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中交三公局诚湾雅苑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

所属地区:广东佛山市 发布日期: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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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东 佛山市 采购单位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中交三公局诚湾雅苑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诚湾雅苑项目经理部
物资采购公告
编号:FA00000137742
一、竞争性谈判条件
本次竞争性谈判项目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诚湾雅苑项目经理部,资金来自中交(佛山顺德)置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该项目已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现对商品混凝土 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诚湾雅苑,组织单位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诚湾雅苑项目经理部二、项目概况与范围
2.1 项目概况:
诚湾雅苑:项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大桥北侧,德富路东侧,德泰路西侧。本项目为7栋31层(1~3#楼、5~8#楼)住宅楼,5栋11层(11~13#楼、15#楼、16#楼)住宅楼,2栋10层(9#楼、10#楼)住宅楼,2栋8层(23#楼、25#楼)住宅楼,6栋6层(17~22#楼)住宅楼,主楼地下1层,地上标准层层高3米,主楼周边为1层地下车库,层高为3.7米。占地面积76541.39平方,总建筑面积约约21万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153000平方米,地下面积约56000平方米。
2.2 询价内容:商品混凝土 ,具体信息详见附表:(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交货地点、交货期等)
2.3询价包件划分:本次招标不分包件; 三、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报价的单位,请于2024103119:00时至2024111318:00(北京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报名并下载电子竞争性谈判文件。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110318:00(报价截止时间),参与单位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报价文件。
5.2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五、联系方式
包件1:
采购单位: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诚湾雅苑项目经理部
项目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德富路与德美路交叉口西北380米
项目联系人:韦 庆 联系电话:18878234856
组织单位: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组织单位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鑫桥中路3号院3号楼
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

20241031 六、附表


包件号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期

WY-01

1

商品混凝土

C15


30.00

佛山市顺德区诚湾雅苑项目

2024年10月

2

商品混凝土

C20


372.50

3

商品混凝土

C25


300.00

4

商品混凝土

C30


50.00

5

商品混凝土

C35


81.00

6

商品混凝土

C40


52.00

7

商品混凝土

C45


50.00

8

商品混凝土

C50


50.00







合计



985.5

1、技术要求:
1.混凝土质量要求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146-2014)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计算、试配、试验确定,确保其满足强度、耐久性等质量要求。
2.混凝土强度符合7、28天要求,设计注明的除外按照设计来定,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国家标准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供应,超出国家标准的特殊要求,双方另行协商。
2、验收方式:提供点数计量,以甲方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3、结算周期:每月 15 日办理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30 日至本月 30 日;
4、支付周期:物资结算后30工作日,支付合同本期结算总价款的 80 %;60个工作日内付至该期结算的 97 %;剩余3%结算款为质量保证金,扣除的质保金在合同终止质保期届满后3个月内支付,支付方式以方式付清。打“√”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 √ )网银转账支付;
( √ )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 √ )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
票据期限:( )3个月;( √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若业主计量原因,工程款无法及时拨付时,甲方可适当延迟付款时间,乙方应给予理解、支持。
5、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 √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保修(质)金,按 月 在每期结算中扣除。双方在保修(质)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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