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梅州城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及改造提升项目(二期)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所属地区:广东梅州市
发布日期: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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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东 梅州市 |
采购单位 |
梅州市城市供排水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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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梅州城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及改造提升项目(二期)施工图设计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 梅州城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及改造提升项目 (二期)施工图设计 |
标段(包)名称 | 梅州城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及改造提升项目 (二期)施工图设计 |
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 | 梅州城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及改造提升项目 (二期)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招标人名称 | 梅州市城市供排水中心 | 中标人名称 | 梅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合同期限 | | 合同签署时间 | 2024-03-29 00:00:00 |
合同金额 | ***.600000 | 其它形式合同报价 | |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梅州城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及改造提升项目 (二期)施工图 设计,工程地点为 梅州市梅江区中心城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有关标准、规范_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 工程名称: 梅州城区排水设施清淤疏通及改造提升项目 (二期)施工图设计 4.2工程建设规模:一是提升改造梅江三路、八一大道、老机场路附近等的排水系统。二是对教育路等周边区域的现状排水管渠进行清淤,对梅松路等影响排水的管线进行迁改。三是更换城区低洼积水处破损的检查井盖。 4.3工程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 4.4工程设计内容: 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1 签订合同2日内 2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 1 签订合同2日内 3 勘察资料、设计方案及设计要点等其它相关资料 1 签订合同2日内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施工图设计文件 8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含电子文件一份 2 施工图预算书 2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第七条 本合同的设计费中标价(合同价)为
***.60 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柒佰叁拾柒元陆角),中标下浮率: 0.35 %;设计项目负责人为:潘硕。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 设计费支付条件和金额: 8.1.1 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有关程序审批后发包人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的 30%; 8.1.2 第二次付款: 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梅州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预算审核定案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有关程序审批后发包人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0%; 8.1.3 余款支付:余额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梅州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结算审核定案后,设计单位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经有关程序审批后发包人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设计费; 8.1.4 结算依据:施工图设计费(含施工图预算编制)以梅州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本项目建安工程预算审核定案价为计费额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设计费结算价=工程设计收费基价×50%(施工图设计工作量比例占整个工程设计的50%)×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1)×预算费(1+10%)×(1-中标下浮率),工程设计费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计算; 8.2 设计人在收取每期款项前应提前提供适用于发包人的等额正式发票,经发包人财经制度审核批准后付款。若设计人不能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8.3 本合同执行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请后14天内按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办理,甲方不对财政的付款时间做具体规定,由于财政部分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逾期支付的法律责任,乙方不得因此拖延工期。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2.1 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费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价费字168号文,建设部“建规[1996]191号文”及《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计取后下浮20%。 9.1.2.2 发包人对于审定后的工程设计,施工图阶段提出较大变更修改内容(Ⅰ类变更:由于承包方、协助方原因造成或其他遗留问题除外),该部分设计费计算以经发包人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为收费基础,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取后下浮20%。 Ⅰ类设计变更: 凡符合以下二项条件之一的变更设计属于Ⅰ类变更: ①设计变更内容涉及到已经批准的规划调整、城市控规、建设规模、设计原则、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功能体系、主要部位,对外部群体景观、主要使用功能和主要施工方案有重大影响,如建筑物整体布局,道路、河涌、管线总体走向或高程,大面积地基处理,大面积路基路面结构,群体建筑立面效果,房屋建筑、桥涵的主要基础形式,设备系统主要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主要材料和设备等; ②设计变更一次性增减市政、建筑单项工程预算超过100万元,或一次性增减绿化景观工程预算在超过10万元。 9.1.2.3 设计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重要性、技术的复杂程度、增减预算的额度、对建设工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分为5类,并分别限定其设计变更文件完成时间。 9.1.2.4 发包方要求新增的设计项目,根据发包方的委托书或任务书,该部分设计费计算以经发包人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为收费基础,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取后下浮20%。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8 设计事项以及图纸属于知识产权的,则该知识产权属于发包人。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范要求。 9.2.3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 9.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6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诉讼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设计人应派代表到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费用由设计人负责。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4 份,发包人2份,设计人 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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