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新美一村(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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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广东 深圳市 | 采购单位 | 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新美一村(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 新美一村(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购公告 | ||||||||
| 1 | 项目名称: | 新美一村(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 | ||||||
| 2 | 项目概况: | 新美一村(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位于新湖街道新美公园东北侧,建设内容包括3栋33层安置房33398平方米、幼儿园4003平方米、公共配套用房4465平方米、2层地下车库、设备用房16878平方米、高低压配电工程等。 | ||||||
| 3 | 采购单位: | 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 | ||||||
| 4 | 发包工作内容: | 完成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相关的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根据该项目建议书内容及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控制范围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合理的建设(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和经济效益分析; 2.根据国家现行规范、行业标准以及省、市、光明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 3.从建筑、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论证,提出可行优选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功能定位与需求分析、选址与建设条件分析、建设方案、周边项目建设方案分析、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进度计划安排与经济分析等相关工作,满足本建设项目的功能、安全、民防、消防、环境保护、绿色建筑、低冲击开发、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措施要求; 4.咨询人须对本项目后续设计中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明确的问题进行答疑。申报概算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以上的,需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并按照光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重新报批。 | ||||||
| 5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5-03-25 9:00至2025-03-27 18:00 | ||||||
| 6 | 报价方式: | 固定报价 | 暂定价:***元 | |||||
| 7 | 定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 8 | 结算方式: | 结算价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的规定计算。其中,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以发改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额为标准,行业调整系数取值为0.8,工程复杂调整系数取值为1.0,最高限价99.8万元,最终以相关审核机构的审定结果为准。以上费用包含了该项目引起的可研专家咨询、会务、交通、考察费等。 | ||||||
| 9 | 工程地址: | 深圳市光明区 | ||||||
| 10 | 投标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 (1)企业资格要求:无.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咨询工程师(投资)证书。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11 |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 (1)编制内容: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联系方式; 2)基本情况:包含企业营业执照、《投标人基本情况表》(请下载附件,并按要求填写且加盖公章)、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符合资格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有)、近3年同类业绩情况一览表(不超过5项)(格式自拟,须体现合同名称、金额和签订时间)和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合同关键页,应体现合同封面、甲乙双方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和概况、服务工作内容、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和甲乙双方签章等内容); 3)项目服务方案(内容可以参考为质量保障措施、项目重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或合理化建议、投入服务配套的设施情况、拟派本项目服务人数、服务人员素质等); 4)报价书(格式不限)。 (2)编制要求:截止投标时间前,投标单位可递交本工程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所有资料须均须投标单位盖章,且扫描合并成一份PDF文件)。 (3)递交方式:发送至 gwsqqb@szgm.gov.cn 政务邮箱,电子投标文件命名格式:(工程名称)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 ||||||
| 12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 1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投标: (1)近3年内(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2)近1年内(从截止投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深圳市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3)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深圳市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4)拖欠工人工资被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5)近3个月内(从投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季度(阶段)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近3年内(从截止投标之日起倒算)曾被光明区建筑工务署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6)近2年内(从截止投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7)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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