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工程EPC总承包澄清答疑公告02号

所属地区:广东清远市 发布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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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东 清远市 采购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工程EPC总承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工程EPC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 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工程EPC总承包
性质 澄清
招标公告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投资项目代码

2412-441802-04-01-312448

投资项目名称

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

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工程EPC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

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工程EPC总承包

公告性质

澄清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地点

清远市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大道旁

资金来源

由招标人自筹解决

资金来源构成

由招标人自筹解决

招标范围及规模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三个停车场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总用地面积共约242亩。主要内容包括在长隆大道终点建设P1停车场,面积约24亩,新增停车位约415个,完善候车站台等配套设施;在清远长隆国际旅游度假区大门对面建设P2停车场,面积约93亩,新增停车位约888个,建设旅游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在清远方圆豪美云山诗意小区对面建设P3停车场,面积约125亩,新增停车位约3106个;对清远方圆豪美云山诗意小区四栋一、二楼长隆业务配套用房进行装修改造,装修面积共约1100平方米,主要功能为警务室和调度指挥中心。
招标范围: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工程总承包,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结(决)算、审计等工作;完成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工作。

招标内容

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工程EPC总承包
澄清答疑公告02号
各潜在投标人:
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委托,对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工程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现作出以下澄清答疑:
一、问题一:招标文件第30页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要求:投标申请人声明,投标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投标申请人声明》。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规定格式,请问一下,这个可以自拟格式吗?
回答一:投标人可自拟格式并参考以下内容。

投标申请人声明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本公司就参加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工程EPC总承包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一、本公司保证本次投标活动所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的;在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平台登记的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三、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五、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如相关网站载明该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信息,在资格审查资料中须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否则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投诉被查实,视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六、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解释负责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要求(如有)。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清远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若本澄清公告内容与招标公告内容或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各潜在投标人请应优先阅读该公告的内容。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未涉及上述内容的部分,仍按原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4月27日


工期(交货期)

180

最高投标限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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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3.1.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 承接本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3.1.3 承接本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具备以下任一资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设计单位提供。) (1)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 (3)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 (4)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1.4 投标人委派至本项目的最低人员配备要求: (1)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施工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2)施工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提供)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指1)项目负责人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的“关键岗位人员锁定信息”查询为未被锁定(提供网页截图);若网站未查询到“未被锁定状态”结果,可以提供查询后的空白页截图。2)项目负责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的“从业人员”查询无在建工程(提供网页截图)。注:无在建工程证明须查询“个人工程业绩”,且所列的全部工程业绩状态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无建设项目;②有建设项目但查询“竣工验收”显示项目已竣工验收;③有建设项目但查询“竣工验收”未显示项目竣工验收但项目已竣工验收的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④有建设项目但查询“施工许可”显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非本人)。 (3)设计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设计单位提供)须具有市政类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注:设计负责人需具有市政工程类职称包括:市政、市政施工、市政工程管理、市政建设施工管理、道路、路桥、桥梁、桥隧、隧道、给排水、土建给排水、村镇建设、城镇建设、市政路桥设计、道路与桥梁、城市公路与道路建设等专业。 (4)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C证)(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联合体投标的,施工单位提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以承接本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为牵头方,并签定和递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最多接受2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即最多只接受设计单位1家、施工单位1家)。 3.3 其他资格要求(如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以下3.3.1至3.3.4项资料): 3.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3.3.2 投标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了《投标函》。 3.3.3 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即可)。 3.3.4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记录截图。(评审时以评标当天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投标人业绩要求:/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www.qyggzy.cn/html/index.html)
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5-04-10 17:30:00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05-07 09:00:0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05-07 09:00:00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CA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未办理CA证书的投标人应及时办理。

开标方式

线上开标

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2025-05-07 09:00:00
开标地点: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告发布媒介

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招标人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城旧清花路131号

招标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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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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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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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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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监督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763-3338792

发布责任人

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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