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广东公司惠州电厂基于颗粒物储能的热电解耦技术开发及工程示范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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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惠州市 | 采购单位 | 广东公司惠州电厂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广东公司惠州电厂基于颗粒物储能的热电解耦技术开发及工程示范项目公开招标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北京大臻科技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广东公司惠州电厂基于颗粒物储能的热电解耦技术开发及工程示范项目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广东公司惠州电厂基于颗粒物储能的热电解耦技术开发及工程示范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50503681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50503681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熊思帆,刘自根(023-63602765) 电话:023-63602019
邮箱:20063008@ceic.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广东公司惠州电厂基于颗粒物储能的热电解耦技术开发及工程示范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50503681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50503681001
|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 名称 |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 北京大臻科技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922.000000 | 900.400000 |
| 质量(如有) | / | / |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王兴超、博士学位,编号:120210179473 | 汤建成、高级工程师、ZGB05052769 |
| 业绩 | 1、颗粒物泵热储能系统的开发和优化、辽宁省委组织部、2025年4月 2、可再生能源制氢及氢制绿色甲醇、绿氨、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2024年10月 3、10万吨/年液态阳光-二氧化碳加绿氢制甲醇技术示范项目重大专项与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技术研发合作、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12月 4、10万方/年炼化工业硫化氢离场电催化分解制氢气和硫磺技术开发、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 5、适于冶金的规模化绿氢制备及全套工艺技术、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7月 | 基于氦逆布雷顿循环的液态制储氢系统技术开发、河北酷德制冷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月7日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熊思帆,刘自根(023-63602765) 电话:023-63602019
邮箱:20063008@ceic.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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