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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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汕头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广 东 省 南 澳 县 人 民 法 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523刑更1号
罪犯黄龙平,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南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南澳县后宅镇隆澳路坑仔顶二巷西片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31971****0011。
2023年12月4日,本院作出了(2023)粤052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黄龙平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黄龙平以其患有症状性癫痫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 1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24年1月5日向社会公示罪犯黄龙平的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等事项,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意见。
本院于2024年1月8日委托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黄龙平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2024年 4月2日,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出具汕大附二医诊 009号《临床医学诊断证明》,诊断意见为:1. 症状性癫痫(局灶进展为双侧强直-阵挛发作;知觉保留运动性发作);2. 左侧额叶软化灶。2024年4月28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专家对罪犯黄龙平进行审查,并于同日出具(2024)汕中法鉴审字第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1. 罪犯黄龙平所患“癫痫大发作”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3款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2. 颅脑外伤经规范治疗后,现意识清晰,无肢体瘫痪,无视力障碍等,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1款所列情况。本院将上述情况向南澳县人民检察院通报,并于2024年5月6日征求该院对罪犯黄龙平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意见。2024年5月 7日本院向罪犯黄龙平送达《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并告知其申请复核诊断的权利。2024年5月 16日罪犯黄龙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诊断,同年6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黄龙平复核诊断的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罪犯黄龙平经诊断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依法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黄龙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O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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