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SZUCG20250849HW艺术综合楼-教室设备设施-画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5-12-10

【招标结果】SZUCG20250849HW艺术综合楼-教室设备设施-画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东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广东 深圳市 采购单位 深圳大学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艺术综合楼-教室设备设施-画架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惠州市骏胜居实业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
SZUCG20250849HW
二、项目名称:
艺术综合楼-教室设备设施-画架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1
惠州市骏胜居实业有限公司
250,000.00
2
深圳市汇元德科技有限公司
286,000.00
3
深圳市可轩科技有限公司
286,000.00
4
易通实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78,000.00
5
深圳市逸讯设备有限公司
160,000.00

备注:深圳市海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深圳市可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元德科技有限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惠州市骏胜居实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西南大道88号龙光城北区1栋301号房
中标(成交)金额: 250,000.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艺术综合楼-教室设备设施-画架
品牌
惠州市骏胜居实业有限公司(骏胜居)
规格型号
详见招标文件
数量
200 个
单价(人民币)
***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张其田,陈瑞良,米旭明,王玉树,梁正平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投标报价(元)
商务需求
技术部分
综合实力
诚信情况
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
惠州市骏胜居实业有限公司
250,000.00
8.0000
54.0000
1.8000
5.0000
21.3333
90.1333
深圳市汇元德科技有限公司
286,000.00
8.0000
54.0000
3.0000
5.0000
18.6480
88.6480
深圳市可轩科技有限公司
286,000.00
8.0000
54.0000
3.0000
5.0000
18.6480
88.6480
易通实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78,000.00
8.0000
54.0000
0.0000
5.0000
17.2662
84.2662
深圳市逸讯设备有限公司
160,000.00
8.0000
38.6100
0.0000
5.0000
30.0000
81.6100

八、公告期限
2025年12月09日至2025年12月1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采用邮寄方式提交,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邮寄地址: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26531025。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深圳大学
地 址: 深圳市南海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1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方式:szucgps@126.com (邮件主题:“刘老师收-SZUCG20250849HW”)
十一、附件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深圳大学的艺术综合楼-教室设备设施-画架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画架,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零售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惠州市骏胜居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人,营业收入为163.268724万元,资产总额为99.1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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