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海龙街道“就业驿站”建设运营合作企业遴选公告

所属地区:广东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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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东 广州市 采购单位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海龙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海龙街道就业驿站运营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荔湾区就业驿站升级建设指引>的通知》和《荔人社函〔2025〕146号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5年荔湾区就业服务发展计划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区重要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就业驿站平台作用,帮助更多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高质量就业,我街采用比选方式采购“就业驿站”就业服务项目,现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服务机构报名参加。
  一、遴选单位
  荔湾区人民政府海龙街道办事处
  二、服务项目
  (一)项目名称:海龙街道就业驿站运营项目。
  (二)项目内容及服务规范:见附件
  三、项目最高限额及拨付事宜
  (一)项目最高限额:如驿站顺利通过上级考核,则由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支出,给予每年度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资金补助(若当年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则以最新政策为准、按最新标准执行),具体事项按合作运营合同相关具体条款另行明确。
  (二)拨付事宜:服务机构需按《荔湾区海龙街道就业驿站服务需求》落实就业驿站各项任务指标工作,期满提交材料给区和街道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拨付,若完成情况低于预期,将进行一定比例扣除。
  四、合同期限
  两年为一周期,按照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就业驿站升级建设的要求,每年开展服务评估,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双方合同约定终止运营资格,另选下个年度的运营机构。
  五、项目目标选址
  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道辖内。
  六、企业资格条件
  (一)参与合作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共同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通过历年的年审。
  2.申请人近三年无不良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3.申请服务机构需投入不少于2人用于开展服务,且常驻人员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4.服务机构须具备人力资源服务、社会服务等相关资质;
  5.服务机构须具有社会工作服务经历,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员基础和资源基础;
  6.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
  (二)报名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三年内企业资信情况说明或报告;
  3.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力资源、社会服务、人才与配套服务等资质证明材料;
  4.提供申请人完成过街道委托的就业驿站项目业绩;在荔湾区内宣传、发动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等相关项目案例业绩;
  5.提供完善、全面、可行性高、符合就业驿站服务需求并具有本街特色项目服务方案和服务承诺;
  6.服务标准明细项目。
  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提交,信封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文件封面应注明申请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逾期提交的报名及询比文件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询比文件不予接受。所有提交的资料须真实有效,若发现有虚假或失效情况,将取消其参选资格。
  七、报名及递交申请文件时间 
  (一)现场报名和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时间:2025年11月3日(星期一)至2025年11月5日(星期三)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交件的不予接受。
  (二)本通知及有关补充通知均在荔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网址http://www.lw.gov.cn/)发布;报名及递交申请文件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网站公布的补充公告、澄清等相关信息。
  (三)如申请人数量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情形,招标单位在确认正式申请人之前,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八、报名及递交文件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安东大街2号首层广州市海龙街道党群服务中心101室;联系人:阮小姐,联系电话:020-81417266。
  九、项目承接人的确定方式
  本次购买服务项目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一)招标工作由海龙街道综合评选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比选原则。根据企业资质、综合实力、同类工作经验、运营方案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第一、第二候选单位。当第一候选单位在收到确认候选通知后放弃本次建设工作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承诺时,确认第二候选单位作为本次询价的候选单位,以此类推。
  十、其他说明
  (一)中标单位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框架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视为中标单位放弃合作资格,招标单位有权变更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后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招标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中标单位相应责任。
  (二)申请人应承担其报名申请文件与递交材料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海龙街道办事处对本公告具有最终解释权。
  (四)招标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海龙街道办事处。
  附件:海龙街道就业驿站运营服务标准.docx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海龙街道办事处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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