我单位参与贵单位煤燃烧与低碳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广东能源分室基础支撑平台建设 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现承诺:
(1)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协议中对专业分包单位设定的全部义务、要求、限制及监管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账户开立、资金专款专用、合同及发票备案、资料提交、配合检查等),均为我单位对其选聘的专业分包单位的实质性管理标准。
(2)我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完整载入前述义务内容,并明确专 业分包单位须接受招标人及管控人(管控银行)依据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实施的资金监管,招标人、管控人(管控银行)对专业分包单位的资金监管行为视同于我单位的行为。
(3)专业分包单位未遵守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管理要求,或未履行专业分包 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的,由我单位向招标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招标人有权依据工程项目 资金监管协议及总承包合同追究我单位的违约责任。
(4)招标人及管控人(管控银行)有权要求我单位提供其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资金 监管协·议及履行证明文件,我单位应予以配合。
(5)我单位承诺:自愿、全面、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及管控人(管控银行)依据工程项 目资金监管协议实施的资金监管。
(6)我单位承诺:将招标人拨付的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并保证,在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之前,非经招标人同意,不以任何形式转移、挪用、拆借、套用、挤占该资金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开支。
(7)我单位承诺:同意招标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同意招标人委托 管控人(管控银行)对该项目的资金使用实施监管;同意管控人(管控银行)根据招标人的 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监管账户资金收支、余额、流水、用途等情况信息,同意招标人及管控人(管控银行)查阅、复制、调取监管账户交易明细、对方账户信息、资金用途、支付凭证等 全部资料;同意管控人(管控银行)向我单位提供专业分包单位监管账户资金收支、余额、流水、用途等情况信息,由招标人、我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资金支付实施监督;我单位及专
2
业分包单位纳入系统管控的业务出现监管预警时,配合招标人完成预警内容的确认及相关处 置工作。
(8)我单位承诺:同意并授权招标人、招标人上级管理单位(企业名称:广东省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财务公司(企业名称: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通过管控人(管控 银行)获取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所涉监管数据,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监管报送相关要求,由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监管数据报送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以满足国资监管要求。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3
附件 3:
工程项目资金穿透式监管工作要求
总包及专业分包单位应配合招标人及招标人上级集团 对工程项目资金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履行好以下职责,并在 中标后签订相关协议(见附件 4、5):
(一)总包单位职责与要求
1.设立监管账户与开通系统权限
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设工程资金专用监管账户;与集 团财务公司办理账户银企直联授权,将所有工程款项收支及 监管账户余额纳入系统管控。
2.合同备案
将对外签订的所有项目相关分包、采购、租赁等合同的 关键要素信息,在签订后及时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备案合同 内容真实、完整。
3.资金支付
(1)计划申报:总包单位应于每月末前,向发包人提 交下月的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计划。支付计划经发包人审批通 过后,总包单位方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执行单位内部审 批,办理资金支付。
(2)支付审批:在已批准的支付计划内,总包单位单 笔支付金额在 300 万元(含)以上的,需逐笔报请发包人另 行审批。该金额作为审批触发条件,发包人可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下调,以加强资金监管。
(3)支付资料补充:将项目付款相关的发票文件上传
4
监管系统,并录入发票编号、金额等基础信息。
4.农民工工资预算及发放
农民工工资发放前,在监管系统编制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工资发放后,当月上传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明细表。
5.监管专业分包单位
负责推动专业分包单位纳入监管系统,确保其遵守监管 系统业务流程;负责在监管系统审核专业分包相关(采购、租赁等)合同关键要素、账户余额及流水等信息。
6.预警信息反馈
对系统发出的资金支付异常、工资拖欠等预警信息及时 核查,确认风险是否属实,并在确认风险后报告原因。
7.参与培训
参加集团组织的监管系统操作与制度培训,确保总包、专业分包相关人员熟悉流程与规范。
8.落实省国资委相关监管要求及各项配合工作。
(二)专业分包单位职责与要求
1.设立监管账户与系统配置
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设工程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将 所有工程款项收支纳入监管系统。配合总包单位完成资金监 管系统账号注册与信息录入,确保系统内人员、账户、合同 等信息真实有效。
2.合同备案
将对外签订的所有项目相关采购、租赁等合同的关键要 素信息,在签订后及时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备案合同内容真
5
实、完整。
3.资金支付
(1)计划申报:专业分包单位应于每月末前,向总包 单位提交下月的工程项目资金支付计划。支付计划经总包单 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执行单位内部审 批,办理下月资金支付。
(2)支付审批:在已批准的支付计划内,单笔支付金 额在 300 万元(含)以上的,需逐笔报请总包单位另行审批。该金额作为审批触发条件,总包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下 调,以加强资金监管。
(3)支付资料补充:将项目付款相关的发票文件上传 监管系统,并录入发票编号、金额等基础信息。
4.参与培训
参加集团组织的监管系统操作与制度培训,确保总包、专业分包相关人员熟悉流程与规范。
5.配合监督检查
配合项目单位及总包单位开展资金流向核查,及时整改 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违规或风险问题。
6.落实省国资委相关监管要求及各项配合工作。
6
附件 4:
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总包、管控人模板)
发包人(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
管控人(管控银行):
年 月 日
7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0 第二章 监管账户管理......................................................................... 12 第三章 监管资金管理......................................................................... 13 第四章 合同、发票及凭证备案管理.................................................. 16 第五章 各方权利及义务......................................................................16 第六章 违约责任 ............................................................................... 20 第七章 其他约定条款......................................................................... 22
8
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模板)
甲方(发包人、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 乙方(总包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丙方(管控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办公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9
为确保 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顺利建设,落实建设 资金专款专用,实现资金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 相关政策法规及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 有关要求,本协议封面所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就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事宜,经 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监管目的
贯彻国家及行业资金监管要求,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控制管理,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确保建设资金安全、真实合规和专款专用,以满足工程建 设资金需要,进一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第二条 监管依据
(一)《民法典》《建筑法》《会计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 家法律法规;
(二)住建厅、财政厅、国资委等部门发布的工程资金监管相关规定;(三)银行结算管理、反洗钱、账户管理等监管要求。
