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转让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依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2071民初5030号]》关于中山市东区博爱四路40号贵苑商务区第五区1号房地产的相关权益

所属地区:广东中山市 发布日期:2025-05-01

【招标公告】转让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依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2071民初5030号]》关于中山市东区博爱四路40号贵苑商务区第五区1号房地产的相关权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广东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广东 中山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转让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依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2071民初5030号]》关于中山市东区博爱四路40号贵苑商务区第五区1号房地产的相关权益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项目编号GR2025GD0001662
项目名称转让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依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2071民初5030号]》关于中山市东区博爱四路 40号贵苑商务区第五区1号房地产的相关权益
资产类别房产
转让方名称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1,476.4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20
挂牌日期2025-04-30
交易方式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为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依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2071民初5030号]》享有的权益,标的所涉房地产为中山市东区博爱四路40号贵苑商务区第五区1号土地使用权及所附着的建筑物。标的所涉房地产土地证载使用权人为“中山市安泰发展总公司”,所附着的建筑物无产权证明。标的所涉房地产尚未过户至转让方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中山办事处名下,转让方不承担不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变更等一切风险,转让方只提供标的现有的资料,包括:(2016)粤2071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中府国用(2005)第210864号土地证、桂园商务区配套工程缴费协议书、1994年9月28日合同书、2001年11月12日协议书等,以实际交付为准。依据中山市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本次转让由中山市金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交易事宜(包括签署交易合同、收取交易价款、办理标的交接等)。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现状、标的所涉房产是否能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变更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地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来源、现状、存在的瑕疵以及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及考虑的情况下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3、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地产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限至2028年3月31日,原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需在受让标的后,继续将原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标的交付之日前的租金收益归转让方所有,标的交付之日起的租金归受让方所有。
4、交易中心出具《组织签约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必须按公告的合同范本内容和格式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交付,标的所涉房产面积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实际为准,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6、本次转让后如涉及不动产权登记、变更,转让方仅提供有限协助,不动产权登记、变更等所需一切税费、测量费、评估费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7、本次转让交易双方需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向广东联合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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