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租赁储粮仓库存储18887吨市级储备粮项目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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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东 汕头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租赁储粮仓库存储18887吨市级储备粮项目供应商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项目编号:HYSZS2024033
发布时间:2024-09-09
挂牌截止日期:2024-09-13
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租赁储粮仓库存储18887吨市级储备粮项目供应商
挂牌价格:
详见《招商公告》
品目: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四年(自粮食入库之日起至粮食出库完毕之日止)
项目地点:汕头市
交易保证金(元):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租赁储粮仓库存储18887吨市级储备粮项目供应商招商公告(网络版本)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集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征集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供应商不应纯粹依赖于征集方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应自行对本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供应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租赁储粮仓库存储18887吨市级储备粮项目供应商招商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供应商如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招商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招商标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本次招商活动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本招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委托方所有。
发布时间:2024-09-09
挂牌截止日期:2024-09-13
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租赁储粮仓库存储18887吨市级储备粮项目供应商
挂牌价格:
详见《招商公告》
品目: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四年(自粮食入库之日起至粮食出库完毕之日止)
项目地点:汕头市
交易保证金(元):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租赁储粮仓库存储18887吨市级储备粮项目供应商招商公告(网络版本)
一、招商项目基本情况 | ||||||||||||||||||||||||||||||
项目编号: | HYSZS2024033 | |||||||||||||||||||||||||||||
招商单位(征集方) | 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 | |||||||||||||||||||||||||||||
单位地址 | 汕头市西港路44、46、48号 | |||||||||||||||||||||||||||||
法定代表人 | 林良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00744476466L | |||||||||||||||||||||||||||||
联系人 | 谢先生 | |||||||||||||||||||||||||||||
电话 | 0754-88204310 | |||||||||||||||||||||||||||||
招商项目名称 | 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租赁储粮仓库存储18887吨市级储备粮项目供应商 | |||||||||||||||||||||||||||||
仓库租赁期限 | 四年(自粮食入库之日起至粮食出库完毕之日止) | |||||||||||||||||||||||||||||
招商委托事项 | 征集方按照《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租赁储粮仓库存储18887吨市级储备粮的方案》要求,委托恒益顺公司对租赁储粮仓库存储18887吨市级储备粮的项目进行公开挂牌征集,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仓库服务供应商。 | |||||||||||||||||||||||||||||
招商行为内部决策情况 | 公司行政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 |||||||||||||||||||||||||||||
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一、意向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项目内容:租赁储粮仓库存储18887吨市级储备粮,存储品种为小麦,存储方式为散装/包打围,预计于今年10月份入仓,以实际通知为准。本招商项目分为三个标的,允许意向供应商兼投兼中,供应商所中标的的存储数量总和不能超过供应商拟出租的总仓容。明细如下: 1)标的一:存储数量6110吨,,租赁仓房数量≥1个(单个仓库小麦仓容不低于1000吨); 2)标的二:存储数量6317吨,租赁仓房数量≥1个(单个仓库小麦仓容不低于1000吨); 3)标的三:存储数量6460吨,租赁仓房数量≥1个(单个仓库小麦仓容不低于1000吨); 三、项目要求 1.供应商必须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出租的仓库位置应在汕头、潮州、揭阳、梅州、汕尾市地区内,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汕头市辖区内。 2.在征集方发出粮食收储入仓通知(含口头通知)的三天内,供应商拟出租的仓房必须腾空供征集方正常使用。 3.拟出租的仓储设施及库区应能保证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需要,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报建和验收手续齐全。仓房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或经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论证符合结构安全和储粮工艺的要求;仓房墙壁无裂缝,仓房地面无裂缝、无沉降,仓顶无漏水,仓房门窗及附属设施完好。 4.拟出租的仓库所在库区封闭且内外道路开阔,粮食进出仓运输方便。 5.拟出租的仓房内、库区需配备符合《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的监控、粮情测温系统等软硬件设施设备,实现监管全覆盖且功能正常,达到互联互通的标准。 6.供应商需负责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护仓;能够无偿为征集方提供配备空调及床位的宿舍、配备空调及桌椅的工作办公室等工作条件。供应商应无条件随时配合征集方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管工作。 7.在租赁期间供应商在库区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危及征集方储粮安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对租赁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8.供应商不能干扰征集方的粮食竞价采购(或销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任何提(供)粮方的粮食出入库工作,如发生第三方影响和阻挠出入库工作的情况,应尽快给予协调解决,确保粮食出入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9.