第三条 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为本项目的全部建设资金、相关合同及发票信息。具体如下:(一)资金监管:监管对象为乙方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如有)在本项目项下 开立或使用的监管账户信息,以及通过上述账户对外收支的全部款项、余额信息 等。支付类别涵盖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农民工工资、设备采 购款、原材料采购款、租赁费、服务款及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
(二)合同、票据备案:与本项目款项支付对应的分包、采购、租赁等合同(含补充协议)关键信息以及相关材料(包括不限于结算报告、工程量签证单、考勤表、工资发放明细等)须录入监管系统;发票及其他有效支付凭证应按本协 议约定上传至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并录入发票编号、金额、是否关联交易等基础 信息。
10
(三)具体纳入监管数据范围及标准见附件《监管数据标准》。
第四条 监管模式
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须在甲方指定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 管系统”)开通操作权限,并依本协议约定通过监管系统接受甲方及丙方对工程 项目资金的监管。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与其他方签订与本项目相关的分包、采购、租赁等合同后,将合同、收款账户、发票等关键监管信息完整录入至监管系统。
第五条 本协议相关术语定义
(一)本项目:指 工程建设项目,具体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工程总 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为准。
(二)甲方:指投资建设本项目,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 力的单位,即(单位全称)或其合法承继者。
(三)乙方:指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承接本项目设计、施工、设(单位全称)。备采购等全部或若干阶段的单位,即
(四)专业分包单位:指经甲方同意,与乙方订立合法有效专业分包合同、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承接本项目范围内依法可分包的专业工程的单位。
(五)丙方:指接受甲方资金监管委托,依法或依约对特定监管账户内资金 的存入、划转、使用等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约定条件流转,并承担相应审核、通知、报告等义务的独立第三方银行机构。
(六)监管资金:指根据本协议约定,由相关方存入监管账户、专门用于约 定用途、纳入丙方统一监管范围的全部货币资金,包括本金、利息等其他依法或 依约归入该账户的款项。
(七)监管系统:指本协议项下用于办理监管资金支付审核、推送支付指令、查询、留痕及风险监控的专用业务系统或平台。
(八)监管账户:指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在丙方处为本协议监管目的开立的 专门银行账户,仅用于接收、存储、划转监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账户内资金 独立于丙方及各方自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九)工程总承包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约定乙方对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建 设工程合同,具体到本项目,指(合同全称,可表述为某单位(甲
11
方)与某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订立的某合同,甲方合同编 号,乙方合同编号)。
(十)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指总包单位与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 签订的,约定将总承包工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的非主体、非关键性专业工程分包给 专业分包单位完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六条 乙方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乙方确认并承诺:
(一)本协议中对专业分包单位设定的全部义务、要求、限制及监管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监管账户开立、资金专款专用、合同及发票备案、资料提交、配合检 查等),均为乙方对其选聘的专业分包单位的实质性管理标准。
(二)乙方应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完整载入前述义务内容,并明确专业分包单位须接受甲方及丙方依据本协议实施的资金监管,甲方、丙方 对专业分包单位的资金监管行为视同于乙方的行为。
(三)专业分包单位未遵守本协议约定的管理要求,或未履行专业分包合同 中约定的相关义务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及 总承包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甲方及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资金监管协 议及履行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 监管账户管理
第七条 监管账户的设立
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在丙方(含同一法人内合法分支机构)处开设专门的工 程资金结算账户作为监管账户,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款等)收付均通过该账户进行;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账户作为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发放 农民工工资。以上账户纳入监管系统实行封闭管理,该账户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 关的资金往来,不得出租、出借、用于质押、担保或被擅自冻结、扣划(司法机 关依法要求除外)。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一)乙方监管账户
户名:
12
账号:
开户银行及网点:
(二)乙方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及网点:
第八条 监管账户的变更
(一)监管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或网点等信息如需变更,须提前15 个工作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新账户信息及资金过渡安排方 案,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后的账户仍应开立在管控人同一法人内,且需延续原监管账户的 全部监管要求,自账户变更完成之日起自动成为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
(三)账户变更期间,原监管账户不得销户、不得停止使用,应保障资金正 常结算,待新账户完成备案且资金全部划转后,方可按本协议规定办理原账户销 户手续。
(四)乙方、专业分包单位应在账户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账户的 开户证明、网银授权文件等资料提交甲方及丙方备案。
第九条 监管账户的撤销(销户)
监管账户在本项目对应合同项下工程全部完工、验收、结算、付款及工资清 偿完毕前,不得申请撤销、注销。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乙方可办理销户:1、本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
2、工程结算已全部完成,所有应付款项已结清;
3、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完毕,无拖欠、无投诉、无争议;
4、监管账户内资金已清零,无在途资金、无未结业务;
5、监管系统内所有合同、票据、资金流水已完成核对归档。
第三章 监管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支付计划管理
(一)乙方应于每月底前,通过监管系统编制并提交下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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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资金支出类别、金额、支付对象、对应合同编号及资金用途、工程量完成情 况及结算依据。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下月资金支付。乙方仅可在甲方批 准的额度内办理下月资金支付。乙方对专业分包单位执行同样管理要求。
(二)专业分包单位应于每月底前,通过监管系统编制并提交下月项目资金 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出类别、金额、支付对象、对应合同编号及资金用途、工 程量完成情况及结算依据。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下月资金支付。专业分 包单位仅可在总包单位批准的额度内办理下月资金支付。
(三)资金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前提交变更申请,说明调整金额、原因 及依据,执行资金使用计划相同审批流程后方可执行。
(四)甲方、乙方应在收到资金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监管人可按计划流程办理支付。
(五)丙方以监管系统生成的付款指令为唯一依据,执行相应的资金支付操 作。
第十一条 特殊大额支付
单笔支出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属于大额资金支付,除纳入月度资金 计划外,专业分包单位须逐笔提交乙方另行审批,乙方须逐笔提交甲方审批。非 大额资金支付的,由乙方在监管系统执行内部审批。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乙方、专业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 资支付实行优先保障、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二)乙方、专业分包单位应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前 3 日内,通过监管系统上 传农民工工资明细表。
(三)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后,应在当月内通过监管系统上传农民工工资代发 明细表,接受发包人核查。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审查
(一)在甲方已批准的支付计划内,乙方在监管系统发起支付申请,根据金 额执行分级审批流程。
