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2025年度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答疑公告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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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清远市 | 采购单位 | 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清远市众航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5年度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2***25年度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答疑公告***1号.pdf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18***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3***,*********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2***25年度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答疑公告***1号 潜在投标人: 清远市众航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2***25年度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招标。现就本项目提疑内容作以下答疑: 问:致: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人民政府 贵单位于2***25年9月5日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远市)发布2***25年度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我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郑重向贵单位提出如下异议: 《2***25年度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以便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中标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有意拖延工期。潜在投标人应携带《现场踏勘证明书》及其要求的资料复印件提前和招标代理联系,经核对无误后自行踏勘现场,待踏勘时间结束后由招标代理对现场踏勘证明书盖章确认统一发放。投标人提供现场踏勘证明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踏勘证明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内。”该项目为电子标,该行为存在提前预知有效投标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根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明确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组织现场踏勘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其条例释义“潜在投标人收到有关踏勘现场的通知后自愿放弃踏勘现场的,不属于本条规定”,即踏勘是自愿而非强制。因此,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得将潜在投标人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加分条件之一,不得以潜在投标人是否参加踏勘为条件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确实是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招标人强制要求特定人员(如法人或建造师)必须参加的权利。踏勘是招标人提供的辅助性信息获取渠道,而非投标前置条件。潜在投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未参与踏勘并不会影响其投标资格。贵单位在设置招标文件时,却设置未参与踏勘现场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贵单位已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司恳请贵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涉及评标依据的条款予以修正,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及合规性。 答:本项目已发布《2***25年度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建设项目更正公告***2号》,详见该公告内容。 原招标文件若本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各潜在投标人应先阅读该公告的内容。招标文件中未涉及上述内容的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众航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25年9月15日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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