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关于《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2023-2035年)》的批前公示

所属地区:广东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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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东 东莞市 采购单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2023-2035年)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为科学指导清溪镇清厦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利用,清溪镇组织编制了《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2023-203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等有关程序审查规定,对规划成果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规划内容说明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将清厦村行政村范围作为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约为265.05公顷。
  (二)规划重点研究范围
  根据对规划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及现状进行分析梳理,清厦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资源主要分布在厦屋村内,故本次规划主要研究范围集中在厦屋村。
  (三)保护范围划定
  规划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划分为三个层次: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1.核心保护范围
  将清厦客家围及风水塘划入核心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东至厦屋十一巷排屋,西至健身设施区,北至夏屋三巷排屋,南至厦屋十巷排屋,总面积为0.8235公顷。
  2.建设控制地带
  结合现状建筑边界,将核心保护范围外约30m范围划为建设控制地带,确保核心保护范围的风貌、特色完整性,面积为2.6849公顷。
  3.环境协调区
  结合用地权属及自然环境边界,将水系以南的集体权属用地划入环境协调区,保护村落外围的历史及自然景观环境的完整性,面积为24.1592公顷。
  (四)主要保护控制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
  (1)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原真性保护为主,严格控制新建、扩建行为。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3)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尽量延续其原有功能,如历史功能已经不存在,引入新功能业态不应破坏传统风貌。
  (4)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执行。
  (5)核心保护范围高度维持现状。
  (6)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街巷空间、传统民居以及院墙等进行保护和维修,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原则、保持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
  (7)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村落空间格局和沿路建筑立面、材质和色彩。若确需对现有风貌不协调建筑进行修缮时,应恢复其历史风貌。
  (8)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巷道,若需对现有巷道进行改造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沿线景观特征。
  (9)核心保护范围内保护整治应坚持“小规模、微改造”的原则。
  2.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体量、色彩、材质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相协调。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以不影响清厦村的传统风貌为前提。
  (2)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按文物保护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建筑维持现状高度不变;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或扩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在3层以下,最高檐口在10米以下,屋脊应保持在12米以下。
  (3)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种修建性活动应符合规划、文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求。
  (4)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进行。
  (5)建设控制地带内格局风貌、街巷、水系、建(构)筑物、院落、古树名木等保护措施应符合保护范围内专项保护控制要求。
  (6)建设控制地带内整治更新应有计划、分阶段进行,避免大拆大建。
  3.环境协调区
  (1)新建建筑要充分与清厦村整体历史风貌相协调,与清厦村传统村落有合理的空间景观过渡。
  (2)环境协调区内新建建筑以多层为主,建筑风格、体量和色彩等应与保护范围的传统风貌和空间格局相协调。
  (3)新建建筑应注重与村落历史环境及周边自然环境的风貌协调,新建建筑或更新改造建筑,其建筑形式、材质等要求在不破坏整体风貌环境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新建建筑应鼓励低层。
  (4)重点对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进行控制,保护村落周边历史与自然环境的完整性,禁止开山破石、水系填埋等建设行为。
  二、公示时间
  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22日
  三、公示方式
  (一)网上公示: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平台(http://zjj.dg.gov.cn/gkmlpt/index/)、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dg.gov.cn/qingxi/)
  (二)现场展示: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一楼对外公告栏;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委会门口公告栏。
  四、意见反馈
  凡是对本次规划调整草案内容有意见与建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对理由,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则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则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意见。如果认为申请事项关系个人重大利益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效的反馈意见,将作为规划审查的参考,反馈意见方式如下:
  (一)将意见表投入设在现场展示厅内的意见收集箱;
  (二)发送电子邮件到154477189@qq .com;
  (三)将意见表邮寄到“东莞市清溪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523000),信封表面须注明“《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2023-2035年)》公示意见”。
  五、联系方式
  电话:东莞市清溪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69-87322018。
  六、听证权利
  利益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申请听证,请于公示期内向清溪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东莞市清溪镇清厦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2023-2035年)成果公示稿(简本).pdf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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