(二)甲方(及授权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资金支付全流程进行审查。发 现资料不实、依据不足、用途不符、超范围、超权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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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暂停拨付,并通知乙方中止对专业分包单位的资金支付。若为丙方发现,丙方应立即暂停相关款项的支付并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根据甲方指令进行后续 处置。
(三)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在报送支付申请时,应同步提供合同资料、合法 有效发票、完整结算资料(含工程量、单价、计价依据等)作为支持性材料,确 保资金支付真实、合规、有据可依。
(四)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对支付款项所提交的凭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资金动态监管与审核
(一)乙方负责日常对专业分包单位在监管系统录入的相关(工程、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计价结算、账户余额及资金流水等信息进行日常审核、真 实性核验及完整性校验。
(二)甲方有权对监管账户余额、资金使用状况、合同履约资料、发票与支 付凭证进行实时查询、现场检查、专项审计,乙方、专业分包单位授权丙方为甲 方开通监管账户查询权限,确保甲方可适时监管其资金流向、用途、资金余额、项目票据与支付凭证。
(三)甲方有权不定期抽查、非预告检查监管人对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的资 金收支的监管执行情况,丙方应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后 工作日内提供监管记 录、审核资料、流水台账等。
(四)甲方发现乙方或专业分包单位未执行本协议或违反协议规定划转、挪 用、支付本项目建设资金,或者用途不符、资料虚假的,有权立即中止向乙方支 付工程款,并通知乙方中止向专业分包单位支付款项,直至乙方和专业分包单位 整改到位。
(五)若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分包管理、资料审核、资金管控、系统填报、配合监管等义务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责令限期整改、扣收违约金,并 按本协议及总承包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与损失由乙方承 担。
第十五条 过渡期资金支付及监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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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监管账户暂未纳入监管系统直联银行,或直联暂授权未完成,无法通过 系统自动传输数据的,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前置审批: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仍须在监管系统中完成本协议约定的 预算及支付审批流程。
(二)支付及审查:审批完成后,丙方须以甲方系统审批完成为前提,审查 无误后方可执行支付。专业分包单位根据乙方要求通过其他渠道完成支付。
(三)事后补录:支付完成后,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须在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在监管系统中对应的项目合同、支付计划下据实、完整、准确登记收付款流水信 息,确保账实一致、系统数据与银行流水一致。
第四章 合同、发票及凭证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管理
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总包合同应录入监管系统备案外,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 与其他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款项支付直接相关的各类合同及补充协议(包括但不限 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租赁、服务等合同),应于合同签订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关键监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合同总价、签定日期、合同收款单位信息及其他与资金监管相关的核心信息)完整录入至监 管系统。未按规定在监管系统完成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第十七条 发票及凭证备案管理
乙方、专业分包单位应在收到与本项目款项支付对应的发票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将上述凭证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并确保与对应合同、付款申请、资金流水相互关联、可追溯。监管系统中备案的发票及凭证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与本项目资金用途一致,不得使用虚假、作废、错开、与项目无关 的票据办理备案及支付。
第五章 各方权利及义务
第一节 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监管权利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核查、审计,其他各方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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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有权对监管人资金监管流程、监管系统、内控机制、履职情况等 提出意见建议,并对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乙方、专业分包单位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 以下措施:
1. 对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有权责令整改、暂停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通报批评(含向其上级单位通报)、追究违约责任等;
2. 对丙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通报上级机构、暂停监管合作、变更监管 合作银行、追究相应责任等。
第二节 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 接受监管的总体承诺
(一)乙方承诺:自愿、全面、无条件接受甲方及丙方依据本协议实施的资 金监管。
(二)乙方承诺:将甲方拨付的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并保证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之前,非经甲方同意,不以任何形式转移、挪用、拆借、套用、挤占该资金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开支。
(三)乙方承诺:同意甲方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同意甲方 委托丙方对该项目的资金使用实施监管;同意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监 管账户资金收支、余额、流水、用途等情况信息,同意甲方及丙方查阅、复制、调取监管账户交易明细、对方账户信息、资金用途、支付凭证等全部资料;同意 丙方向乙方提供专业分包单位监管账户资金收支、余额、流水、用途等情况信息,由甲方、乙方对专业分包单位资金支付实施监督;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纳入系统 管控的业务出现监管预警时,配合甲方完成预警内容的确认及相关处置工作。
(四)乙方承诺:同意并授权甲方、甲方上级管理单位(企业名称:广东省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财务公司(企业名称: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通 过丙方获取本协议所涉监管数据,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监管报送相关要求,由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监管数据报送至广东省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以满足国资监管要求。
第二十条 对账户管理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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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在丙方或其同一法人内合法分支机构开设监管 账户,并严格按本协议约定使用。
(二)乙方承诺:监管账户信息如需变更,必须事先报甲方批准,并书面通 知丙方;变更后的账户自动成为本协议中所称的监管账户,自动承继本协议项下 监管账户的全部义务与责任。
(三)乙方承诺:在本项目相应工程完工、验收、结算、付款完毕前,不申 请撤销、注销监管账户。
第二十一条 对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承诺
(一)乙方承诺:按财务管理制度及甲方要求,配备与资金监管相适应的财 务人员、完善岗位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确保本协议落 实到位。
(二)乙方承诺:建立完备的项目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及时、真实、完整向 甲方和丙方提供监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交支付申请、合同、发票、凭 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因提供的凭据不真实或无效,导致丙方依据该凭据拨付资金并造成甲方损失的,由凭据提供方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三)乙方承诺:将甲方所拨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专款专用、封闭运 行,保证不截留、挤占、外借、挪用、转移资金;不开通资金自动归集、资金池、跨户调拨等功能;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质押、担保、信托、理财等任何其他 方式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不以化整为零、虚构交易、虚假合同或其他名义违规 调拨建设资金。
