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江门市 发布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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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东 江门市 采购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出差外地处 项目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法律服务 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6-1802401 (三)预算金额:2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服务描述需求描述数量控制单价(元)计 量 单 位
1人员要求:2 服务开始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 服务结束时间:2027年3月31日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2026年常年法律顾 问服务120,000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6年04月29日 (六)本项目采用的是按时间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第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我局聘请,指派律师担任我局的2026年常年法律顾问。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2026年 常年法律顾问,可以为我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提供法律咨询; 2、为贵单位草拟、审查、修改日常法律事务文书; 3、向贵单位提 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 4、应邀为贵单位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贵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管理; 5、参与贵单位的合 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草拟、修改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所需的材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 6、为 贵单位经营、管理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7、应邀为贵单位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有关法律事实根据 贵单位的委托依法出具律师函; 8、参与处理贵单位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 9、依法接受贵单位委 托,代理贵单位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听证、仲裁或诉讼,维护贵单位的合法权益; 10、接受贵单位委托,办 理其他法律事务。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我局的需要和提议,由双方随时联系确定;对我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接受。第四条为使律师事务所更好地为我局提供法律服务,我局应做到: 1、及时向 律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处理与本合同第二条事项有关的活动中所发生的鉴 定、翻译、调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我局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我局委托出差外地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其交 通、食宿等差旅费用按我局工作人员的标准,由我局支付。 3、为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提供各种必要的便利,指派专门人员作为联系 人,协助、配合律师事务所开展工作。第五条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律师事务所应做到: 1、接到我局需要办理第二条规定事项的通 知时,律师事务所须及时安排律师办理; 2、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律师事务所有权另派其 他律师接替,并及时通知我局; 3、对我局提供的有关重要资料、文件和在工作中所接触的我局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律师事务所应 予以保密; 4、未经我局授权,律师事务所不得代表我局对外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否则我局有权拒绝接受,所产生的后果由律师事务 所承担。第六条我局每年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不高于贰万元整,于本合同服务完成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因财政资金未到 位等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不视为违约,乙方不停止对甲方提供合同所约定的服务,甲方亦无需承担任何违约 责任。律师事务所为我局代理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办理工作量较大的专项非诉讼法律业务,应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优惠,具 体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我局的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须优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我局同意并郑重声 明:其不再另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给付任何财物,否则,所导致的一切后果与律师事务所无 关。第七条若律师事务所律师没有履行其职责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纪律,因此造成我局经济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酌情 向我局赔偿部分或全部律师顾问费的金额。第八条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7年3月31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 商一致,可变更合同条款。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未续签,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九条我局确认联系地址:江门市富民路9号,邮编: -第1页- 529000,律师事务所向前述我局联系地址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我局。在合同有效 期内,我局的联系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通知律师事务所,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或所在地上级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 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 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 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 采购单位: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 2026年04月29日 -第2页-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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