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所属地区:广东茂名市 发布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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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东 茂名市 采购单位 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勘察设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主)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成)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2510-440904-19-01-829589
投资项目名称 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勘察设计
标段(包)名称 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勘察设计
公示名称 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开标日期 2026-02-04 11:00
评标情况 定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
序号 中标候选人排名 工程勘察费下浮率(%) 工程设计费下浮率(%) 投标总报价(元) 票决得分 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 项目设计负责人证书编号
1 (主)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成)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50.10 50.10 ***.54 35 *** AS244400213
2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50.03 50.03 10100244.37 26 方国宝 20170120225
3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53.00 53.00 9499930.67 23 沈印 AS243100185、AS253100298
中标候选人一 (主)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成)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54元
质量承诺 合格 工期(交货期) 70日历天
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 *** 资质资格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AS244400213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企业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甲级。
资质证号:A144003025-6/1
营业执照号码:914400004558591536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成员1)
企业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资质证号:A144005973-6/1
营业执照号码:91440101190519558G
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成员2)
企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资质证号:B133A00461
营业执照号码:913302004700855045
业绩情况 /
中标候选人二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报价 10100244.37元
质量承诺 合格 工期(交货期) 70日历天
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 方国宝 资质资格 水利工程类高级工程师/20170120225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资质证号:B142016025-10/1、A142000843-10/1。
营业执照号码:914201006727695410
业绩情况 /
中标候选人三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9499930.67元
质量承诺 合格 工期(交货期) 70日历天
拟派项目负责人名称 沈印 资质资格 水利工程类高级工程师/19C3040063、AS243100185、AS253100298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资质证号:B131000017-8/1、A131000017-12/12
营业执照号码:913100004250256419
业绩情况 /
异议受理部门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电白分局 联系地址 水东镇海滨三路1号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 0668-5120317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茂名市自然资源局电白分局 联系电话 0668-5122776
联系地址 水东镇海滨三路1号
公示开始时间 2026-02-05 16:00 公示结束时间 2026-02-11 00:00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投诉书等相关资料,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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