(四)乙方承诺:如需通过监管账户向其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等款项,或向 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拨付资金,相关款项须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支 付。未经甲方审核同意的,丙方有权暂停或拒绝资金划拨,并立即向甲方反馈情 况。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对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向甲方及有关 部门反映,因丙方违法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法向丙方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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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及相关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申请支付工程建设 资金并存入在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专项使用。
(三)乙方在办理监管账户银行业务时,可要求丙方提供及时、便捷、安全、合规的优质服务。
第三节 丙方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 对监管体系设立与运行保障的承诺
(一)丙方承诺:按甲方要求开展工程项目资金管控,明确内部流程、责任 部门、操作规范,协调好相关部门、同一法人内各经办分行支行之间关系,确保 本协议落实到位。
(二)丙方承诺:根据甲方、乙方需要提供企业网银供甲方、乙方及专业分 包单位使用,并负责安装、调试、培训和维护,保证甲方、乙方可通过丙方提供 的企业网银安全便捷地实现本协议规定的各项监管功能。
第二十四条 对监管内容与履职的承诺
(一)丙方承诺:对监管账户资金实行逐笔、动态、全程监管,完整记录监 管账户资金的余额、收支动态明细、流向、用途等信息,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 其提供。
(二)丙方承诺:若发现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违反本协议约定,存在异常支 付、违规支付、用途不符、资料不全、未经批准等情况,将立即暂停相关款项的 支付并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根据甲方指令进行后续处置。
(三)丙方承诺: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因特殊原因线下交单办理付款时,将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对 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提供的支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素核对、合规性校验,严 格履行监管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其他承诺
(一)丙方承诺: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资金及时结算,不无 故压票、退票、拖延支付,为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 及优质便捷的银行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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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丙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丙方有责任按本协议约定为监管账户 的安全和保密负责,并保证其资金正常运转。
(三)丙方承诺:丙方同一法人内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之间的工作职责划 分、业务衔接、系统支持和关系协调由丙方统一负责,不得影响监管执行。(四)丙方承诺:协助甲方开展核查、整改、风险处置等工作,配合甲方对 违规事项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丙方权利
(一)丙方在线下办理需甲方纸质审核同意的结算业务时,有权要求乙方及 专业分包单位提供甲方审批资料,否则有权拒绝办理。
(二)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及专业分包单位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监管,如发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丙方有权拒绝支付、暂停支付、终止支付,并及时告知甲方。
(三)丙方有权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期间应对持续提供本监管 协议项下的监管服务作出妥善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和水平。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规干预丙方正常监管工作或滥用监管权,导致其他相关方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相关方商业秘密或财务信息,造成其他相 关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备案监管账户,或账户信息与备案 信息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完成;(二)乙方挪用、截留、挤占、转移监管账户资金或将资金用于与本项目无 关支出、偿还非本项目债务的,甲方有权立即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甲 方有权单方解除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及本协议,停止全部款项支付,并要求违约方 赔偿损失;
(三)乙方提供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假付款依据、虚假用工和工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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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金支付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责令限期整改,造 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涉嫌行政违法或犯罪的,移交相关行政机 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乙方未按规定上传备案资料、录入监管系统、提交付款凭证,或未按 规定履行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监管,逾期超过 10 日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到位;
(五)乙方未按规定足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欠薪投诉、信访、舆 情或行政查处的,应立即先行清偿,同时承担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引发欠薪投 诉、信访、舆情或行政查处,乙方、专业分包单位未立即先行清偿的,甲方有权 从监管资金中直接划付代付,造成甲方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六)乙方拒绝配合、阻挠或拖延甲方或丙方开展资金核查、资料查验、现 场核实、系统对账等检查、核查工作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累计超过 7 个工作日或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相关合同。
(七)乙方拒绝配合甲方及丙方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资金监管、未对专业分 包单位进行资金监管,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造 成甲方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丙方违约责任
(一)丙方未按约定履行账户监管义务,导致监管账户资金被违约使用的,应在违约金额范围内向甲方及其他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违规划款、错误划款、重复划款的,应立即追 回资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无故拖延划款的,应赔偿损失。同一自然年内累计 超过 3 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监管合作、变更监管银行。因资料虚假、不准确、不完整等非丙方原因导致违约支付产生的一切损失、责任及法律后果,丙方不承 担任何责任。
(三)丙方未按要求及时向监管系统推送账户数据或对可疑交易未及时报告,造成甲方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累计超过 3 次的,甲方有权变更监管银行。
(四)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甲乙方商业秘密、财务信息、资金数据、监管资金相关资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 终止监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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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提供监管资料,逾期超过 10 日或拒不整改 的,甲方有权变更监管银行。
(六)丙方配合乙方、专业分包单位虚构材料、违约放款、规避丙方监管的,按本条第(一)(二)项从重追究监管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
(七)责任豁免条款:因丙方执行国家监管机关、公检法纪委审计等国家权 力机关的要求和政策、指令所产生的相关损失、纠纷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通用违约与免责条款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实承诺,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含维权合理开支)。
(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在 24 小 时内通知其他方,并在 7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有效证明文件,可结合不可抗力的影 响大小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消除后,本协议应继续履行;因迟 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不予免责。
(三)因一方违约造成资金损失、名誉损失、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一切后 果与费用,均由违约方自行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 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四)一方发生违约后,守约方有权采取暂停付款、限期整改、索赔、解除 合同等救济措施,违约方应予以配合。
第七章 其他约定条款
第三十一条 保密责任
