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裕德(汕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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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汕头市 | 采购单位 |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康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裕德(汕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迁建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详细信息】
【正文信息】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裕德(汕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迁建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龙环建〔2025〕21号
裕德(汕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你司送来的广东康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裕德(汕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裕德(汕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迁建项目拟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珠津工业区玉津中路11号建设,主要从事日用品包装盒的注塑加工,预计年产包装盒2500吨。主要设备包括注塑机22台,破碎机3台,拌料机4台,冷却塔1台等。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对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汕环技评〔2025〕19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
护角度总体可行。你司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项目VOCS总排放量2.75吨/年,新增排放量0.98吨/年)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振海大厦后侧物产楼5楼
联系电话:0754-82773509
传 真:0754-88267729
相关稿件
|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汕环龙建〔2025〕21号 | ||||
| 项目名称 | 裕德(汕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迁建项目 |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 许可内容 | 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 ||||
| 许可证书名称 |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裕德(汕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迁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许可编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裕德(汕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1440500MA4WKH9G74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蔡健平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19日 | ||||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5年11月19日 | ||||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
| 许可机关 |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
| 备注 | |||||
【正文信息】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裕德(汕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迁建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汕龙环建〔2025〕21号
裕德(汕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你司送来的广东康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裕德(汕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裕德(汕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迁建项目拟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珠津工业区玉津中路11号建设,主要从事日用品包装盒的注塑加工,预计年产包装盒2500吨。主要设备包括注塑机22台,破碎机3台,拌料机4台,冷却塔1台等。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汕头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对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汕环技评〔2025〕19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风险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
护角度总体可行。你司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项目VOCS总排放量2.75吨/年,新增排放量0.98吨/年)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路振海大厦后侧物产楼5楼
联系电话:0754-82773509
传 真:0754-8826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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