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祥市政隧道工程保险服务项目答疑及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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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东 中山市 | 采购单位 | 中山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山市畅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祥市政隧道工程保险服务项目答疑及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祥市政隧道工程保险服务项目答疑及澄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中山市畅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山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祥市政隧道工程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SCD202404GK037)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作如下答疑回复: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如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中第91页《用户需求书条款响应表》或第92页《合同书格式条款响应表》的内容响应但需要添加行业限制性附加条款,请问是否会导致本份投标文件作无效废标处理?
回复:招标文件明确: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合,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对于行业限制性附加条款,无法确定该条款是否会限制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将在初步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是否是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若没有实质响应,根据初步评审要求以及投标人须知相关内容,有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请投标人自行考虑。”
问题二:投标人为分支机构,只有总公司有法人资格,已出具招标文件第95页总公司授权书。请问招标文件中第96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的单位盖章是加盖投标人公章还是总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号码是写投标人营业执照号码还是总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回复:招标文件中第96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的单位盖章是加盖总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号码应写总公司号码。
问题三:投标人为分支机构,只有总公司有法人资格,已出具招标文件第95页总公司授权书。请问招标文件中第97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单位盖章是加盖投标人公章还是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处是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还是签投标人机构负责人名字?
回复:授权单位盖章是加盖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处应签署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
问题四:招标文件第30页服务团队注释,需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因我公司的特殊人材是由总部或在原任职分支公司进行缴纳社保,我公司已获总部授权书,请问是否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缴纳社保证明均可认可?
回复:无论是总公司或分公司为投标人,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的服务团队人员均可以作为计算依据。
问题五:能否提供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可行性报告?
回复:不提供。
问题六:招标文件第78页附加条款第7条保险金额条款“保险金额=本项目施工合同价*中标保险费率”怎么理解?
回复:本保险合同最终保险费金额=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祥市政隧道工程施工项目的中标金额*本项目的中标保险费率。预计保险金额:518955966.76 元,最终保险金额以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祥市政隧道工程施工项目的中标金额为准。
问题七:可否允许保险人去踏勘现场?
回复:本项目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
问题八:本项目保险方案、用户需求是否要求完全响应吗?只能优化?不完全响应是否会导致废标?
回复:招标文件明确: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合,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若没有实质响应,根据初步评审要求以及投标人须知相关内容,有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请投标人自行考虑。
二、澄清部分
1.招标文件P12、13页十、保险期限/(一)建筑及安装期 招标文件P51页七、保险期限 (一)建筑及安装期 作以下修改:
原文“(一)建筑及安装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所有人对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止,按后发生者为准。建筑及安装期暂定36个月,以实际为准。如遇工程延期,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期限可给予免费延长180个日历天,延长期内不增加任何附加保险费。如果工期延期超过180个日历天,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提前申报延长保险期限,延长事宜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另行协商。”
修改为:“(一)建筑及安装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所有人对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止,按后发生者为准。
2.删除招标文件P84页附加条款40条
“40保险期限延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
如遇工程延期,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期限可给予免费延长180个日历天,延长期内不增加任何附加保险费。如果工期延期超过180个日历天,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提前申报延长保险期限,延长事宜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另行协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删除招标文件P84页附加条款41条
“41隧道工程、长廊、临时或永久的水下建筑或安装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其他条件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对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施工方法的改变或无法预料的地质状况;
(2)改善或稳定土壤状况的措施或封堵出水口的措施,除非上述措施对标的的恢复是必需的;
(3)移走因为挖掘或塌方而产生的超过设计范围的土壤或填充因上述原因产生的空穴;
(4)排水除非此项措施对标的的恢复是必需的;
(5)排水系统的失效造成的损失,而且这些损失是可以通过备用排水设施避免的;
(6)盾构机的废弃或恢复;
(7)黏土、泥浆或其他作为挖掘支撑或进行土壤改性的界质的损失。
本保险单项下可能发生的最大赔偿金额以将被保险标的按事故发生时的标准恢复至受损前的状态为限,但单位造价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段原有的平均单位造价的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招标文件P84页附加条款43条作以下修改:
原文“43.滑坡责任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危岩、孤石、岩体裂隙、雨水浸润、挖掘或爆破引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保险项目中的清理残骸费用中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修改为:“43.滑坡责任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危岩、孤石、岩体裂隙、雨水浸润、挖掘或爆破引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项下清理费用条款每次赔偿限额中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三、其他说明
原招标文件与本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涉及之处,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特此说明。
招标人:中山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山市畅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各潜在投标人:
中山市畅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山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祥市政隧道工程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SCD202404GK037)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现作如下答疑回复: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如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中第91页《用户需求书条款响应表》或第92页《合同书格式条款响应表》的内容响应但需要添加行业限制性附加条款,请问是否会导致本份投标文件作无效废标处理?
