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最高300万!21个立项名额,25年度深新联合研发资助项目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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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深圳市 | 采购单位 |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5年度“深圳-新加坡联合研发资助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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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昨天发布 《2025年度“深圳-新加坡联合研发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推动深新两地科技合作再上新台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申报时间:2025年10月21日-11月21日18:00。
一
申请内容
为推动我市产业科技创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深圳-新加坡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新加坡企业发展局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分别给予资助。
重点支持以下领域: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高性能材料、高端装备与仪器、新能源、大健康等。
二
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立项项目不超过21个,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方式:采取事前资助方式,竞争性择优支持。
三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1.申请单位
(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①申请单位应当是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相关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牵头单位须为企业,并应当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有研发相关的场地、设施和人员。市内外(含国、境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可作为合作单位;
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等相关制度;
③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配套自筹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自筹资金之和)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其中牵头单位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分配比例;
④牵头单位和新加坡合作企业应当同时分别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新加坡企业发展局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
⑤申请单位已与新加坡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⑥牵头单位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外(含国、境外)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鼓励其参与分配自筹资金;深圳市外(不含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可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20%。
(一)基本条件—2.项目负责人
①必须为牵头单位的全时全职人员,近3个月(含)应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②项目完成年度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③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一)基本条件—3.项目组成员
①项目组主要成员中牵头单位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
②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含)应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全职人员,且近3个月(含)应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会保险。所有申请材料(含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保缴纳凭证等)中的项目组成员名单必须保持一致;
③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主要成员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一)基本条件—4.合作单位
鼓励产学研用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创新,深圳市内外(含国、境外)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均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合作单位(不含向新加坡企业发展局提交项目申请书的合作企业)最多为2家。
(一)基本条件—5.其他
①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不存在被限制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活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③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④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人工智能、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二)限项条件
1.申请单位:在研深圳-新加坡政府间合作、深圳-以色列政府间合作项目的申请单位,不得牵头申请。同一单位申请(牵头或合作)本年度项目累计不超过2个,其中牵头申请不超过1个;202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2024年度行业营收100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
2.项目负责人:在研的深圳-新加坡政府间合作、深圳-以色列政府间合作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本年度项目;
3.参与本批次项目材料评审等环节的专家不得参与申报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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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0755-2308-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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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昨天发布 《2025年度“深圳-新加坡联合研发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推动深新两地科技合作再上新台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申报时间:2025年10月21日-11月21日18:00。
一
申请内容
为推动我市产业科技创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深圳-新加坡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新加坡企业发展局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新加坡企业发展局分别给予资助。
重点支持以下领域: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高性能材料、高端装备与仪器、新能源、大健康等。
二
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立项项目不超过21个,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方式:采取事前资助方式,竞争性择优支持。
三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1.申请单位
(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①申请单位应当是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相关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牵头单位须为企业,并应当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有研发相关的场地、设施和人员。市内外(含国、境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可作为合作单位;
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等相关制度;
③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配套自筹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自筹资金之和)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其中牵头单位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分配比例;
④牵头单位和新加坡合作企业应当同时分别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新加坡企业发展局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
⑤申请单位已与新加坡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⑥牵头单位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低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外(含国、境外)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鼓励其参与分配自筹资金;深圳市外(不含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作为合作单位的,可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但分配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20%。
(一)基本条件—2.项目负责人
①必须为牵头单位的全时全职人员,近3个月(含)应在牵头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②项目完成年度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③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一)基本条件—3.项目组成员
①项目组主要成员中牵头单位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
②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含)应为申请单位的全时全职人员,且近3个月(含)应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深圳社会保险。所有申请材料(含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保缴纳凭证等)中的项目组成员名单必须保持一致;
③海内外高水平新引进团队的主要成员可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提供全职来深承诺函,并在项目立项前完成深圳社保缴纳。
(一)基本条件—4.合作单位
鼓励产学研用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创新,深圳市内外(含国、境外)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均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合作单位(不含向新加坡企业发展局提交项目申请书的合作企业)最多为2家。
(一)基本条件—5.其他
①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不存在被限制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活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③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④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人工智能、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二)限项条件
1.申请单位:在研深圳-新加坡政府间合作、深圳-以色列政府间合作项目的申请单位,不得牵头申请。同一单位申请(牵头或合作)本年度项目累计不超过2个,其中牵头申请不超过1个;202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2024年度行业营收100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
2.项目负责人:在研的深圳-新加坡政府间合作、深圳-以色列政府间合作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本年度项目;
3.参与本批次项目材料评审等环节的专家不得参与申报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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