(一)各方应对在本协议洽谈、签订、履行及监管过程中知悉的项目信息、资金数据、财务报表、合同文件、监管流程、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农民工信息、员工隐私等一切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所有权方书面同意,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传播或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保密义务适用于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 及相关履职人员,前述人员的泄密行为视为各方违约。
(三)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而失效,保密期限 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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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不视为违约,但应 提前通知其他方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协议生效、变更、终止
(一)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 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监管账户内资金全部结清、按规定完成销户、各方债权债 务及监管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通知并确保所属或相 关机构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对其中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由发包人牵头,各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经各方协商 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1. 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事项全部完成,监管账户合法销户,各方权利义务履 行完毕。
2. 有效期内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3. 监管银行被更换或撤销监管资格。
4.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不能恢复。
5. 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依法依约解除本协议。
6. 甲方认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三)本协议终止后,各方仍应履行清算、保密、资料移交、配合对账等附 随义务。
第三十三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有工程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各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拒绝履行资金监管、支付、配合等核心义务。
第三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一)各方确认本协议首部所列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为有效送达地址 及联系方式,适用于本协议履行、催告、函件往来及争议解决时的法律文书送达。
(二)任何书面通知按送达地址寄出、送达后,拒收、无人签收、地址变更 未告知等,均视为已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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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变更送达信息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自行 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 附件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 件包括:《监管数据标准》。
第三十六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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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协议签字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时间: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时间: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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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协议
(总包、专业分包、管控人模板)
总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
管控人(管控银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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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0 第二章 监管账户管理......................................................................... 12 第三章 监管资金管理......................................................................... 13 第四章 合同、发票及凭证备案管理.................................................. 16 第五章 各方权利及义务......................................................................16 第六章 违约责任 ............................................................................... 20 第七章 其他约定条款.........................................................................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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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模板)
乙方(总包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 丁方(专业分包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丙方(管控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办公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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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因参与乙方作为承包人的 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本项 目”)建设,与乙方签订了 合同,并在丙方处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为确保本项目顺利建设,落实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实现资金安全 运行,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本协议封面所载乙方、丁方、丙方三方就建设项 目资金监管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 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八章 总 则
第三十七条 监管目的
贯彻国家及行业资金监管要求,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控制管理,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确保建设资金安全、真实合规和专款专用,以满足工程建 设资金需要,进一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第三十八条 监管依据
(一)《民法典》《建筑法》《会计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 家法律法规;
(二)住建厅、财政厅、国资委等部门发布的工程资金监管相关规定;(三)银行结算管理、反洗钱、账户管理等监管要求;
(四)发包人、总包方、管控人订立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协议》,简称“《工 程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发包、总包、管控人)》”。
第三十九条 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为本项目的全部建设资金、相关合同及发票信息。具体如下:(一)资金监管:监管对象为丁方在本项目项下开立或使用的监管账户信息,以及通过上述账户对外收支的全部款项、余额信息等。支付类别涵盖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设备采购款、原材料采购款、租赁费、服务款及其他 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
(二)合同、票据备案:与本项目款项支付对应的采购、租赁等合同(含补 充协议)关键信息以及相关材料(包括不限于结算报告、工程量签证单等)须录 入监管系统;发票及其他有效支付凭证应按本协议约定上传至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并录入发票编号、金额等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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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纳入监管数据范围及标准见附件《监管数据标准》。
第四十条 监管模式
丁方须在本项目发包人指定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开通操作权限,并依本协议约定通过监管系统接受乙方及丙方对工程项目资金的 监管。丁方与其他方签订与本项目相关的采购、租赁等合同后,将合同、收款账 户、发票等关键监管信息完整录入至监管系统。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相关术语定义
(十一)本项目:指 工程建设项目,具体以乙方与丁方签订的专业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为准。
(十二)发包人(发包方):指投资建设本项目,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 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单位,即(单位全称)或其合法承继者。