供应商需及时维修破损储粮仓房等有关设施,提供可以正常开展粮食仓储活动的设施设备(包括粮食出入仓设备、称重设备、清除杂设备、储粮控温空调、机械通风设备、电子粮情检测设备、防盗监控设备和粮食熏蒸密闭器材、地膜及其他有关储粮器材和熏蒸药物等)。 10.供应商需配备专职粮食保管队伍且持有粮油仓储管理资格证书,无偿提供粮食日常保管管理及熏蒸防治储粮虫害等协助工作。 四、租赁费用为包干价,供应商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包干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有关管理人员的工资、劳动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提供生活条件产生的费用及其他费用;(3)设备工具维护保养、保洁绿化维护辅材消耗、劳保用品等费用(如设备运行工具器、保洁所需用品用料,绿化工具、肥料、除虫剂等);(4)租仓储粮配套使用的仓储设施设备、场地、道路、用水用电、计量等;(5)购买熏蒸防治药剂费用;(6)无偿提供粮食日常管理及熏蒸防治等协助服务;(7)法定税费。 五、付款方式 1)在粮食出入仓期间,租仓总费用按粮食实际储存数量净重和储存天数计算当月积数(平均数量)结算。 2)租仓总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在每季度初结算上一季度的费用前,凭双方共同核对确认的费用结算单和租金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供应商已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粮食清仓之后,征集方在收到结算单和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结清所有相关费用。 六、出入库手续和时间 1.粮食入库时,供应商配合做好入库工作。征集方须在粮食入库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供应商,告知入库数量和时间。供应商根据征集方的指导协助办理入库手续。 2.粮食出库时,供应商配合做好出库工作。征集方须在粮食出库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供应商,告知出库具体货位、数量和时间。供应商根据征集方的指导协助办理出库手续。 七、验收要求 仓房及保粮技术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八、其他要求 所有报名的供应商均应无条件接受报名后开、评标前征集方对储粮仓库的实地考察,若出现不满足本公告中“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前述第三点“项目要求”的,则视为不通过“形式审查”,征集方有权否决其的报名资格。 | |||||||||||||||||||||||||||||
二、招商交易条件 | ||||||||||||||||||||||||||||||
费用控制价(人民币) | 租赁费用最高限价:仓库所处不同区域对应不同的最高限价(含税,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响应的报价将被否决)。最高限价由租仓费用和服务费用构成,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详见广东永辉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报告书》(广永房地估字第ST202308002)和广东广信粤诚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报告书》(粤广信咨询字[2024]第ST0001号)
暂以潮州市租赁费用单价,按各标对应的数量、租赁期限4年分别计算: 标的一费用控制价挂牌总价:2079844元; 标的二费用控制价挂牌总价:2150306.8元; 标的三费用控制价挂牌总价:2198984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年9月9日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9月13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挂牌规则 | 如征集到的意向供应商不足一家,则项目自动延牌,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9个周期 | |||||||||||||||||||||||||||||
是否允许 联合体报名 | 否 | |||||||||||||||||||||||||||||
招商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 | 则按其合理范围内的报价以协议成交方式确定供应商。 | ||||||||||||||||||||||||||||
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 | 则采用综合评审方式确定供应商,评审会在恒益顺公司出具《供应商资格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举行,本次评审从恒益顺公司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共计3名,组成评审小组。评审流程如下: (1)现场综合评审 评审小组当场开启《响应文件》资料,并根据《综合评审办法》对各供应商进行审查打分,运用加权平均法得出最终得分及排名。(按程序对标的一、标的二、标的三依次进行开启、评审。) (2)综合得分最高者即为最终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技术部分得分均相同的,按价格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所有得分均相同的,则通过摇珠抽签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如供应商所中标的的存储数量总和已超过供应商拟出租的总仓容的,由综合排名下一顺位的意向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初步形式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否则被视为无效报价。 | |||||||||||||||||||||||||||||
交易保证金设置及处置方法 | 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标的一:207985元; 标的二:215031元; 标的三:219899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以收款方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通过银行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标的序号+交易保证金”,例如:HYSZS2024033标的一交易保证金。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户) |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 |||||||||||||||||||||||||||||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 为保护征集方和有真实意向供应商的合法利益,征集方在此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供应商一旦登记招商项目意向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对此要约的承诺。非征集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时,即为意向供应商或经确定的供应商违约,恒益顺公司有权处置交易保证金: 1.意向供应商提出供应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供应商申请的; 2.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本公告约定的时限与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及一次性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供应商在被确定为供应商后,未按恒益顺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按在本公告提供的《租仓服务合同》合同文本(文本可从发布本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租仓服务合同》)与征集方签署《租仓服务合同》; 4.