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兴宁市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宁市叶塘产城融合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所属地区:广东梅州市 发布日期: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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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东 梅州市 采购单位 兴宁市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兴宁市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宁市叶塘产城融合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主)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兴宁市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宁市叶塘产城融合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定标候选人公示
投资项目代码
2410-441481-04-01-632558
投资项目名称
兴宁市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宁市叶塘产城融合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兴宁市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宁市叶塘产城融合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
/
公示名称
兴宁市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宁市叶塘产城融合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定标候选人公示
开标日期
2025.7.11
评标情况
详见评标报告等附件
定标候选人
(主)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设计费投标下浮率:1.13%,投标报价:2369617.29元;
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1.13%,投标报价:176172938.09元;
投标总报价:***.38元
质量承诺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深度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及招标人相关要求,根据国家及相关行业验收规范及招标人要求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工期(交货期)
24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施工项目负责人(兼总承包负责人):刘谦练
设计负责人:佘万里
资质资格
施工项目负责人(兼总承包负责人):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粤2442021202128655);
设计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编号:20204402784)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详见附件
业绩情况
/
定标候选人
(主)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江苏龙腾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设计费投标下浮率:1.98%,投标报价:2349245.34元;
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1.98%,投标报价:174816502.14元;
投标总报价:177165747.48元
质量承诺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深度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及招标人相关要求,根据国家及相关行业验收规范及招标人要求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工期(交货期)
24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施工项目负责人(兼总承包负责人):王利慧
设计负责人:曲国华
资质资格
施工项目负责人(兼总承包负责人):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甘1622014201503423);
设计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编号:20083201452)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详见附件
业绩情况
/
定标候选人
(主)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朔方集团有限公司
(成)广州华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设计费投标下浮率:0.80%,投标报价:2377526.40元;
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0.80%,投标报价:176699554.40元;
投标总报价:179077080.80元
质量承诺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深度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及招标人相关要求,根据国家及相关行业验收规范及招标人要求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工期(交货期)
24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施工项目负责人(兼总承包负责人):杨超
设计负责人:刘红
资质资格
施工项目负责人(兼总承包负责人):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湘1432023202403717);
设计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编号:20104401711)
业绩
/
资格能力条件
资格情况
详见附件
业绩情况
/
异议受理部门
兴宁市园区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兴宁市天河创新产业园办公楼三、四层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753-3332785
联系地址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宁新街道人民大道东
公示开始时间
2025年7月15日18:00:00
公示结束日期
2025年7月18日23:59:59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
其他内容
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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