回复:招标文件明确: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合,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对于行业限制性附加条款,无法确定该条款是否会限制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将在初步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是否是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若没有实质响应,根据初步评审要求以及投标人须知相关内容,有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请投标人自行考虑。”
问题二:投标人为分支机构,只有总公司有法人资格,已出具招标文件第95页总公司授权书。请问招标文件中第96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的单位盖章是加盖投标人公章还是总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号码是写投标人营业执照号码还是总公司营业执照号码?
回复:招标文件中第96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中的单位盖章是加盖总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号码应写总公司号码。
问题三:投标人为分支机构,只有总公司有法人资格,已出具招标文件第95页总公司授权书。请问招标文件中第97页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单位盖章是加盖投标人公章还是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处是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还是签投标人机构负责人名字?
回复:授权单位盖章是加盖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处应签署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
问题四:招标文件第30页服务团队注释,需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因我公司的特殊人材是由总部或在原任职分支公司进行缴纳社保,我公司已获总部授权书,请问是否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缴纳社保证明均可认可?
回复:无论是总公司或分公司为投标人,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的服务团队人员均可以作为计算依据。
问题五:能否提供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可行性报告?
回复:不提供。
问题六:招标文件第78页附加条款第7条保险金额条款“保险金额=本项目施工合同价*中标保险费率”怎么理解?
回复:本保险合同最终保险费金额=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祥市政隧道工程施工项目的中标金额*本项目的中标保险费率。预计保险金额:518955966.76 元,最终保险金额以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祥市政隧道工程施工项目的中标金额为准。
问题七:可否允许保险人去踏勘现场?
回复:本项目不组织集中踏勘现场。
问题八:本项目保险方案、用户需求是否要求完全响应吗?只能优化?不完全响应是否会导致废标?
回复:招标文件明确: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合,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若没有实质响应,根据初步评审要求以及投标人须知相关内容,有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请投标人自行考虑。
二、澄清部分
1.招标文件P12、13页十、保险期限/(一)建筑及安装期 招标文件P51页七、保险期限 (一)建筑及安装期 作以下修改:
原文“(一)建筑及安装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所有人对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止,按后发生者为准。建筑及安装期暂定36个月,以实际为准。如遇工程延期,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期限可给予免费延长180个日历天,延长期内不增加任何附加保险费。如果工期延期超过180个日历天,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提前申报延长保险期限,延长事宜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另行协商。”
修改为:“(一)建筑及安装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所有人对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止,按后发生者为准。
2.删除招标文件P84页附加条款40条
“40保险期限延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
如遇工程延期,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期限可给予免费延长180个日历天,延长期内不增加任何附加保险费。如果工期延期超过180个日历天,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提前申报延长保险期限,延长事宜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另行协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删除招标文件P84页附加条款41条
“41隧道工程、长廊、临时或永久的水下建筑或安装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其他条件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对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施工方法的改变或无法预料的地质状况;
(2)改善或稳定土壤状况的措施或封堵出水口的措施,除非上述措施对标的的恢复是必需的;
(3)移走因为挖掘或塌方而产生的超过设计范围的土壤或填充因上述原因产生的空穴;
(4)排水除非此项措施对标的的恢复是必需的;
(5)排水系统的失效造成的损失,而且这些损失是可以通过备用排水设施避免的;
(6)盾构机的废弃或恢复;
(7)黏土、泥浆或其他作为挖掘支撑或进行土壤改性的界质的损失。
本保险单项下可能发生的最大赔偿金额以将被保险标的按事故发生时的标准恢复至受损前的状态为限,但单位造价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段原有的平均单位造价的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招标文件P84页附加条款43条作以下修改:
原文“43.滑坡责任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危岩、孤石、岩体裂隙、雨水浸润、挖掘或爆破引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保险项目中的清理残骸费用中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修改为:“43.滑坡责任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危岩、孤石、岩体裂隙、雨水浸润、挖掘或爆破引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项下清理费用条款每次赔偿限额中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三、其他说明
原招标文件与本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涉及之处,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特此说明。
招标人:中山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山市畅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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