(十三)乙方:指承接本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全部或若干阶段的单(单位全称)。位,即
(十四)丁方:指与总包单位订立合法有效专业分包合同、具有相应专业承 包资质,承接本项目范围内依法可分包的专业工程的单位。
(十五)丙方:指接受乙方资金监管委托,依法或依约对特定监管账户内资 金的存入、划转、使用等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约定条件流转,并承担相应审核、通知、报告等义务的独立第三方银行机构,即丙方。
(十六)监管资金:指根据本协议约定,由相关方存入监管账户、专门用于 约定用途、纳入丙方统一监管范围的全部货币资金,包括本金、利息等其他依法 或依约归入该账户的款项。
(十七)监管系统:指本协议项下用于办理监管资金支付审核、推送支付指 令、查询、留痕及风险监控的专用业务系统或平台。
(十八)监管账户:指丁方在丙方处为本协议监管目的开立的专门银行账户,仅用于接收、存储、划转监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账户内资金独立于丙方及各 方自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十九)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指乙方与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丁方签订的,约 定将总承包工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的非主体、非关键性专业工程分包给丁方完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具体到本项目,指(合同全称,可表述
30
为某单位(乙方)与某单位(丁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订立的某合同,乙方 合同编号,丁方合同编号)
第四十二条 丁方承诺接受乙方以及发包方、丙方的管理
丁方确认并承诺:
(五)丁方知悉并认可《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发包、总包、管控人)》中发包方对专业分包单位设定的全部义务、要求、限制及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监管账户开立、资金专款专用、合同及发票备案、资料提交、配合检查等),丁方认可发包方对乙方的实质性管理标准,同等适用于对丁方的管理。
(六)丁方明确接受发包人及丙方依据《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发包、总 包、管控人)》实施的资金监管,发包人、丙方对丁方的资金监管行为视同于乙 方对丁方的行为。
(七)丁方未遵守本协议约定的要求,或未履行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 义务的,由丁方向乙方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发包方有权依据《工程项目资金监管 协议(发包、总包、管控人)》要求乙方追究丁方的违约责任。
(八)发包方及丙方有权要求丁方提供其与乙方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及履 行证明文件,丁方应予以配合。
第九章 监管账户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监管账户的设立
专业分包单位在丙方(含同一法人内合法分支机构)处开设专门的工程资金 结算账户作为监管账户,丁方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款等)收付均通过该账户进行。以上账户纳入监管系统实行封闭管理,该账户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资金往来,不得出租、出借、用于质押、担保或被擅自冻结、扣划(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除外)。
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丁方监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及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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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监管账户的变更
(一)监管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或网点等信息如需变更,须提前15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新账户信息及资金过渡安排方案,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后的账户仍应开立在管控人同一法人内,且需延续原监管账户的 全部监管要求,自账户变更完成之日起自动成为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
(三)账户变更期间,原监管账户不得销户、不得停止使用,应保障资金正 常结算,待新账户完成备案且资金全部划转后,方可按本协议规定办理原账户销 户手续。
(四)丁方应在账户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新账户的开户证明、网银 授权文件等资料提交乙方及丙方备案。
第四十五条 监管账户的撤销(销户)
监管账户在本项目对应合同项下工程全部完工、验收、结算、付款及工资清 偿完毕前,不得申请撤销、注销。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丁方可办理销户:1、本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
2、工程结算已全部完成,所有应付款项已结清;
3、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完毕,无拖欠、无投诉、无争议;
4、监管账户内资金已清零,无在途资金、无未结业务;
5、监管系统内所有合同、票据、资金流水已完成核对归档。
第十章 监管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金支付计划管理
(一)丁方应于每月底前,通过监管系统编制并提交下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出类别、金额、支付对象、对应合同编号及资金用途、工程量完成情 况及结算依据。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下月资金支付。丁方仅可在乙方批 准的额度内办理下月资金支付。
(二)资金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前提交变更申请,说明调整金额、原因 及依据,执行资金使用计划相同审批流程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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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应在收到资金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丙方可 按计划流程办理支付。
(四)丙方以监管系统生成的付款指令为唯一依据,执行相应的资金支付操 作。
第四十七条 特殊大额支付
单笔支出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属于大额资金支付,除纳入月度资金 计划外,丁方须逐笔提交乙方另行审批,乙方须逐笔提交发包人审批。非大额资 金支付的,由乙方在监管系统执行内部审批。
第四十八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丁方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优先 保障、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二)丁方应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前 3 日内,通过监管系统上传农民工工资明 细表。
(三)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后,应在当月内通过监管系统上传农民工工资代发 明细表,接受发包人核查。
第四十九条 资金支付审查
(一)在乙方已批准的支付计划内,丁方在监管系统发起支付申请,根据金 额执行分级审批流程。
(二)乙方(及授权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资金支付全流程进行审查。发 现资料不实、依据不足、用途不符、超范围、超权限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中止 支付、暂停拨付。若为丙方发现,丙方应立即暂停相关款项的支付并第一时间向 乙方及承包人报告,乙方及承包人沟通确认后,根据乙方指令进行后续处置。
(三)丁方在报送支付申请时,应同步提供合同资料、合法有效发票、完整 结算资料(含工程量、单价、计价依据等)作为支持性材料,确保资金支付真实、合规、有据可依。
(四)丁方对支付款项所提交的凭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第五十条 资金动态监管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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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日常对丁方在监管系统录入的相关(工程、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计价结算、账户余额及资金流水等信息进行日常审核、真实性核验及完整 性校验。
(二)乙方有权对监管账户余额、资金使用状况、合同履约资料、发票与支 付凭证进行实时查询、现场检查、专项审计,丁方授权丙方为总包单位开通监管 账户查询权限,确保发包人可适时监管其资金流向、用途、资金余额、项目票据 与支付凭证。
(三)乙方有权不定期抽查、非预告检查丙方对丁方的资金收支的监管执行
情况,丙方应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 水台账等。
工作日内提供监管记录、审核资料、流
(四)乙方发现丁方未执行本协议或违反协议规定划转、挪用、支付本项目 建设资金,或者用途不符、资料虚假的,有权立即中止向丁方支付工程款,直至 丁方整改到位。
第五十一条 过渡期资金支付及监管处理方式
如遇监管账户暂未纳入监管系统直联银行,或直联暂授权未完成,无法通过 系统自动传输数据的,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前置审批:丁方仍须在监管系统中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预算及支付审批 流程。
(二)支付及审查:审批完成后,丙方须以系统审批完成为前提,审查无误 后方可执行支付。
(三)事后补录:支付完成后,丁方须在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在监管系统中 对应的项目合同、支付计划下据实、完整、准确登记收付款流水信息,确保账实 一致、系统数据与银行流水一致。
第十一章 合同、发票及凭证备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合同备案管理
