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惠来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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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东 揭阳市 | 采购单位 | 惠来县司法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惠来县司法局法律服务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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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惠来县司法局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惠来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1242709
(三)预算金额:10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控制单价(元)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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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员要求:1 服务开始时间: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 1.参加讨论会、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并就有关法律事务提出口头或者书面意见; 2.到场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专题调研; 3.代理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4.在要求期限内就有关法律事务提出书面意见; 5.接受有关法律事务的电话咨询并提出意见; 6.被选聘的律师事务所须选派1名律师助理常驻县司法局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每派驻满2个月可申请调换,如县司法局认为有需要更换,律师事务所应予以更换; 7.律师助理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上下班、请假和考勤参照惠来县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律师助理到甲方坐班,完成甲方交办任务,协助衔接律师事务所处理好相关法律事务。 | 1 | 100,000 | 项 |
编号 | 需求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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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顾问工作管理 选聘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其承担顾问工作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办发〔2016〕30号文、粤办发〔2017〕3号文以及省政府令第207号文的有关规定管理。 |
2 | 工作报酬 按照中办发〔2016〕30号文和粤办发〔2017〕3号文“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拟采取包干经费的方式支付工作报酬,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每年顾问服务费人民币10万元。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相关涉讼、仲裁案件,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协商方式另行支付相应的报酬。 |
3 | 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日后选聘参考依据之一;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4 | 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2.为乙方提供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办公场所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
5 | 乙方的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其他人干涉; 2.获得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办公场所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报酬。 |
6 | 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保守在合作过程中,甲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等信息。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人民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4.不得变更受聘律师,并且要保障坐班律师助理的相对稳定; |
7 | 5.乙方及其指派的律师、坐班律师助理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接受媒体采访或者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表不当言论; 6,遵守中办发30号文、粤办发3号文以及省政府令第207号有关法律顾问义务的其他规定; 7.与甲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
8 | 解聘情形 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甲方将解除本合同,终止聘请: 1.有《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0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 3.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经催告后2日内仍不能响应的; 4.受聘律师执业单位变动,不再在乙方工作的;或者未经过甲方同意更换坐班律师助理的; 5.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接受媒体采访或者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
9 |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明确的事项,中办发30号文、粤办发3号文以及省政府令第207号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合同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本合同、补充协议有关保密约定的效力。 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同的义务。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0 | 5.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合同条款内容。 |
(五)议价发起时间:2024年08月09日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担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为县人民政府日常政务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1.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和重要行政措施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修改、论证; 3.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项目法律文书; 4.审查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及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重要协议、重大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见; 5.协助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6.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或者协助的法律事务。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陈建叙 18318733962
采购单位:惠来县司法局
202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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