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JG2024-1218]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蟹洲海堤水闸重建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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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东 惠州市 | 采购单位 | 惠东县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惠州市建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蟹洲海堤水闸重建工程监理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广东粤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中标候选人公示
附件:评标报告(无签名).pdf
中标候选人公示-监理.pdf
投资项目代码 | 2***2***-441323-76-***1-***25985 | |||||||||||||||||||||||||||||||||||||||||||
投资项目名称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蟹洲海堤水闸重建工程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蟹洲海堤水闸重建工程监理 | |||||||||||||||||||||||||||||||||||||||||||
标段(包)名称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蟹洲海堤水闸重建工程监理 | |||||||||||||||||||||||||||||||||||||||||||
公示名称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蟹洲海堤水闸重建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24年4月11日 1***时3***分 | |||||||||||||||||||||||||||||||||||||||||||
评标情况 | 本项目评标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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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惠州市东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914413******7***7971492G | 1 | 下浮率(%):***.21 | 合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质量要求。 | 24个月 | 资格情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 业绩情况:/ | 包仕平 | 资质资格: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注册监理工程师(221******11719) 业绩:/ | ||||||||||||||||||||||||||||||||||||
广州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9144***111231241928E | 2 | 下浮率(%):1.5*** | 合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质量要求。 | 24个月 | 资格情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 业绩情况:/ | 郑林鸿 | 资质资格: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注册监理工程师(221*********5185) 业绩:/ | ||||||||||||||||||||||||||||||||||||
广东城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9144***1***6668114569J | 3 | 下浮率(%):***.35 | 合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质量要求。 | 24个月 | 资格情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 业绩情况:/ | 段从伟 | 资质资格: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注册监理工程师(221******2733***) 业绩:/ | ||||||||||||||||||||||||||||||||||||
异议受理部门 | 惠东县水务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联系地址 | 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619-3号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752-8821878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惠东县水利局 | 联系电话 | ***752-8827339 | |||||||||||||||||||||||||||||||||||||||||
联系地址 | 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619-3号 | |||||||||||||||||||||||||||||||||||||||||||
公示开始时间 | 2***24年***4月16日******时******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24年***4月19日******时******分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以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附件:评标报告(无签名).pdf
中标候选人公示-监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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