意向供应商有其他违反本公告行为、违反恒益顺公司交易规则或交易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形。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法 | 1.意向供应商或经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时,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归征集方所有;征集方和恒益顺公司有权终止交易,并可继续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2.供应商资格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恒益顺公司向未出现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所述任一行为的其他意向供应商,原额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 3.交易双方签订《租仓服务合同》后,将供应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原额无息退回供应商。 | |||||||||||||||||||||||||||||
供应商须接受的主要条件 | 一、供应商权利义务 1.供应商有权要求征集方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内使用仓房资产。 2.供应商有权要求征集方按时支付租赁费用。 3.供应商有权要求征集方不得有任何危害供应商建筑物的不当行为。 4.征集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赁费用,在供应商书面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租赁费用,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 5.供应商保证对出租的仓房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产权争议;在征集方发出粮食收储入仓通知(含口头通知)的三天内,供应商出租的仓房必须腾空供征集方随时正常使用;且保证在合同期限内,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出租的仓房主张任何他项权利或影响到征集方承租该仓房。 6.供应商出租的仓房应符合安全储粮要求,要配套安全、消防等设施,负责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护仓。 7.供应商需及时维修破损储粮仓房等有关设施,提供可以正常开展粮食仓储活动的设施设备(包括粮食出入仓设备、储粮控温空调、机械通风设备、电子粮情检测设备、防盗监控设备和粮食熏蒸密闭器材、地膜及其他有关储粮器材)和熏蒸药物。 8.在租赁期间供应商应配备专职保管人员负责协助征集方的粮食日常保管工作;在征集方驻库人员的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清洁卫生、通风(必要时开启控温空调、谷物冷却设备)、查粮探温、熏蒸(根据粮情实际情况需增加或减少熏蒸次数的,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和散气、消毒等和粮食保管有关的工作。 9.在租赁期间供应商在库区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危及征集方储粮安全。供应商对储粮库区和仓房的安全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污染工作,提供安全储粮的环境,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征集方对租赁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10.粮食存放期间由征集方派员对日常保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供应商应为征集方无偿提供配备空调及床位的宿舍、配备空调及桌椅的工作办公室等工作条件。 11.供应商不能干扰征集方的粮食竞价采购(或销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任何提(供)粮方的粮食出入库工作,如发生第三方影响和阻挠出入库工作的情况,供应商应尽快给予协调解决,确保征集方粮食出入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12.供应商应配套符合国家、省、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粮库智能化仓储管理设备设施并实现与省平台互联互通,安排专人协助征集方在系统管理平台及时录入各项数据及处理异常数据。 二、违约责任 1、如供应商擅自动用征集方粮食,征集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负责,并由供应商赔偿征集方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清仓、运输、损耗、另行租仓产生的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 2、因供应商不及时维修储粮仓房及其设备设施而造成征集方粮食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征集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清仓、运输、损耗、另行租仓产生的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若征集方认为粮食损失严重,则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供应商承担上述损失。 3、因供应商未能及时腾空出租的仓房供征集方随时正常使用,或在合同期限内存在任何第三方对出租的仓房及仓储设施主张任何他项权利或影响征集方的正常承租及使用而造成征集方损失的,供应商须赔偿征集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4、因供应商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造成征集方粮食损失的,供应商须赔偿征集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清仓、运输、损耗、另行租仓产生的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若征集方认为粮食损失严重,则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供应商承担上述损失。 5、合同约定租赁储粮仓库储存的粮食品种和数量是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设计仓容存放的,租赁期间因过载而造成仓库损坏等安全问题由供应商负责;造成粮食损失的,供应商须赔偿征集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清仓、运输、损耗、另行租仓产生的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 三、供应商必须按照征集方提供的《租仓服务合同》文本签署《租仓服务合同》(文本可从发布本招商公告的网页下方下载附件《租仓服务合同》)。 四、上述条件与征集方提供的《租仓服务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征集方提交的《租仓服务合同》文本内容为准。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或交易的特别约定) | 特别约定 | 1.意向供应商参加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必须书面承诺认可、遵守本公告约定,同意接受恒益顺公司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组织本次招商交易活动并接受恒益顺公司该交易规则的约束。 2.