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整体转让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部分公司持有的185辆报废电动公交车(包含车、电池及车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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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东莞市 | 采购单位 |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部分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整体转让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部分公司持有的185辆报废电动公交车(包含车、电池及车载设备)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 项目编号 | GR2025GD0001978 |
|---|---|
| 项目名称 | 整体转让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部分公司持有的185辆报废电动公交车(包含车、电池及车载设备) |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 转让方名称 |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部分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487.26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10 |
| 挂牌日期 | 2025-05-19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项目以整体方式转让,不作分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转让标的须由受让方进行清运、办理报废手续。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车辆报废处置工作。 2.受让方必须将车辆交由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进行报废处置。 (1)车辆报废处置完毕后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报废证明,受让方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车辆报废产生的收益归受让方。 (2)转让总价不包括车辆报废处置涉及的拖车费、过磅费、拓印费、车辆停放、拆解及处置以及为实施交易合同项目的所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作调整。 3.本项目汽车的废旧动力电池处置,受让方必须交由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具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资质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置。 (1)严禁受让方将汽车动力蓄电池交由不符合相关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置。 (2)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置完成后,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处置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定的溯源信息系统上上传关于汽车动力蓄电池处置等查询资料或证明材料)。 4.本次转让标的因存在存放时间长、处于已损坏停用待报废状态、装卸转运等情况,可能存在车上部分总成件(包括低压蓄电池、动力锂电池、高压控制器、车载设备等)缺失和损坏等情况,标的规格、品质等以现场看样为准,标的资产以存放的现状进行转让、移交。特别告知:(1)交易标的只转让报废车辆,不含车牌号码;(2)交易标的因较长时间未启动,动力电池电量可能存在已经耗尽的情况。(3)受让方保证不以交易标的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缺失与瑕疵状况要求调整交易标的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 5.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可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联系预约看样(联系电话:1893850506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报名参与交易或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处置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6.交易标的的清运、报废处置等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受让方为完成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装卸运输、车辆报废、人工、水电气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均由受让方承担。回收物资所得收益全部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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