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黄埔军校旧址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所属地区:广东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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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广东 广州市 采购单位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项目名称 黄埔军校旧址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招标单位: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代理单位:
预算金额:0
开标时间:2024-02-28
黄埔军校旧址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投资项目代码 2401-440112-04-01-883509
投资项目名称 黄埔军校旧址环境整治提升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 黄埔军校旧址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 黄埔军校旧址环境整治提升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长洲岛北端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区级) 资金来源构成 财政投资(区级100.00%)
招标范围及规模 项目主要对黄埔军校纪念馆旧址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提升,其中黄埔军校纪念馆旧址占地总面积约41839平方米,旧址周边军校路形象提升工程占地总面积约10780平方米,具体内容包括总体环境整治改造工程、用电增容工程、军校路形象提升工程。现总体环境整治改造面积约18452平方米,其中道路改造面积约2541平方米,广场改造面积约8998平方米,绿化面积约5967平方米,设备用房及设备面积约946平方米;用电增容工程对电容从630千伏扩容至1250千伏;军校路形象提升工程为改造道路两侧建筑立面,改造长度约为690米。
招标内容 根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和工程管理要求,完成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工期(交货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40 日历天,其中: 设计工期: 20日历天; 施工工期: 120日历天。(本工程正式签署合同时,施工工期按中标投标文件承诺工期。) 注:包含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及修改、初步设计阶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2226.77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主办方单位代表联合体授权)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同时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设计类和施工类资质:
4.1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的要求。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招标项目对工程设计资质要求。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须提供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注:①工程设计资质内容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160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的要求设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有关政策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③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香港企业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作设计方参与投标,同时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及备案证明资料复印件。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4.2工程施工资质:建筑工程三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
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
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一)投标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了资质延期或换领新证,在投标截止前已取得新证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核准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
(二)投标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了资质延期或换领新证,在投标截止前未取得新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或通知、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简称三库一平台)中企业资质信息为准,并提供资质信息网页截图或相关证明资料。
(三)投标人未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或未按第(二)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将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其提供申请资质延续的相关证明资料(如三库一平台提交申请截图或申请回执等)或核准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如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投标人,视为资质已失效,不通过资格审查。
(四)根据资质证书批准延续后企业方能承接相关资质范围内的工程的原则,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尚未取得资质有效期延续核准的,招标人将核查其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情况,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对中标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中标人可依法答辩。5、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
5.1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投标登记时对投标人该项目负责人进行锁定;拟投入人员应为本单位(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正式员工。
5.2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的人员为: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投标登记时对投标人该项目负责人进行锁定;拟投入人员应为本单位(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正式员工。
投标人业绩要求:无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gzggzy.cn/)
获取纸质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4年2月8日 0时0分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4年2月28日 10时0分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4年2月28日 10时0分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
开标时间 2024年2月28日 10时0分 开标地点 第1开标室(黄埔交易部)
发布公告媒介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www.gzggzy.cn/)
招标人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 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主楼三楼
招标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0楼1025室
招标代理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招标监督机构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0-82111245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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