意向供应商应在报名登记前,须仔细审阅招商项目资料的全部内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详细查勘招商标的,清楚招商标的现状,对招商标的的状况、存在的或潜在的所有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充分了解后决定是否愿意供应,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后因招商标的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征集方对招商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和详尽的描述,但这种描述以及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招商标的以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片、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评价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供应商了解招商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招商标的的任何担保。意向供应商应自行判断招商标的是否符合招商文件资料的描述,而不应仅仅基于征集方、恒益顺公司对招商标的的介绍和说明而作出供应决定,亦不得以此为由向征集方、恒益顺公司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4.意向供应商一旦向恒益顺公司提交《供应商申请书》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供应商已完全知悉招商标的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的挂牌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招商标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招商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对招商标的存在的瑕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了认真审查,愿意接受招商标的一切现状(包括存在的,或有的瑕疵),愿意自行承担本次招商项目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且全部了解、认可并愿意接受本公告、《租仓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书》)的全部内容,无任何异议,并承诺被确定为供应商后,同意按照征集方提供的《合同书》文本签署并履行相关义务,不以任何理由(包括所谓“不可抗力”或“政策”等原因)予以反悔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5.恒益顺公司对意向供应商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供应商提供补充资料。 6.本公告未约定的内容以《合同书》约定为准,与《合同书》不一致的,按《合同书》约定执行。 7.通过任何方式确定供应商的,将在恒益顺公司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供应商选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征集方提出,征集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公示期间若无异议或者异议被认定为不成立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恒益顺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8.供应商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恒益顺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租赁费用成交单价金额×成交标的对应数量×租赁期限×服务费率),服务费率根据《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招标、采购、招商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中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单个项目费率计算后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标的序号+交易服务费”,例如:HYSZS2024033标的一交易服务费;供应商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支付期限向恒益顺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供应商须将交易服务费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恒益顺公司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318 9.本次服务招商交易的交易资金不得由经确定的供应商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恒益顺公司同意后方能办理)。 10.意向供应商因招商项目交易撤销等情形致使其无法供应招商标的时,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向恒益顺公司主张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之外的任何权利。 11.意向供应商对确认“合格意向供应商”有异议的,可向征集方提出,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 ||||||||||||||||||||||||||||
报名须知 | 1.意向供应商须在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法定工作时间内)到恒益顺公司(地址: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形式审查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档(已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一份)及该招商公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办理意向供应意向登记。 2.挂牌期满之日17时前未按第1点要求提供报名材料(逾期送达或资料缺失等情况)且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供应商,恒益顺公司有权拒收报名材料,并视其为无效报名。 3.报名阶段文件递交要求: (1)须按招商公告第三大点“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中“形式审查条件”提交对应材料作为《形式审查文件》,按顺序递交(无须封装),并提供《电子档(已签字盖章的扫描件)》一份,《电子档》可采用U盘的形式; (2)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含公告)须签署确认并加盖公章,每份材料首页右上角及签名处加盖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4.意向供应商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与招商交易有关事项的,应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被授权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5.征集方不统一组织现场查勘、答疑和书面答疑。意向供应商若需现场查勘,可向征集方衔接查勘事宜;意向供应商若有疑问,可以向征集方或者恒益顺公司咨询。 6.本招商公告所称“意向供应商”是指:有供应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租赁储粮仓库存储18887吨市级储备粮项目供应商的意向,按本公告要求向恒益顺公司提交《形式审查文件》及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办理意向供应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有效存续法人;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供应商”是指经恒益顺公司初步的审查及征集方审核确定符合招商条件并取得恒益顺公司出具的《供应商资格确认书》的意向供应商。 |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 | 一、形式审查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意向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需法人授权则同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模板可在公告下方下载)】。