丁方与其他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款项支付直接相关的各类合同及补充协议(包 括但不限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租赁、服务等合同),应于合 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关键监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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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总价、签定日期、合同收款单位信息及其他与资金监管相关的核心信息)完整 录入至监管系统。未按规定在监管系统完成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资金支付依据。
第五十三条 发票及凭证备案管理
丁方应在收到与本项目款项支付对应的发票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凭 证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并确保与对应合同、付款申请、资金 流水相互关联、可追溯。监管系统中备案的发票及凭证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与本项目资金用途一致,不得使用虚假、作废、错开、与项目无关的票据办理备 案及支付。
第十二章 各方权利及义务
第四节 乙方权利及义务
第五十四条 乙方监管权利
(一)乙方有权对丁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核查、审计,其 他各方应予以配合。
(二)乙方有权对丙方资金监管流程、监管系统、内控机制、履职情况等提 出意见建议,并对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丁方或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3. 对丁方:有权责令整改、暂停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通报批评(含向 其上级单位通报)、追究违约责任等;
4. 对丙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通报上级机构、暂停监管合作、变更监管 合作银行、追究相应责任等。
第五节 丁方权利及义务
第五十五条 接受监管的总体承诺
(一)丁方承诺:自愿、全面、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及丙方依据本协议实施的 资金监管。
(二)丁方承诺:将乙方拨付的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并保证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之前,非经乙方同意,不以任何形式转移、挪用、拆借、套用、挤占该资金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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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丁方承诺:同意乙方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同意乙方 委托丙方对该项目的资金使用实施监管;同意丙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监 管账户资金收支、余额、流水、用途等情况信息,同意乙方及丙方查阅、复制、调取监管账户交易明细、对方账户信息、资金用途、支付凭证等全部资料;同意 丙方向乙方提供丁方监管账户资金收支、余额、流水、用途等情况信息,由发包 方、乙方对丁方资金支付实施监督;乙方及丁方纳入系统管控的业务出现监管预 警时,配合发包方完成预警内容的确认及相关处置工作。
(四)丁方承诺:同意并授权乙方、发包人、发包人上级管理单位(企业名 称: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财务公司(企业名称: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通过丙方获取本协议所涉监管数据,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报送相关要求,由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监管数据报送至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以满足国资监管要求。
第五十六条 对账户管理的承诺
(一)丁方承诺:按乙方要求在丙方或其同一法人内合法分支机构开设监管 账户,并严格按本协议约定使用。
(二)丁方承诺:监管账户信息如需变更,必须事先报乙方批准,并书面通 知丙方;变更后的账户自动成为本协议中所称的监管账户,自动承继本协议项下 监管账户的全部义务与责任。
(三)丁方承诺:在本项目相应工程完工、验收、结算、付款完毕前,不申 请撤销、注销监管账户。
第五十七条 对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承诺
(一)丁方承诺:按财务管理制度及发包人要求,配备与资金监管相适应的 财务人员、完善岗位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确保本协议 落实到位。
(二)丁方承诺:建立完备的项目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及时、真实、完整向 乙方和丙方提供监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交支付申请、合同、发票、凭 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因提供的凭据不真实或无效,导致丙方依据该凭据拨付资金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凭据提供方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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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丁方承诺:将乙方所拨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专款专用、封闭运 行,保证不截留、挤占、外借、挪用、转移资金;不开通资金自动归集、资金池、跨户调拨等功能;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质押、担保、信托、理财等任何其他 方式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不以化整为零、虚构交易、虚假合同或其他名义违规 调拨建设资金。
(四)丁方承诺:如需通过监管账户向其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等款项,或向 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拨付资金,相关款项须经乙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支 付。未经乙方审核同意的,丙方有权暂停或拒绝资金划拨,并立即向乙方反馈情 况。
(一)丁方有权对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向乙方及有关 部门反映,因丙方违法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法向丙方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丁方权利
(二)丁方有权按照本协议及相关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申请支付工程建设 资金并存入在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专项使用。
(三)丁方在办理监管账户银行业务时,可要求丙方提供及时、便捷、安全、合规的优质服务。
第六节 丙方权利及义务
第五十九条 对监管体系设立与运行保障的承诺
(一)丙方承诺:按乙方要求开展工程项目资金管控,明确内部流程、责任 部门、操作规范,协调好相关部门、同一法人内各经办分行支行之间关系,确保 本协议落实到位。
(二)丙方承诺:根据乙方需要提供企业网银供乙方及丁方使用,并负责安 装、调试、培训和维护,保证乙方可通过丙方提供的企业网银安全便捷地实现本 协议规定的各项监管功能。
第六十条 对监管内容与履职的承诺
(一)丙方承诺:对监管账户资金实行逐笔、动态、全程监管,完整记录监 管账户资金的余额、收支动态明细、流向、用途等信息,并根据乙方要求及时向 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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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丙方承诺:若发现丁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存在异常支付、违规支付、用途不符、资料不全、未经批准等情况,将立即暂停相关款项的支付并第一时间 向乙方报告,根据发包人指令进行后续处置。
(三)丙方承诺:丁方因特殊原因线下交单办理付款时,将按照《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对丁方提供的支付 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素核对、合规性校验,严格履行监管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其他承诺
(一)丙方承诺: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资金及时结算,不无 故压票、退票、拖延支付,为丁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及优质便捷的银 行结算服务。
(二)丙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丙方有责任按本协议约定为监管账户 的安全和保密负责,并保证其资金正常运转。
(三)丙方承诺:丙方同一法人内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之间的工作职责划 分、业务衔接、系统支持和关系协调由丙方统一负责,不得影响监管执行。
(四)丙方承诺:协助乙方开展核查、整改、风险处置等工作,配合乙方对 违规事项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丙方权利
(一)丙方在办理需乙方纸质审核同意的结算业务时,有权要求丁方提供总 包单位审批资料,否则有权拒绝办理。
(二)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丁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如发现违 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丙方有权拒绝支付、暂停支付、终止支付,并及时告知乙 方。
(三)丙方有权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期间应对持续提供本监管 协议项下的监管服务作出妥善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和水平。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规干预丙方正常监管工作或滥用监管权,导致其他相关方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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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相关方商业秘密或财务信息,造成其他相 关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丁方违约责任
