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翁财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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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广东 韶关市 | 采购单位 | 翁源县财政局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翁财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鑫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9MA522MQP9L
自然人:谢仁保
证件类型及号码:440229197702280017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对广东鑫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原韶关鑫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9月28日,翁源县林业局委托翁源县志达工程项目监理有限公司对翁源县森林资源管护服务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并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发布了招标公告,你(单位)为确保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顺利中标,由被不起诉人谢仁保负责投标事宜,邀请了韶关市保安服务公司、乐昌市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由你(单位)支付保证金,于2018年10月23日、24日,你(单位)分别转账了12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至韶关市保安服务公司、乐昌市银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再由以上两家公司分别转账至广东志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24万元。为统一制作标书,谢仁保通过韶关市保安服务公司翁源县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取得韶关市保安服务公司的标书,指派刘小艺参照标书内容对各参与投标公司的标书进行制作,确定报价,2018年11月30日你(单位)最终以600万元价格中标。2018年9月底、10月初,在网上看到有翁源县森林资源管护外包服务的招标项目,翁源县森林资源管护外包服务的招标限期为两年,中标过后一年,政府认为翁源县森林资源管护外包服务的招标项目有串通投标的嫌疑被叫停,于2019年11月30号终止。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涉案赃物以及当事人谢仁保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的规定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 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 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第十二条第(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情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万元整;
2.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叁万元整;
3. 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邮政银行韶关市财政局代收户代收非税收缴款项 账户:441560200276685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翁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翁源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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