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2025年度重点产业研发计划(第二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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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深圳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5年度重点产业研发计划(第二批)项目申请指南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关于发布《2025年度重点产业研发计划(第二批)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截止时间
2025年12月29日
一、申请内容
为推动我市产业科技创新,提升我市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组织实施2025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采取“揭榜挂帅”方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予以支持。
重点支持以下领域:创新药械、细胞与基因、海洋科技。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3个,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以指南金额为准。
(二)支持方式:事前资助。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应当是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相关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2)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等相关制度。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配套自筹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自筹资金之和)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其中牵头单位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分配比例。
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自筹资金的,应说明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3)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海洋科技专项的,须满足以下6个条件之一(创新药械、细胞与基因专项不受本条款限制):
①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②2024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或2025年上半年研发费用超过3000万元。
③经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
④我市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入库企业。
⑤经市科技部门认定为“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的单位。
⑥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依托的申报企业(注册时间在2020年6月30日后)。
(4)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2024年度或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或研发费用)不低于申请资助金额的2倍。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依托的申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受本条款限制。
(5)鼓励产学研用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创新。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可独立或联合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的,必须联合申报,且至少有一家合作单位是深圳企业。深圳市内外(含港澳)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均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创新联合体组成单位最多为5家。
(6)课题指南市财政资助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申请单位中应至少有1家2024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深圳企业(创新药械、细胞与基因专项不受本条款限制)。
(7)牵头单位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外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鼓励其参与分配自筹资金;深圳市外高校、科研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可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20%。分配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的市外单位,应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牵头单位应配合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出市财政资金监管。
2.项目负责人:
(1)必须为牵头单位的全职人员,近3个月(含)应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保。
(2)出生日期不早于1969年1月1日(以身份证登记日期为准)。
(3)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3.项目组成员:
(1)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牵头单位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
(2)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含)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且近3个月(含)应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会保险。所有申请材料(含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保缴纳凭证等)中的项目组成员名单必须保持一致。
(3)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主要成员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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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截止时间
2025年12月29日
一、申请内容
为推动我市产业科技创新,提升我市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组织实施2025年度深圳市重点产业研发计划,采取“揭榜挂帅”方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予以支持。
重点支持以下领域:创新药械、细胞与基因、海洋科技。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3个,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以指南金额为准。
(二)支持方式:事前资助。
三、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应当是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相关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2)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等相关制度。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配套自筹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自筹资金之和)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其中牵头单位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分配比例。
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自筹资金的,应说明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3)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海洋科技专项的,须满足以下6个条件之一(创新药械、细胞与基因专项不受本条款限制):
①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②2024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或2025年上半年研发费用超过3000万元。
③经国家、省、市工信部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
④我市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入库企业。
⑤经市科技部门认定为“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的单位。
⑥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依托的申报企业(注册时间在2020年6月30日后)。
(4)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2024年度或202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或研发费用)不低于申请资助金额的2倍。深圳市引进重点创新型企业、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依托的申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受本条款限制。
(5)鼓励产学研用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创新。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可独立或联合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牵头单位的,必须联合申报,且至少有一家合作单位是深圳企业。深圳市内外(含港澳)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均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创新联合体组成单位最多为5家。
(6)课题指南市财政资助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申请单位中应至少有1家2024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深圳企业(创新药械、细胞与基因专项不受本条款限制)。
(7)牵头单位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外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鼓励其参与分配自筹资金;深圳市外高校、科研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可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20%。分配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的市外单位,应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牵头单位应配合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出市财政资金监管。
2.项目负责人:
(1)必须为牵头单位的全职人员,近3个月(含)应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保。
(2)出生日期不早于1969年1月1日(以身份证登记日期为准)。
(3)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3.项目组成员:
(1)项目组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牵头单位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
(2)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含)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且近3个月(含)应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会保险。所有申请材料(含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保缴纳凭证等)中的项目组成员名单必须保持一致。
(3)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主要成员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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