(一)丁方未按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备案监管账户,或账户信息与备案 信息不一致的,乙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完成;(二)丁方挪用、截留、挤占、转移监管账户资金或将资金用于与本项目无 关支出、偿还非本项目债务的,乙方有权立即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乙 方有权单方解除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及本协议,停止全部款项支付,并要求违约方 赔偿损失;
(三)丁方提供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假付款依据、虚假用工和工资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金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责令限期整改,造 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涉嫌行政违法或犯罪的,移交相关行政机 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丁方未按规定上传备案资料、录入监管系统、提交付款凭证,逾期超 过 10 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到位;
(五)丁方未按规定足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欠薪投诉、信访、舆 情或行政查处的,应立即先行清偿,同时承担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引发欠薪投 诉、信访、舆情或行政查处,丁方未立即先行清偿的,乙方有权从监管资金中直 接划付代付,造成乙方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六)丁方拒绝配合、阻挠或拖延乙方或丙方开展资金核查、资料查验、现 场核实、系统对账等检查、核查工作的,乙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累计超过 7 个工作日或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相关合同。
(七)丁方拒绝配合发包方及丙方对丁方进行资金监管,乙方、发包方有权 暂停支付工程款或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造成乙方、发包方损失的,违约方 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丙方违约责任
(一)丙方未按约定履行账户监管义务,导致监管账户资金被违约使用的,应在违约金额范围内向乙方及其他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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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违规划款、错误划款、重复划款的,应立即追 回资金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无故拖延划款的,应赔偿损失。同一自然年内累计 超过 3 次的,经发包人同意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监管合作、变更监管银行。因资 料虚假、不准确、不完整等非丙方原因导致违约支付产生的一切损失、责任及法 律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丙方未按要求及时向监管系统推送账户数据或对可疑交易未及时报告,造成乙方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累计超过 3 次的,乙方有权变更监管银行。
(四)丙方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乙丁方商业秘密、财务信息、资金数据、监管资金相关资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经发包人同意 后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监管合作;
(五)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提供监管资料,逾期超过 10 日或拒不整改 的,发包人有权变更监管银行。
(六)丙方配合专业分包单位虚构材料、违约放款、规避丙方监管的,按本 条第(一)(二)项从重追究监管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
(七)责任豁免条款:因丙方执行国家监管机关、公检法纪委审计等国家权 力机关的要求和政策、指令所产生的相关损失、纠纷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六条 通用违约与免责条款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实承诺,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含维权合理开支)。
(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应在 24 小 时内通知其他方,并在 7 日内提供不可抗力有效证明文件,可结合不可抗力的影 响大小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消除后,本协议应继续履行;因迟 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不予免责。
(三)因一方违约造成资金损失、名誉损失、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一切后 果与费用,均由违约方自行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 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四)一方发生违约后,守约方有权采取暂停付款、限期整改、索赔、解除 合同等救济措施,违约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章 其他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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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保密责任
(一)各方应对在本协议洽谈、签订、履行及监管过程中知悉的项目信息、资金数据、财务报表、合同文件、监管流程、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农民工信息、员工隐私等一切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所有权方书面同意,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传播或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保密义务适用于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 及相关履职人员,前述人员的泄密行为视为各方违约。
(三)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而失效,保密期限 为长期。
(四)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不视为违约,但应 提前通知其他方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协议生效、变更、终止
(一)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字 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监管账户内资金全部结清、按规定完成销户、各方债权债 务及监管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通知并确保所属或相 关机构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对其中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由发包人牵头,乙方配合,各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 经发包人及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终止:
7. 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事项全部完成,监管账户合法销户,各方权利义务履 行完毕。
8. 有效期内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9. 监管银行被更换或撤销监管资格。
10.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不能恢复。
11. 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依法依约解除本协议。
12. 乙方认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三)本协议终止后,各方仍应履行清算、保密、资料移交、配合对账等附 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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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各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拒绝履行资金监管、支付、配合等核心义务。
第七十条 通知与送达
(一)各方确认本协议首部所列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为有效送达地址 及联系方式,适用于本协议履行、催告、函件往来及争议解决时的法律文书送达。
(二)任何书面通知按送达地址寄出、送达后,拒收、无人签收、地址变更 未告知等,均视为已有效送达。
(三)一方变更送达信息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自行 承担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一条 附件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 件包括:《监管数据标准》。
第七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柒份,乙方执贰份、丁方执贰份,丙方执贰份,壹份交由 发包人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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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时间:年 月 日
丁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时间: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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