如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报名的,需由独立法人出具《授权书》,对应以上格式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证明文件、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明】 (3)拟出租的仓库产权清晰,意向供应商必须是资产所有者,不得是转租单位;拥有拟出租设施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不存在任何产权争议、不存在经济及法律风险、没有未完结的诉讼,且使用权剩余期限不短于拟租赁时限。租赁时限内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拟出租的仓房及仓储设施主张任何他项权利或影响到征集方的正常承租及使用。【提供书面承诺、出租的仓库自有产权证明材料或国土证或竣工验收材料,以及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仓库场地情况的档案材料】。 (4)拟出租的单个库区仓容规模应在5000吨(含)以上,且单个仓库仓容(以小麦计)不低于1000吨。【提供《拟出租的仓库仓容情况表》、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储粮仓库设计图纸或储粮仓库经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论证符合结构安全和储粮工艺要求的说明、仓库设计单位的设计仓容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储粮库点所处位置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千米内无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和污染源;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提供有关部门的验收通过意见报告或第三方论证报告、并书面承诺有关情况符合要求】。 (6)参加本次招商活动前三年内,资信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中,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企业,未发生过违规违纪、拖延阻挠出库等行为);无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提供《承诺函》】。 (7)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息截图为准,并加盖公章】。 (8)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3年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或2023年度至今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至少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资信证明(若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 (9)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报名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0)完全满足本公告“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中第三点“项目要求”。【提供《承诺函》】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成交后不允许分包、转包。本项目可兼投兼中,供应商所中标的的存储数量总和不能超过供应商拟出租的总仓容。 3、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二、文件递交日期: (1)形式审查文件及招商公告附件材料应于报名截止日期前,送至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不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的报名材料文件,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报名材料文件。 (2)挂牌期满,各意向供应商应在恒益顺公司通知的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交的,恒益顺公司有权拒收《响应文件》材料,并取消其响应资格。 三、响应文件要求 1.《供应商响应报价单》(一式一份)(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及盖章报价有效,否则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2.根据附件《综合评审办法》各评分细项内容提供所需资料。 3.意向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或说明文件。 4.响应文件纸质一式三份(一正二副),电子档一份(纸质文件与《电子版》一起密封封装,《电子版》为《响应文件》的正本盖章扫描件,可采用U盘的形式)。 注:响应文件须按上述响应文件要求按顺序密封包装,密封袋封面写明收件方、响应项目名称、响应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本项目开标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所有响应文件均须加盖公章及骑缝章;除响应文件外的其余报名材料按本公告要求顺序递交,无须密封包装。 四、开标、评审时间: 恒益顺公司在出具《供应商资格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标、评审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 |||||||||||||||||||||||||||||
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林先生、王先生 | ||||||||||||||||||||||||||||
联系电话 | 0754-88894028 | |||||||||||||||||||||||||||||
邮编 | 515041 | |||||||||||||||||||||||||||||
联系地址 | 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华工业区3幢东侧附楼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集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征集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供应商不应纯粹依赖于征集方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应自行对本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供应汕头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公开征集租赁储粮仓库存储18887吨市级储备粮项目供应商招商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供应商如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招商标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招商标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订的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本次招商活动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本招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委托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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